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随案移交的作案工具手电筒贰把、黄色液压钳壹把、红色背包壹个、撬杠贰把、螺丝刀叁把、口罩伍个、手套伍副、管钳壹把、手电筒壹个、扳手壹把、改锥贰个、红色铁质撬杠壹个、车牌号为豫P3J618的东风轿车壹辆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三、责令被告人曹某某、李某某、寇某某共同退赔被害人赵某某人民币500元、一条黄金项链、两枚白金戒指,退赔被害人董某某人民币100元、一枚黄金戒指、一条银项链,退赔被害人张某某人民币400元、一瓶茅台酒、一本收藏的人民币、一本带有硬币的套本,退赔被害人李某甲人民币10000元、一个平板电脑、两个黄金手镯,责令被告人曹某某、李某某、贾某某共同退赔被害人张某某人民币100元,退赔被害人孙某某人民币2000元、两枚黄金戒指、一枚银戒指、出售购物卡所得赃款2000元,退赔被害人张某乙人民币3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赵继林 人民陪审员 王中艳 人民陪审员 李云鹏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王亚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