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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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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振方盗窃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2)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2-29
摘要:(1)被告人程振方供述:2012年刚过完春节,何某某给我打电话,说他和王某甲在北京,让我也去北京,我到北京之后我们三个就一块去了河北唐山。到唐山之后,何某某领着我们打出租车到一个厂子旁边,好像是水泥厂,晚

(1)被告人程振方供述:2012年刚过完春节,何某某给我打电话,说他和王某甲在北京,让我也去北京,我到北京之后我们三个就一块去了河北唐山。到唐山之后,何某某领着我们打出租车到一个厂子旁边,好像是水泥厂,晚上我们三个进去厂子里边,在配电室盗窃了模块,之后我们就回了北京,在北京把模块卖了。

(2)同案犯何某某的供述证实:2012年春节后,其和程振方、王某甲在唐山丰润区找了一家在建水泥厂,盗窃西门子模块三、四十块,卖给申某某几千元,除了开支都平分了。

(3)证人赵某某证言证实:2012年3月5日发现装包配电室的PLC模块被盗。

(4)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和立案决定书证实:2012年3月5日,某水泥厂报案称,当天发现被盗plc模块盒31个,cpu1个,40针连接器30个,价值人民币15万余元。公安机关于2012年3月7日立案。

(5)某水泥厂丢失物品清单证实:该公司被盗模块价

值174,810元。

(6)安阳县价格认证中心安县价认(2013)123号价值鉴定:某水泥厂被盗模块价格鉴定为122,126元。

(7)某水泥厂现场资料。

3、2012年4月2日,被告人程振方伙同何某某、任某某、程某乙、郝某某(均已判决)驾车窜至山东省烟台市牟平区某冶炼公司工地,盗窃该工地熔炼车间和烟化车间的西门子牌PLC模块69块。被告人作案后,将所盗模块卖给申某某(已判决),所得款项被瓜分后挥霍。经物价鉴定:被盗模块价值人民币217,410元。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当庭提供,并经过庭审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被告人程振方供述:2012年3、4月份的一天,何某某说去山东弄模块,何某某、我、程某乙、任某某、郝某某一块开着一辆银灰色的奇瑞牌轿车到了山东烟台的一个工厂旁边。郝某某在外面等着,我们几个进去盗窃了模块,具体数目记不清了。之后我们就开车回安阳了,到安阳南门附近的一个小旅馆,郝某某嫌车费少还和何某某吵了一架。后来,何某某卖了之后,分给我两三千元钱。

(2)同案犯何某某的供述证实:2012年初,申某某给其打电话说烟台有模块,问是否去偷;其和程某乙、任某某、程振方就答应了。郝某某过来找我们,其给郝某某说了要去山东偷模块,郝某某说自己有车,要两、三千元车费,后要算一股。郝某某开车,其和任某某、程某乙、程振方去该厂,其和郝某某卸西门子模块,其他人放风,把模块装到衣服中带出厂。后分一半给郝某某,其他卖给申某某。

(3)同案犯程某乙的供述证实:2012年初,郝某某开车,其和何某某、任某某、程振方到烟台。五人进到厂里,其和任某某放风,其他人进去卸模块,郝某某拿走几块模块,记不清分了多少。

(4)同案犯任某某供述证实:2012年2月,其和何某某、程某乙、郝某某、程振方去烟台,五人进入厂子,何某某和程振方负责卸模块,其他三人放风,郝某某拿几块模块走了,给了其三千元。

(5)同案犯郝某某供述证实:2012年,其开车和何某某等人去烟台,其在外面等,装东西时才知道是盗窃模块。回到安阳后,其要求再多给3,000元,否则就拿走模块。后来何某某给了5,000元,把模块给了何某某。

(6)证人王某乙证言证实:2012年4月3日上午发现设备上的西门子PLC卡件被盗69个,价值人民币20,0000元。4月2日4点半下班时,PLC卡件还都在。

(7)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和立案决定书证实:2012年4月3日上午8时山东某冶炼股份有限公司报案称,该公司熔炼车间和烟化车间设备上的plc卡件被盗,价值20万左右。烟台市公安局牟平分局于2013年4月4日立案。

