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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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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王某某受贿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3)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2-27
摘要:张允海在南阳监狱释放回来后10天左右,张允海和妻子晋继芝来我家讲述在监狱改造时给监狱干警王某某送钱的事,送多少不知道,张允海说收钱了,没给我办成事,现在想告王某某,我就说现在人已经回来了,不要在想别的

张允海在南阳监狱释放回来后10天左右,张允海和妻子晋继芝来我家讲述在监狱改造时给监狱干警王某某送钱的事,送多少不知道,张允海说收钱了,没给我办成事,现在想告王某某,我就说现在人已经回来了,不要在想别的了,只要以后自己做人就行了。

(6)证人朱某、张某戊、刘某、康某、张某巳、李某证言:

证实了罪犯张某乙反映被告人王某某受贿的事情。

(7)证人李某某、袁某某、干某证言:

证实了被告人王某某,平时没有给在押罪犯买过日用品。

(8)证人孟某甲证言:

2009年因抢劫罪,判了3年零6个月,在南阳监狱原二监区服刑,2012年7月份释放。王某某他是病号监区中队长。

我从蒲西分配到二监区做手套监区,王某某多次到监区找我,说他能给我办减刑,需要花钱,我就把我妈的电话号码告诉他,叫他和我联系。

我在服刑期间不知道送的什么,等我释放回家,我父母给我讲给王某某送钱有23000元。

我释放后,我给他打电话要过这钱,他说:我给你打过去,叫我把卡号告诉他,到现在也没有给我。

(9)证人孟某乙证言:

2011年4月23日,孩子孟某甲要调到王某某那个中队,王某某发了一个邮政卡号,我第二天在潮庄邮政储蓄所给王某某汇8300元。

2012年底,我在建行给王某某汇了2500元,这个卡不是王某某的名字,是一个叫王荣X或王X荣。

这2500元是具体办什么事,我记不清楚,只要他说要钱,我们就给他,主要是为了孩子。

2011年8月23日,王某某给孩子他妈打电话说:要给孩子办病犯,需要三、四千块钱,我一个人就坐车到南阳,到南阳后我坐三轮车到二监区见到王某某,然后坐王某某车到他家,那天晚上住在他家,他家是开旅社。第二天我和他老婆一起坐王某某车到监狱见的孩子,接见后王某某开车把我们拉到市内一个邮政储蓄所,他老婆用我身份证给我办个卡,他老婆往我刚办那个卡上存了8000元,然后拿着这个卡在自动取款机上分四次取8000元,自动机我不会用,是王某某他老婆以的,款取出来后,他老婆拿这8000元现金到邮政储蓄所存到她卡上。

2011年8月23日还给王某某送有4000元,是我记错了,没有送这4000元。

在孟某甲刑满释放的当天,我去南阳监狱接他时,王某某在监狱门口退给我2000元,除此之外,没有再退一分钱。

(10)证人王某某证言同孟某乙一致。

(11)证人孟某乙于2015年8月18日二十一时十分在商丘市睢县长岗镇派出所询问室证言

我叫孟某乙,身份证号码:412325196606120330,男,汉族,小学文化,家住商丘市睢县长岗孟桥村。家庭情况:妻子王某某,大儿子孟帅,二儿子孟某甲,三儿子孟奥迪。

我2015年4月份的时候去过南阳。当时王某某的律师来睢县我家找的我,让我去南阳法院为被告人王某某出庭作证。

我去南阳为王某某作证是因为我儿子孟某甲在南阳监狱服刑期间,王某某是管教,王某某因给我儿子办理病犯、交罚金、办理减刑为由向我索要钱。其中有两笔钱(其中一笔是8300元,另一笔是2500元)律师让我到庭上说这些钱都退给我了。于是我就去了南阳。我当时想着王某某的律师都到家里来找我到法院作证,我不好意思拒绝,就和他一起去了。

我在南阳法院作的证不是真实的情况,那8300元是王某某给我打电话,说给我儿子孟某甲办理病犯和交罚金得用8000元钱,办病犯的目的就是为了减刑的。我之所以给王某某打了8300元,是我想让王某某把那300元给我儿子当生活费的,当时王某某给我发了个卡号,我就按那个卡号给他打了8300元钱。过了一段时间,王某某给我打电话,让我去南阳,我就去了。去南阳见到王某某之后,王某某说这个打到他卡上不合适。王某某就让一个女的跟我一起到一个邮政储蓄银行,那个女的就用我的身份证办了一张银行卡,并往我的卡上存了八千元,借着这个女的就分四次把这八仟元去了出来,取出来之后,这个女的又把这八千元钱拿走。这8000元钱王某某没有退还给我。那2500元是孟某甲给我爱人打电话,说让家里向建行一个户名叫王荣啥或王啥荣的卡号上打2500元,我爱人给我说了,随后我就往这个建行卡上了2500元钱。还有一次快过年的时候,我和我爱人看望我儿子孟某甲的时候,我们夫妻俩到王某某家给他送了1500元钱,还拿去一些过年的年货,想让他招呼孟某甲。出狱的时候王某某退给了我儿子孟某甲一千五、六百元钱。

2015年4月份去南阳之前,王某某的律师联系我,说让我去南阳法院,我就同意了,后来王某某的律师开的是一辆白色轿车(什么牌子的轿车我也记不清)到我家来接我,当时还有一个司机跟着那个律师。把我接到南阳后,律师把我安排到一个宾馆住下,第二天我去的法院作的证。作完证后他们又开车把我送回家了。这次去南阳的费用都是律师安排,我没花一分钱,我去南阳作证没有报酬。

3、书证

(1)被告人王某某常住人口基本信息

证实被告人王某某具有刑事责任能力。

(2)账户交易明细(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户名:王某某账号/卡号6221885131018316157)

2011年4月6日汇兑6000元(存);

2012年6月4日卡取6000元;

2012年6月4日卡现存6000元;

2012年6月5日汇兑3000元(存);

2012年6月24日汇兑2005元(取);

2012年10月22日汇兑2605元(取)。

2011年4月25日汇兑8300元(存);

2011年8月23日卡取8000元(取);

2011年8月23日卡存8500元(存);

(3)账户交易明细(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户名:孟某乙账号/卡号6210985131004832649)

2011年8月23日卡现存8000元(存);

2011年8月23日分四次(每次2000元)卡取8000元(取)

(4)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汇款收据

2011年4月6日张某丙在九原铁西一支局储蓄向王某某账户6221885131018316157汇入6000元

2012年6月5日晋某某在鹿邑县赵村支行向王某某账户6221885131018316157汇入3000元

2012年6月24日王某某账户6221885131018316157汇入晋某某605086120200299491账户2000元。

2012年10月22日王某某账户6221885131018316157汇入晋某某605086120200299491账户2600元。

(5)收条

今收到王某某退还现金陆仟元整(60000.00)。

晋某某2012.6.4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