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2014年11月30日,被告人曹某某、李某某驾驶曹某某的东风风神轿车窜至周口市市区,使用液压钳等工具,撬开川汇区六一北路1号附26号被害人张某乙窗户防盗网,进入屋内实施盗窃,盗走1角面值人民币286张计28.6元、2角面值人民币200张计40元、5角面值人民币91张计45.5元、1元面值人民币29张计29元、2元面值人民币5张计10元、现金300元和一条黄金项链。经鉴定,被盗黄金项链价值2545元;被盗人民币合计453.1元。 14、2014年12月1日,被告人曹某某、李某某驾驶曹某某的东风风神轿车窜至鹤壁市淇滨区淮河路清华园小区,使用液压钳等工具,撬开该小区17号楼3单元202号被害人于某某窗户防盗网,进入其家中实施盗窃,将其家中的IPAD平板电脑和一枚戒指盗走。经鉴定,被盗IPAD平板电脑价值550元。被盗戒指,焦作市山阳区价格认证中心对其做出终止鉴定。 15、2014年12月1日,被告人曹某某、李某某驾驶曹某某的东风风神轿车窜至鹤壁市淇滨区淮河路清华园小区,使用液压钳等工具,撬开该小区12号楼3单元101号被害人贾某某窗户防盗网,进入其家中实施盗窃,将一枚铂金钻戒、一条黄金项链和一块手表盗走。经鉴定,被盗铂金钻戒价值13200元、黄金项链价值3887元。被盗手表,焦作市山阳区价格认证中心对其做出终止鉴定。 被告人曹某某、李某某作案15起,盗窃总价值为39055.1元;被告人寇某某作案4起,盗窃总价值为11000元;贾某某作案8起,盗窃总价值为7420元。 公诉机关为证实其指控提交了户籍证明、报案材料、发破案经过、抓获证明、前科证明、作案工具等物证、书证、证人冯某某的证言、被害人赵某某、董某某、张某某等人陈述、被告人曹某某、李某某、寇某某、贾某某的供述与辩解、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搜查笔录、鉴定意见等证据,并认为被告人曹某某、李某某、寇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入户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且数额较大,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本案系共同犯罪,被告人曹某某、李某某、寇某某、贾某某在共同犯罪中均起主要作用,均系主犯,均应当按照其参与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贾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系从犯,应当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求依法判处。 被告人曹某某对起诉书指控其犯盗窃罪的罪名及犯罪事实均没有异议。 辩护人发表如下辩护意见:一、被告人坦白交代,案发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可见其认罪态度是积极的;二、被告人曹某某无前科,此次犯罪是一时冲动,一再表示愿意悔改,可见其是有悔罪表现的。依法对被告人曹某某从轻处罚。 被告人李某某对起诉书指控其犯盗窃罪的罪名及犯罪事实均没有异议。 被告人寇某某对起诉书指控其犯盗窃罪的罪名及犯罪事实均没有异议。 被告人贾某某对起诉书指控其犯盗窃罪的罪名及犯罪事实均没有异议。 辩护人发表如下辩护意见:一、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贾某某参与了起诉书指控的第9起盗窃,缺乏证据支持。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贾某某参与了2014年11月22日的三起即起诉书指控的第10起、第11起、第12起盗窃,同样缺乏事实根据;二、被告人贾某某在本案中系从犯,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三、被告人贾某某所参与的四起中,在第5起、第7起、第8起中均系未遂犯;四、被告人贾某某系初犯,在2014年11月21日本打算搭乘被告人曹某某的车回南阳老家,被带到案发现场才知道是来盗窃的。到案后能够如实地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具有坦白情节,认罪态度较好,并且悔罪;五、被告人贾某某分的赃款较少,积极退赃、退赔,并得到了被害人吴某某的谅解。 经审理查明:1、2014年11月15日,被告人曹某某、李某某、寇某某驾驶曹某某的东风风神轿车窜至焦作市解放区政二街锦华苑A区16号楼东单元楼下,曹某某、李某某二人爬墙上到二楼东户使用液压钳等工具将被害人赵某某家窗户防盗网撬开,寇某某负责望风,曹某某进入被害人家中,将其家中的500元现金、一条黄金项链、两枚白金戒指盗走。焦作市山阳区价格认证中心对被盗的黄金项链、白金戒指的价格鉴定不予受理。 2、2014年11月15日,被告人曹某某、李某某、寇某某驾驶曹某某的东风风神轿车窜至焦作市解放区政二街锦华苑A区16号楼东单元楼下,曹某某、李某某通过该楼2楼空调外挂机爬上三楼东户,使用液压钳等工具将被害人董某某家窗户防盗网撬开,寇某某负责望风,曹某某进入被害人家中,将其家中的100元现金、一枚黄金戒指、一条银项链盗走。焦作市山阳区价格认证中心对被盗的黄金戒指、银项链的价格鉴定不予受理。 3、2014年11月16日,被告人曹某某、李某某、寇某某驾驶曹某某的东风风神轿车窜至焦作市焦东路邮政小区,寇某某负责望风,曹某某、李某某使用液压钳等工具撬开该小区3号楼1单元1号窗户,进入被害人张某某家中,将一瓶茅台酒、一本收藏的人民币、一本带有硬币的套本和400元现金盗走,后曹某某、李某某将盗窃来的物品交予寇某某。焦作市山阳区价格认证中心对被盗的茅台酒、收藏的人民币等物品的价格鉴定不予受理。 4、2014年11月16日,被告人曹某某、李某某、寇某某驾驶曹某某的东风风神轿车窜至焦作市山阳区龙源湖小区,曹某某、李某某使用液压钳等工具撬开该小区中二区4号楼2单元102号被害人李某甲家窗户的防盗网,二人进入被害人家中,将10000元现金、一个平板电脑、两个黄金手镯盗走,后与寇某某会合,一起离开焦作。焦作市山阳区价格认证中心对被盗的平板电脑、黄金手镯的价格鉴定不予受理。 5、2014年11月21日,被告人曹某某、李某某、贾某某驾驶曹某某的东风风神轿车窜至焦作市山阳区通园小区,曹某某、李某某使用液压钳等工具,撬开通园小区1单元2号被害人秦某某家窗户防盗网,进入家中实施盗窃,贾某某在附近望风,未盗走物品。 6、2014年11月21日,被告人曹某某、李某某、贾某某驾驶曹某某的东风风神轿车窜至焦作市山阳区通园小区,曹某某、李某某使用液压钳等工具,撬开通园小区6号楼2单元3号被害人吴某某家窗户防盗网,进入被害人家中实施盗窃,贾某某在附近望风,将家中1000元现金盗走。 7、2014年11月21日,被告人曹某某、李某某、贾某某驾驶曹某某的东风风神轿车窜至焦作市山阳区通园小区,曹某某、李某某使用液压钳等工具,撬开通园小区1号楼4单元1楼西北户被害人许某某家窗户防盗网,进入被害人家中实施盗窃,贾某某在附近望风,未盗走财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