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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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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管某某犯受贿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2)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2-25
摘要:2、证人郑某某2014年2月26日陈述(卷宗第二卷第112页-117页):2013年12月11日晚上,高某某给我说我爱人王某某因为吸毒被关在拘留所了,我去找高某某说家里一摊子事得把王某某弄出来,高某某说你别管了我象河有熟人

2、证人郑某某2014年2月26日陈述(卷宗第二卷第112页-117页):2013年12月11日晚上,高某某给我说我爱人王某某因为吸毒被关在拘留所了,我去找高某某说家里一摊子事得把王某某弄出来,高某某说你别管了我象河有熟人叫留栓找他说一说试试,等了2天后也没有信,我、高某某、陈某锋和曹某某到象河乡政府找留栓,在二楼东边留栓办公室我们找到留栓说这该怎么办,留栓说我问了老管得交钱,我问得多少,留栓说那得2万来元。2万元能出来应该可以保没事,他又说你知道这事有多难办。我从包里拿了2万元给了留栓,过了2天后留栓给高某某打电话说这事麻烦了,是说我丈夫出不来,要送驻马店强戒。我们又托人找人(应该是象河乡的邱书记)给管某某说,中间人对我们说,找的人也说不下场。那时我爱人又给我打电话(在拘留所我丈夫能往外打电话)说老管到拘留所直接找我丈夫要,老管说2万元不中,以送驻马店来吓人必须给交5万元才中。大概17号左右,留栓与高某某联系到泌阳再送钱,我、高某某、郑某猛和陈某锋四人去泌阳县城,留栓约好老管说是吃饭的,我和陈某锋下车在官庄路口农村信用社柜台上取的1万元。在泌阳县福满楼我和高某某进一楼包间后,老管看见我说你是谁呀干啥的,高某某说是王某某的家属。管某某没说话起来就走,这时我就把钱给高某某就走了。2个小时后高某某给我打电话说钱已给过老管,事情办成了,我和陈某锋、郑某猛开车去福满楼接着高某某就回家了。

有1.14万元是我丈夫进派出所前身上带的钱。当时进拘留时这钱留在管某某那了,在福满楼吃饭那天送过去了3万元,可留栓给高某某说还得交5万元。还有2天拘留就到期了,留栓给高某某打电话说还必须得交2万元,若不交已经交的3万元退回,人送到驻马店强制戒毒2年。没办法我与陈某锋、王允(亲戚)开车一块到象河找到留栓,留栓与我们一块到派出没找老管,留栓给老管打了电话,老管指示他派出所的人让我们打一个收条,证明那1.14万元我们领走了,其实这1.14万元我们没有拿走。当时让我打条的,我让陈某锋打的,条上签的陈某锋的名子。那天除扣的那1.14万元我们另交了1万元。加起来是5万多了。

退钱的经过:你们来调查后的一天下午,高某某给我打电话说:“留栓给我打电话说泌阳县的人调查怀宗的事了(被象河派出所拘留一事),我说是的,是泌阳县法院。他说你往家来一趟。当时我就往他家里了,他说不是法院的,是检查院的姓高的来调查的,我说我不知道他们是哪的。反正是来问了问,记了记就走了。又停了2-3天那样,高某某又给我打电话说是去象河拿钱的,派出所长要退钱给我们。当天晚上高某某和陈某锋去象河将钱拿回来了,总共是51400元,直接送到我家里来的。给我钱时陈某锋说拿钱时高某某、留栓、管某某他们几个人在一块商量,若是出事了,他们俩(高某某、留栓)说这钱在陈某锋那放着的,一直没有给管某某。过了几天我就存到下碑寺信用社5万元。存的是我的名字。