(8)山东某冶炼股份有限公司被盗证明及清单证实:该公司被盗PLC卡件69个,价值人民币183,162元。

(9)安阳县价格认证中心安县价认(2013)135号价格鉴定:烟台某冶炼公司被盗模块价值217,410元。

4、2012年4月末的一天,被告人程振方伙同何某某、任某某、程某丙、程某丁(均已判决)等驾车窜至湖北省宜昌市猇亭区某集团烧碱车间二期工地,盗窃该工地厂房内西门子牌的可编程中央处理器两套。被告人作案后,将所盗模块卖掉,所得款项被瓜分后挥霍。经物价鉴定:被盗处理器价值人民币31,368元。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当庭提供,并经过庭审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被告人程振方供述:2012年4、5月份的一天,何某某、我、程某乙、程某丁,任某某、程某丙、郭某某一块开着何某某的哈飞面包车到了湖北宜昌一个厂子外面,别的我记不清了。

(2)同案犯何某某的供述证实:任某某说在宜昌的一在建化工厂干过活,可能有模块。其和任某某、程某丙、程某丁、程振方、程某乙到宜昌化工厂,任某某等人偷了5、6块西门子模块。任某某卖的。

(3)同案犯任某某供述证实:何某某问其在宜昌干活的化工厂有没有模块,其说不知道,何说去看看。其和何某某、程某丙、程某丁、程振方、程某乙、郭某某七人到宜昌化工厂,何某某和程振方卸模块,不到十块西门子牌模块,没卖也没分钱。

(4)证人余某证言证实:2012年5月5日发现可编程中央处理器被盗两套,后知道价值4、5万元就报了案。是在4月25日到5月5日被盗的。

(5)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和立案决定书证实:2012年5月8日兴发公司余某报案称,5月5日下午发现配电室被盗西门子牌可编程中央处理器被盗两套,价值2万元左右。宜昌市公安局猇亭区分局于2012年5月11日立案。

(6)余某提供的被盗清单。

(7)安阳县价格认证中心安县价认(2013)127号价格鉴定:某化工有限公司被盗模块价值鉴定:人民币31,368元。

5、2012年5月2日,被告人程振方伙同何某某、任某某、郭某某、程某丙、程某丁(均已判决)等驾车窜至河北省唐山市丰南区某钢铁公司工地,盗窃主控室、成品配电室、风机房西门子牌PLC控制系统模块61块。被告人作案后,将所盗模块卖给申某某(已判决),所得款项被瓜分后挥霍。经物价鉴定:被盗模块价值人民币224,924元。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当庭提供,并经过庭审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被告人程振方供述:具体时间记不清了,何某某、我、郭某某、程某乙、任某某等人在唐山一个区里的厂子里盗窃了一次模块,之后就住在了唐山。

(2)同案犯何某某的供述证实:在唐山上网发现丰南区一在建钢厂,其和任某某、郭某某、程某丙、程振方、程某乙中午到该钢厂,其和程振方、程某乙卸模块,是西门子牌的,在丰润区通过顺风快递卖给申某某。

(3)同案犯任某某供述证实:在唐山何某某说丰南区有一在建钢厂,其和何某某、郭某某、程某丙、程某丁、程振方、程某乙七人到该厂,何某某和程振方、程某乙、程某丁卸模块,偷了三、四麻袋,没分钱。

(4)证人张某甲证言证实:2012年5月2日下午发现被盗61块模块,价值人民币20,0000元。上午还看到有模块。

(5)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实:2012年5月2日,张某甲报案称,当日发现某钢铁公司被盗CPU模块,价值20余万元。公安机关于5月3日立案。

(6)某钢铁有限公司被盗清单:被盗模块61块。

(7)安阳县价格认证中心安县价认(2013)125号价格鉴定:某钢铁公司被盗模块物价鉴定人民币224,924元。

(8)河北唐山丰南区凯恒钢厂现场资料。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