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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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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王某某受贿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2)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2-27
摘要:在张某乙想交罚金时,想把罚金汇到我卡上,当时我才干中队长,不知道咋办,我就请示监狱长朱某,教导员张某戊二人,他们同意汇款交罚金、生活费、药费,不准收现金。经他们二人同意后,我才把我的卡号告诉了张某乙

在张某乙想交罚金时,想把罚金汇到我卡上,当时我才干中队长,不知道咋办,我就请示监狱长朱某,教导员张某戊二人,他们同意汇款交罚金、生活费、药费,不准收现金。经他们二人同意后,我才把我的卡号告诉了张某乙,张某乙用监狱亲情电话告诉他家属。这6000元罚金没有交。

在2012年6月8日晋某某给我打电话说给我汇了3000元,叫我帮忙减刑交罚金,我说他都告我了,我不管。在6月24日我退给晋某某2000元。

2012年大概6月10日左右,晋给我打电话说已于6月5日又给我汇来3000元,说叫我再给宋院长说说,交点罚金以便减刑,寄款之前也未给我打电话商量,我也记不清为什么。

2011年4月25日孟某甲父亲孟某乙汇给我8300元;2012年1月5日汇给我2500元;2012年4月8日汇给我500元。

2011年4月份孟某甲接见时,把我的卡号告诉他父亲,他想交罚金,在4月25日孟某乙给我汇款8300元。

2011年8月23日孟某乙给我打电话,说娃的罚金不交了,刚接见了。我叫他在监狱等我,我和许晓东一起开车到监狱接上孟某乙到独山大道中心所,我问他拿卡没,他说没有,我叫他去办卡,然后我从我卡上转到他卡上8000元。在转钱时,监区打电话有事,等转了钱,许晓东拦个的走了,我跟孟某乙打个招呼我就上监区了。

2012年1月份一天,孟某乙给我打电话,说年下我不来了,汇2500元给娃,叫我给孟某甲生活费。

这2500元给孟某甲上了500元,买了鸡子、药、烟等用了100多元,剩余的钱在孟某甲释放时退给孟某乙了,并给我打了收条。

2、证人证言

(1)证人张甲证言:

晋某某给张允海(张某乙)管教队长送礼向我借过二次钱,每次借1000元,共2000元。第一次时间记不清了。第二次是2011年9月份,张允海(张某乙)先给我打电话说有事要给管教队长送礼,让给他准备10000元。我说中。过有几天张允海(张某乙)的管教队长也给我打电话,让给张允海(张某乙)借1万元。后来晋某某到南阳给队长送钱时找到我说钱她已凑的差1000元,就向我借了1000元去了南阳。……张允海释放回来四五天时,说他在服刑期间给监狱的干警王某某二万元,已退了2000多元,还有1万多没退。我就用我的手机给王某某打电话,让他退钱,他说后来再退。后来一直没退。

(2)证人张某乙证言:

张允海(曾用名张某乙,男,50岁,原南阳监狱二监区服刑罪犯)我在二监区服刑期间,共让家里给中队长王某某送钱四起,共二万元。第一次2009年5月份,我在二中队做艾条,一天王某某喊我到他办公室交条时,我讲想调个轻活,王某某讲调轻活需要花钱,最少一两千块。我就对他说干脆给你个2000,你帮忙活动一下。随后我用王某某的手机给我妻子晋某某打电话,让他给王某某送2000元,送钱就打这个电话号码。过有十来天,晋某某会见时告诉我那个事办了,钱已给他了。大概又过三四天我调成了卫生员,干一些打扫厕所、卫生的轻活。当时王某某见我告诉我说我家属给了他2000元现金,他讲是请有关人员吃饭、买烟了。……王某某有二个手机号,我记得一个号最后是777、另一个最后是555。……第二次2011年3月底一天,我见到王某某,他已调到三中队任中队长,我对他说:我现在干活干的胳膊瘦,你看能把我调到你那个中队干个轻活。王讲:你等着我找一下人活动下。又过有四五天,王某某把我叫到他办公室,说从二中队调过来得给领导说,需要花钱,我说花钱了花吧。王某某让我家里拿个6000元,包括调队和以后减刑活动钱都有了。王某某当时就用纸写了他的卡号,并将他的手机给我让我打电话,我给我姐张令打了电话告诉他调队和减刑的事和王某某的卡号让汇款。到4月初清明节过后一天,王某某见我说6000元已打过来了,正在活动找人哩又过了将近1月,王某某把我调到三中队干编坐垫的活了。王某某如何支配这6000元我不知道,当时王某某说是为减刑活动的,不含交罚金的事。2012年6月份左右,我已在新监区直属一监区了,一天王某某和他妻子及我的妻子晋某某三人会见我时,王某某给我说减刑一年二个月(当时减刑还没批下来)得交3000元罚金。我当时听后很生气,因为我为减刑已经花了不少钱了,现在还要钱。但为了减刑,没办法我就让晋某某回家借钱给王某某。过了四五天,我用监狱的亲情电话给我妻子打,她说3000元已经邮政银行打到王某某卡上了。这次减刑批下来十个月。我没见到罚金收据,具体王某某交没交罚金我不知道。

王某某收的钱退有二次,共计4600元,第一次是减刑十个月批下来后,我看减的少,就在监狱里吵闹,给领导反映,这时王某某知道后就给我妻子退有2000元;第二次是我刑满释放回家后有十几天,我给王某某打电话说他花我有20000元钱,还让我媳妇打假收条要告他,王某某就通过邮政银行的卡,又退给有2600元的钱,并让我不要再告他了。

我十个月减刑批下来后,我想花钱了减的刑少,就在监狱里闹。后来直属二监区的褚副监区长(叫啥不知道),对我讲,王某某已退给你家里8000元了,我就打电话向妻子晋某某,但她讲实际退款是2000元,那6000元王某某只是让她写了个收条,钱没有退,收条是个假的。

(3)证人晋某某证言:

我分四次给张允海的管教干警王某某送钱,第一次2000元现金,第二次9000元现金;第三次6000元汇款;第四次3000元汇款。

具体每次送钱的情况我在以前的笔录中已经讲过了,实际情况就是那样。第一次送2000元的目的是为了让张允海调轻活干,第二次送的9000元是为了给张允海办减刑;第三、四次送的6000元和3000元都是为了张允海减刑用的。

第三次汇的6000元没有退给我。

那个收条是当时我到南阳看望张允海时,王某某和他老婆让我写的假收条。

经辨认,当时让我抄写6000元收条的是徐晓东,她当时和王某某一起的。张某乙释放后,王某某来我家两次,徐晓东都来了。

他们来我家一是恐吓,二是求情不让我们告王某某收取我的钱的事情。假收条的事在张允海释放前我就对他说了。

张允海释放后,王某某退给我们2600元,是通过邮政银行汇到卡上的。我是文盲,不识字也不会写字。

(4)证人张某丙证言:

证实2011年4月份给被告人王某某汇款6000元的事实。

(5)证人张某丁证言: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