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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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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等四人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2)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2-27
摘要:被告人王某甲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的犯罪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王某甲系初犯,能够积极退赔被害人,且取得部分被害人的谅解,建议法庭对王某甲从轻处罚。其辩护人当庭提交了被害人董某某、翟某某、

被告人王某甲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的犯罪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王某甲系初犯,能够积极退赔被害人,且取得部分被害人的谅解,建议法庭对王某甲从轻处罚。其辩护人当庭提交了被害人董某某、翟某某、张某丙、朱某某、王某丙出具的收条及谅解书。

被告人张某甲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的犯罪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张某甲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悔罪态度好,能够积极退赔并取得了部分被害人谅解,且系初犯,建议对其从轻处罚。其辩护人还当庭提交了被害人董某某、翟某某、张某丙、王某丙出具的收条及谅解书。

被告人张某乙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的犯罪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1、2014年10月28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刘某、王某甲预谋后,到航空港区富士康科技集团K区鞋柜区,二人使用事先准备好的一把螺丝刀撬开三个鞋柜,分别盗走白色三星手机、白色杂牌手机、黑色oppo手机各一部。刘某分得白色三星手机一部,王某甲分得白色杂牌手机一部、黑色oppo手机一部。白色杂牌手机被王某甲丢弃,2015年1月17日公安机关在王某甲住处搜查并扣押黑色oppo手机一部。该三部手机均未鉴定。

2、2014年11月20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刘某、张某乙预谋后,到航空港区富士康科技集团K区鞋柜区,由张某乙望风,刘某使用事先准备好的钢制勺子,将勺子柄插入鞋柜门与鞋柜壁中间的缝隙,用力撬开被害人王某乙、丁某某的鞋柜,分别盗走王某乙白色iPhone5S手机一部、丁某某金色iPhone5S手机一部。该两部手机刘某、张某甲一起销赃,张某甲将销赃所得2000元交给刘某,赃款已挥霍。经鉴定,白色iPhone5S手机价值人民币3667元,金色iPhone5S手机价值人民币3640元。2015年3月2日张某乙亲属赔偿王某乙人民币3667元、赔偿丁某某3640元,张某乙取得二人谅解。

3、2014年11月23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刘某、王某甲、张某甲预谋后,到航空港区富士康科技集团L区鞋柜区,三人使用事先准备好的螺丝刀将被害人王某丙、董某某、马某某、张某丙、翟某某、陈某某的鞋柜撬开,分别将王某丙金色iPhone5S手机、董某某金色iPhone5S手机、张某丙金色iPhone5S手机、马某某金色iPhone5S手机、翟某某白色iPhone4S手机、陈某某白色iPhone5手机各一部以及董某某、翟某某现金共计人民币约80元盗走。其中,马某某金色iPhone5S手机于2014年11月21日以人民币3750元购买;翟某某白色iPhone4S手机于2014年11月16日以人民币1499元购买;陈某某白色iPhone5手机于2014年11月15日以人民币2900元购买。经鉴定,王某丙金色iPhone5S手机价值人民币3710元、董某某金色iPhone5S手机价值人民币4179元。白色iPhone4S手机归王某甲使用,另外五部手机由刘某和张某甲销赃,赃款已挥霍。2015年1月17日在王某甲住处搜查并扣押白色iPhone4S手机一部。

4、2015年1月11日凌晨,被告人王某甲、刘某预谋后,到航空港区富士康科技集团L区鞋柜区,由王某甲负责望风,刘某使用事先准备好的螺丝刀撬开被害人李某等人的鞋柜,盗走李某黑色三星note3手机一部、现金人民币300元,黑色iPhone4手机一部、vivo手机一部、现金400余元。刘某分得现金300元、vivo手机一部,王某甲分得现金400余元、黑色三星note3手机一部、黑色iPhone4手机一部,现赃款已挥霍。经鉴定,黑色三星note3手机价值人民币2086元。黑色三星note3手机一部公安机关已扣押并发还给李某,黑色iPhone4手机一部公安机关于2015年1月16日从王某甲处扣押。

5、2015年1月16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刘某、王某甲预谋后,到航空港区富士康科技集团F区鞋柜区,二人用螺丝刀撬开被害人朱某某等人的鞋柜,共盗走手机三部和现金人民币400余元,其中有朱某某白色红米Note手机一部,白色vivo手机一部、白色直板vivo手机一部、现金400余元。在王某甲撬第四个鞋柜时被富士康科技集团保安发现,二人在逃跑过程中将盗窃的财物丢弃,后被保安控制并扭送至公安机关。当日民警扣押螺丝刀一把、白色红米Note手机、白色vivo手机、白色直板vivo手机各一部,现金未追回。经鉴定,白色红米Note手机价值为人民币747元,该手机已发还朱某某。

2015年1月16日被告人刘某将张某甲、张某乙约出,带领民警在河南省中牟县黄店镇八李村将二人抓获。四被告人到案后均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

另查明,被告人刘某亲属于2015年7月13日、14日分别对被害人董某某、朱某某、王某丙进行赔偿,并取得三被害人的谅解;被告人王某甲亲属于2015年7月10日、11日分别对被害人董某某、翟某某、张某丙、朱某某、王某丙进行赔偿,并取得五被害人的谅解;被告人张某甲亲属分别于2015年7月10日、11日对被害人王某丙、董某某、翟某某、张某丙进行赔偿,并取得四被害人的谅解。2015年7月30日,被告人刘某亲属、王某甲亲属、张某甲亲属分别主动向本院退出赃款人民币3450元、3400元、2200元。

以上事实,有法庭查证属实的下列证据为证:

1、被告人刘某、王某甲、张某甲、张某乙在侦查阶段对上述指控事实均有供述,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对上述犯罪事实亦无异议,并自愿认罪。卷中另附有四被告人辨认作案现场的照片及刘某、王某甲、张某甲辨认所盗赃物、作案工具照片及购买作案工具地点照片;

2、被害人丁某某、王某乙、王某丙、董某某、马某某、张某丙、翟某某、陈某某、李某、朱某某的陈述及报案材料,证明其各自丢失财物的时间及地点;卷中另附有李某、朱某某辩认被盗手机的照片以及马某某、陈某某、翟某某、王某丙、丁某某、董某某、朱某某、王某乙提供的被盗手机的购机票据;

3、证人张某丁的证言,证明其与同事黄某在巡逻时,发现一名穿白色静电衣的男子和一名穿棕黄色外衣的男子在公司F区的鞋柜处盗窃,后将该二名男子控制住扭送公安机关的情况。其证言与证人黄某的证言基本一致,并能相互印证;卷中附有张某丁、黄某的辨认笔录,印证了2015年1月16日被二人抓获的二名男子即是被告人刘某和王某甲;

4、郑州市公安局航空港区分局案件侦办大出具的情况说明、到案经过,证实了四被告人分别被公安民警抓获归案及刘某具有协助公安机关抓捕同案犯的立功表现等相关情况;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