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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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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永峰、黄娜娜等集资诈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一案二审刑事裁定书(2)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2-29
摘要:2、证人李某乙、臧某某、王某甲、张某甲、刘某甲、许某某、冯某甲、朱某甲、张某乙、张某丙、朱某乙、常某乙等人(均系涉案三家公司员工)的证言证实,王永峰担任德尔泰公司法定代表人并实际控制三家公司,黄娜娜担

2、证人李某乙、臧某某、王某甲、张某甲、刘某甲、许某某、冯某甲、朱某甲、张某乙、张某丙、朱某乙、常某乙等人(均系涉案三家公司员工)的证言证实,王永峰担任德尔泰公司法定代表人并实际控制三家公司,黄娜娜担任乐通公司法定代表人并实际管理三家公司财务,安庆祝担任德尔泰公司副总经理并协助王永峰负责公司全面管理,刘从达历任德尔泰公司综合部经理、投资部经理且于2013年4月起担任德尔泰公司副总经理并主管投资项目和风险控制,常天乐担任信和公司法定代表人并进行员工管理,张竹青、闪素明系德尔泰公司投资部客户经理。并证实德尔泰、乐通、信和三家公司采取散发传单、发放小礼品、显示屏宣传、业务员介绍等方式向社会公开宣传,以提供投资担保为名,以高息为诱饵,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方式还本付息,吸引社会公众到三家公司存款,并向有关企业和个人发放贷款。上述证言与各被告人的供述相互印证。

3、合同书、补充条款、被调查人登记表、收据、银行汇款凭证等书证,证人尹某某、林某某、杨玲玲、冯某乙、张某丁、刘某乙、张某戊等12名涉案公司财务人员的证言,被害人卢某某、梁某、胡某某等人的询问笔录及报案材料等证据证实,王永峰等人通过三家公司向社会公众非法吸收资金的事实。

4、焦作市某某蓄电池有限公司、平顶山银行某某支行等30家单位和李某乙、唐某等17户个人的营业执照、身份证、借款合同、银行交易明细、企业及个人信息登记表、合作客户信息登记表、项目欠息表等书证、被告人黄娜娜、王永峰等人银行交易记录等证据证实了上述30家单位、17户个人向王永峰等人控制、经营的德尔泰公司借款的事实。另有公安机关查封、扣押的银行账户、资产等证据在案佐证。

5、焦作市锦圣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借款合同、借款借据、被害人王某乙等人提供的投资合同、收据、锦圣公司吸收客户资金情况一览表、客户明细表、收条等书证及证人王虎峰证言、被告人孙涛供述证实,孙涛系锦圣公司法定代表人,两次向德尔泰公司提供加盖锦圣公司印章的合同共700套,该合同被三家公司用于吸收公众资金。

6、河南诚泉联合会计师事务所的司法鉴定意见书及补充司法鉴定意见书、情况说明、投资客户明细、吸收客户资金一览表等证据证实,自2013年2月21日至2013年8月15日期间,德尔泰、信和、乐通三家公司共计吸收存款人数2483人,3681笔,合同金额30160万元,共计支付利息646.864万元,造成损失29513.136万元;其中信和公司于2013年4月30日至2013年8月14日吸收存款350人,501笔,合同金额5171万元,支付利息111.131万元,损失5059.869万元。三家公司以锦圣公司的名义吸收公众存款336人,359笔,合同金额3153.5万元,支付利息67.0515万元,报案群众损失金额3086.4485万元;张竹青参与吸收公众存款1324.5万元,取得佣金5.564万元;闪素明参与吸收公众存款1250.5万元,取得佣金6.382万元。三家公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资金用于借款共65笔,涉及30家单位及17户个人,借款金额为24739.5万元。

7、河南省焦作市山阳区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出具的书面证明证实了追回部分赃款及兑付情况。协助查封通知书、协助冻结财产通知书等证据证实了查封冻结被告人、用款企业、个人的股权、银行账户、房产、机器设备等财产情况。

8、被告人王永峰、黄娜娜、安庆祝、刘从达、常天乐、孙涛、张竹青、闪素明对其主要犯罪事实均供认不讳。各被告人的供述相互印证,且与上述证据相互吻合。

二、集资诈骗

(一)2013年7月26日至8月15日,被告人王永峰在明知德尔泰、信和、乐通三家公司无归还能力的情况下,仍以加息为诱饵,以修武县红阳素质教育培训基地等单位的名义与投资群众签订合同,非法集资2598.5万元,未将该款用于生产经营活动,至案发未能返还。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予以证实:

1、证人尹某某、林某某、牛某某、臧某某、王某乙证言及三家公司退单表、支付诉讼费用收据等书证证实,2013年3月起,公司亏损严重,贷出的本金和利息难以收回;因公司资金紧张,在2013年7月、8月各上调一次利息,所吸收资金大部分用来支付客户退单和利息。

2、证人常某甲、张某已、马某乙证言及山阳区打非办出具的书面证明证实,2013年三家公司资金链断裂、群众挤兑及王永峰等人请求政府进驻工作组帮扶,但没有按照要求报送相关材料的情况。

3、证人王某丙(修武县红阳素质教育培训基地负责人)证言证实,2013年8月份,红阳教育基地准备向信和公司借钱,王永峰带人考察后让其在300份合同上盖了公章,但最后没有借钱给红阳教育基地。

4、报案群众陈述及所提供的合同、收据等书证、三家公司以修武县红阳素质教育培训基地等公司名义签订的合同等证据证实,三家公司于2013年7月26日调高利息,并以投资为名吸收资金的事实。

5、河南诚泉联合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证实,涉案三家公司自2013年7月26日至案发,与报案群众签订合同992份,金额7552万元。其中,新单449份合同,金额2596.5万元,续单541份合同,金额4947.5万元,同一份合同同时涉及新单及续单的2份,新单金额2万元,续单金额6万元。其中三家公司分别以修武红阳素质教育培训基地名义吸收存款,签订合同金额共计1220.5万元。

6、被告人王永峰、黄娜娜、安庆祝、刘从达对因资金紧张,公司于2013年7月26日后两次调高利息,并将吸收的资金主要用于支付客户退单的本金和利息等事实均供认不讳。

(二)2013年7月,被告人黄娜娜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将非法吸收的公众存款180.7万元据为己有,用于个人在杭州市购买房产。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予以证实:

1、证人常某甲、王某丙、孟某某证言及报案材料、询问笔录借条、转账凭条、手机短信等证据证实了黄娜娜以德尔泰公司名义吸收存款,王卫光将300万元打到黄娜娜个人银行卡的经过。

2、证人徐某乙、冯某甲、陈某某证言及黄娜娜、王永峰、常天乐、徐某乙、冯某甲、陈某某的银行卡交易明细、POS机小票等书证证实了黄娜娜通过银行转款180.7万元用于支付房款的事实。

3、黄娜娜出具的委托书、浙江省商品房买卖合同、发票、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证实了黄娜娜委托徐亚君在杭州买房的情况。

4、被告人黄娜娜在侦查阶段对其使用投资户存款买房的犯罪事实予以供认,与民警孙林超、苏全力出具的情况说明相互印证。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