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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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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瑞丰行贿罪、受贿罪一审刑事判决书(4)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2-24
摘要:1.证人高宏节的证言:2009年高新区对社会公开招聘了一批高层次人才,这次招录活动由当时的局长杨瑞丰负责,孟庆璞被安排到驻京办事处工作。2011年初高新区管委会以实业公司的名义招聘了一批人员,当时是由杨瑞丰负

1.证人高宏节的证言:2009年高新区对社会公开招聘了一批高层次人才,这次招录活动由当时的局长杨瑞丰负责,孟庆璞被安排到驻京办事处工作。2011年初高新区管委会以实业公司的名义招聘了一批人员,当时是由杨瑞丰负责这件事,大部分是高新区的合同制工作人员和子弟。陆秋波多次找杨瑞丰和我,想解决副县级待遇的事情,杨瑞丰也安排我问过市委组织部的人,因为副县级干部属于市管干部,高新区没有权限,这件事一直没有办。陆韬是2009年政府购买招聘人员到高新区工作,被分到高新区招商局,有一次,杨瑞丰说陆韬想往市委督查室调,让我帮着看一下陆韬的档案是否符合公务员的要求。孟全社以前是高新区统计局的局长,2012年退二线,因为超过规定的年龄,没有解决副县级问题。

2.中国共产党洛阳市委员会关于张和儒等六同志职务任免的通知、河南省委组织部关于张政、王忠道职级的通知:1994年9月21日王忠道被任命为洛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主任、中共洛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工作委员会书记。2006年2月25日王忠道为副厅级干部。

3.王忠道、杨瑞丰干部任免审批表及视听资料。

4.洛阳高新开发区管委会文件关于杨瑞丰、王宪政职务聘任的通知、中共洛阳市委组织部关于周东柯等11名同志任职的通知、洛阳市人民政府任免通知关于周东柯等10名工作人员任职的通知、中共洛阳市委组织部关于贺敏等15名同志职务任免的通知:2005年1月8日聘任杨瑞丰为区劳动人事局局长;2008年6月5日杨瑞丰任洛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组织人事和社会保障局局长;2011年5月29日杨瑞丰任中共洛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工委委员,洛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法制和信访局局长。

5.杨瑞丰的户籍证明。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瑞丰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240000元,情节严重,核其行为已构成行贿罪;杨

瑞丰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530000元,为他人谋取利益,核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均成立。杨瑞丰以行贿罪被采取强制措施后,主动供述了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其受贿犯罪事实,系自首,可减轻处罚;案发后,赃款已追退,可酌定从轻处罚。故关于辩护人称杨瑞丰有自首情节、退还全部赃款应减轻处罚的理由,本院予以支持。关于辩护人辩称杨瑞丰以为王忠道女婿跑工作为名送给王忠道100000元现金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应认定的理由,经查,有被告人杨瑞丰的供述、证人王忠道的证言均能证实杨瑞丰行贿的事实存在,故对辩护人的辩称,本院不予采纳;关于辩护人辩称在王忠道女儿结婚、父亲住院和去世时,杨瑞丰共送给王忠道30000元和收受莫宝琨30000元属正常的人情往来,不应认定为行贿和受贿的理由,经查,有被告人杨瑞丰的供述、证人王忠道、莫宝琨的证言等证据均证实,杨瑞丰送钱给王忠道是为了取得王忠道以后在其职务升迁上的帮助,莫宝琨送钱给杨瑞丰是为了在安排工作、解决聘任制编制等事情上取得杨瑞丰的帮助,故对辩护人的辩称本院不予采纳。杨瑞丰一人犯数罪,应数罪并罚。杨瑞丰被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期间,应折抵刑期,每二日折抵有期徒刑一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百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三百九十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二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杨瑞丰犯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六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一年六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2月8日起至2024年8月4日止。)

二、被告人杨瑞丰违法所得530000元予以没收,由扣押机关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