3、证人陈某锋2014年3月19日陈述(卷宗第二卷第104页-108页):年前我岳父王某某因吸毒被关在泌阳拘留了,我岳母郑某某找到我跑这个事,我找到我叔高某某让他帮忙,高某某又找到象河乡农办主任魏某某管这个事。我知道因为这事送了三次钱。第一次送钱是在我岳父拘留几天后,郑某猛开车,带着我、我岳母、高某某到象河乡,我们三个人(我、我岳母、高某某)到魏某某的办公室,高某某给魏某某说我岳父身体差,要想办法不要让我岳父强制戒毒,魏某某说尽量跑,在高某某示意下我把2万元放到魏某某办公桌上。第二次送钱是我岳母给我说管所长说2万不中,钱最少得5万,不然就把我岳父送到驻马店强制戒毒。我岳母和我商量着再多的钱也得给。然后我又找到我叔。他们联系后还是郑某猛开车,我、我岳母、我叔我们几个去泌阳县福满楼饭店,钱是我岳母给我叔的,又给多少我不知道。第三次是我岳父出来头1-2天时,曹某某开车,我和我岳母去象河乡派出所取车,向象河派出所的一个孩(我不认识)交了1万元钱,同时这个孩让我打个收条,说是收到我岳父进拘留所扣押的11400元,实际上他没有给我钱。当天派出所的人没有找到车钥匙车也没有开走,到第二天又去开的。我岳父拘留够13天才出来。

退钱的经过:几天前也就是三月上旬,我和我叔一起去象河魏某某办公室,到那坐有10多分钟,管某某和让我打条的那孩一前一后也来了,管某某先进来的,进屋后我与我叔都站了起来,这时魏某某把三梱100元的钱放在他的办公桌上说给这3万元(对我和我叔说),还没有等我拿那3万元时派出所的那个孩也进来了,进来后给我示意让我进套间内,我们两个进去后他随手给我了一个档案袋说这是你们的2.14万元。我接着后派出所那孩就出去走了。我出套间将那3万元和那2.14万元装到我棉衣兜里。我叔高某某给管某某说这个事对不住了,上面查了就说这钱在我这的,我负责等道歉的话。但我叔又说如果人查着了,就说这钱一直在我手里,在派出所的钱退给我了,等我岳父吸毒的毛病改了叫我在把钱还给我岳父。我说中,如果有人问就说4万在我手里,派出所退给我1.14万。管某某对我说那不对所里退的是2.14万。随后我叔、魏某某、管某某我们商量后我和高某某就开车走了,到下碑寺我岳母在家我把钱放在了我岳母家的桌上说给管所长的钱拿回来了,随手我拍了个照。

4、证人高某某2014年3月19日陈述(卷宗第二卷第99页-102页):今年春节前,王某某因吸毒被象河乡派出所行政拘留,我因为这事找象河乡农办主任魏某某,想通过他找管某某说情。我和我侄子陈某锋还有王某某的妻子郑某某到象河乡魏某某的办公室我让陈某锋把两万块钱交给魏某某。之后,魏某某给我打电话说管某某的意思是两万块钱不够,得要五万。没办法只得还送钱,有天我与郑某某到泌阳县城送钱。经魏某某联系中午在福满楼请管某某吃饭,这天中午郑某某给我了1万块钱,我拿到钱后把魏某某喊到福满楼大厅,把这一万块钱交给他让他交给管某某。当天中午魏某某说必须得要五万,我就把魏某某的话跟郑某某说了,后来的事是陈某锋和郑某某他们办的。

退钱的经过:春节后,大概阳历三月多少日我记不甭了,魏某某打电话给我说管某某说有人告他,我问郑某某是不是告管某某了,郑某某说法院的人来问过,我又问王某某说是驻马店市检察院的人来问过,然后我给魏某某回电话说市检察院的人来调查了。我跟魏某某说了之后,有一天下午(是否是当天或隔天我记不清楚了)魏某某打电话让我去拿钱,然后我与陈某锋租孟宝的出租车去象河,到了魏某某办公室后,魏某某打电话给管某某让他过去。管某某和一个我不认识人到了之后,魏某某将钱(现金)放到桌上,说的原话我记不住了,意思是钱给你们了,我不认识的那个人与我侄子进办公室的里间。我一心想着给管某某道歉没注意陈某锋他们都做了些啥。我让管某某抽烟,我说:“老弟对不起,出了事我揽着”。陈某锋接的钱,然后就散了,是我先走还是他先走的我记不清了,应该是管某某先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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