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九、2014年3月29日中午,被告人孙彦华窜至驻马店市中华路与风光路交叉口西北角的机械厂家属院,将付宇停放在楼下的一辆蓝色爱玛牌二轮电动车盗走,后将该车卖给了被告人郭秀兵。经鉴定,被盗的电动车价值1527元。 二十、2014年3月份的一天中午,被告人孙彦华窜至驻马店市中华路西段王建伟自建楼处,将王莹停放在楼下的一辆蓝色高仕牌二轮电动车盗走,后将该车卖给了被告人郭秀兵。经鉴定,被盗的电动车价值1889元。 二十一、2014年3月份的一天中午,被告人孙彦华窜至驻马店市健康路中段市林业局西侧的老财政局家属院,将刘畅停放在大门口车棚内的一辆小鸟牌二轮电动车盗走,后将该车卖给了被告人郭秀兵。经鉴定,被盗的电动车价值1949元。 二十二、2013年11月份的一天中午,被告人孙彦华窜至驻马店市文明路与健康路交叉口西侧的市检法家属院,将吕志红停放在一号楼楼下东单元楼梯口的一辆雅迪牌二轮电动车盗走,后将该车卖给了被告人郭秀兵。经鉴定,被盗的电动车价值1160元。 二十三、2013年6月份的一天中午,被告人孙彦华窜至驻马店市文明路与健康路交叉口西侧的市检法家属院,将林曼停放在西四号楼楼下的一辆森地牌二轮电动车盗走,后将该车卖给了被告人郭秀兵。经鉴定,被盗的电动车价值1545元。 二十四、2013年11月14日中午,被告人孙彦华窜至驻马店市文明路与健康路交叉口西侧的市检法家属院,将南红霞停放在东三号楼楼下的一辆爱玛牌二轮电动车盗走,后将该车卖给了被告人郭秀兵。经鉴定,被盗的电动车价值1462元。 二十五、2013年12月份的一天,被告人孙彦华窜至驻马店市中华路与沿溪路交叉口正南的市饮料厂家属院,将詹金华停放在一号楼楼下的一辆高仕牌二轮电动车盗走,后将该车卖给了被告人郭秀兵。经鉴定,被盗的电动车价值1601元。 二十六、2013年10月27日中午,被告人孙彦华窜至驻马店市沿溪路建工小区,将张建伟停放在北楼楼下的一辆雅迪牌二轮电动车盗走,后将该车卖给了被告人郭秀兵。经鉴定,被盗的电动车价值2117元。 二十七、2014年2月20日中午,被告人孙彦华窜至驻马店市文明路预制厂(地建公司)家属院,将邵雪勤停放在北楼楼下的一辆雅迪牌二轮电动车盗走,后将该车卖给了被告人郭秀兵。经鉴定,被盗的电动车价值1734元。 二十八、2014年3月11日左右的一天中午,被告人孙彦华窜至驻马店市文明路与雪松路交叉口西北侧的关庄新村,将王勤停放在楼下的一辆高仕牌二轮电动车盗走,后将该车卖给了被告人郭秀兵。经鉴定,被盗的电动车价值1867元。 二十九、2013年12月10日左右的一天中午,被告人孙彦华窜至驻马店市雪松路与骏马路交叉口北侧的薄山林场家属院,将刘春停放在楼下的一辆新日牌二轮电动车盗走,后将该车卖给了被告人郭秀兵。经鉴定,被盗的电动车价值1955元。 三十、2012年9月9日中午,被告人孙彦华窜至驻马店市雪松路与骏马路交叉口北侧的薄山林场家属院,将刘璐停放在楼下的一辆贝迪牌二轮电动车盗走,后将该车卖给了被告人郭秀兵。经鉴定,被盗的电动车价值1800元。 三十一、2014年3月1日左右的一天中午,被告人孙彦华窜至驻马店市雪松路与正阳路交叉口东侧的顺河乡供销社家属院,将荆志一停放在楼下的一辆爱玛牌二轮电动车盗走,后将该车卖给了被告人郭秀兵。经鉴定,被盗的电动车价值1948元。 三十二、2014年3月份的一天中午,被告人孙彦华窜至驻马店市雪松路的兽药厂家属院,将白光伟停放在楼下的一辆爱玛牌二轮电动车盗走,后将该车卖给了被告人郭秀兵。经鉴定,被盗的电动车价值1912元。 三十三、2014年3月份的一天中午,被告人孙彦华窜至驻马店市开发区郭庄社区尚庄小区,将石玉新家停放在楼下的一辆高仕牌二轮电动车盗走,后将该车卖给了被告人郭秀兵。经鉴定,被盗的电动车价值1597元。 三十四、2014年3月份的一天中午,被告人孙彦华窜至驻马店市开发区雪松路豫南小区,将周媛媛停放在楼下的一辆高仕牌二轮电动车盗走,后将该车卖给了被告人郭秀兵。经鉴定,被盗的电动车价值2200元。 三十五、2013年11月底左右的一天中午,被告人孙彦华窜至驻马店市开发区农校家属院,将康铁军停放在楼下的一辆英克莱牌二轮电动车盗走,后将该车卖给了被告人郭秀兵。经鉴定,被盗的电动车价值1102元。 三十六、2014年4月1日中午,被告人孙彦华窜至驻马店市向北街楼台雅苑小区,将杨申凤停放在楼下的一辆爱玛牌二轮电动车盗走,后将该车以400元的价格卖给了被告人郭秀兵。经鉴定,被盗的电动车价值1221元。案发后,被盗的电动车已被公安机关从被告人郭秀兵处扣押后发还被害人。 三十七、2014年3月份的一天中午,被告人孙彦华窜至驻马店市风光路北京商场北边东侧的市建公司家属院,将高贵华停放在楼下的一辆黄色小鸟牌二轮电动车盗走,后将该车卖给了被告人郭秀兵。经鉴定,被盗的电动车价值1186元。 三十八、2013年9月4日中午,被告人孙彦华窜至驻马店市人民街物资局家属院,将余莎莎停放在楼下的一辆高仕牌二轮电动车盗走,后将该车卖给了被告人郭秀兵。经鉴定,被盗的电动车价值1800元。案发后,被告人孙彦华的亲属已退赔被害人余莎莎损失1800元,余莎莎对被告人孙彦华表示谅解。 三十九、2014年1月份的一天中午,被告人孙彦华窜至驻马店市富强路丰达小区,将柴如梦停放在楼下的一辆黄色雅迪牌二轮电动车盗走,后将该车卖给了被告人郭秀兵。经鉴定,被盗的电动车价值1597元。 四十、2014年3月份的一天中午,被告人孙彦华窜至驻马店市富强路运输公司家属院,将牛瑞家停放在楼下的一辆新日牌二轮电动车盗走,后将该车卖给了被告人郭秀兵。经鉴定,被盗的电动车价值1826元。 四十一、2013年7月7日中午,被告人孙彦华窜至驻马店市十中对面的风光市场家属院,将于翠莲停放在楼下的一辆爱玛牌二轮电动车盗走,后将该车卖给了被告人郭秀兵。经鉴定,被盗的电动车价值1256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