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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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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瑞丰行贿罪、受贿罪一审刑事判决书(2)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2-24
摘要:(三)被告人杨瑞丰利用担任洛阳高新区组织人事和社会保障局局长的职务便利,在2010年下半年收受洛阳民居房地产公司董事长李为敏所送现金50000元,2011年春节前收受李为敏所送现金50000元,为李为敏在安排其外甥王

(三)被告人杨瑞丰利用担任洛阳高新区组织人事和社会保障局局长的职务便利,在2010年下半年收受洛阳民居房地产公司董事长李为敏所送现金50000元,2011年春节前收受李为敏所送现金50000元,为李为敏在安排其外甥王成工作上提供帮助。

上述事实,有以下经过当庭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1.书证:试用期协议、高新区招聘人员试用期满转正审批表、焦作大学毕业生登记表。

2.证人李为敏的证言:我外甥王成毕业后一直没有工作,我找杨瑞丰帮忙安排工作,杨瑞丰说有机会一定帮忙,在2010年下半年和2011年春节前,我分两次给了杨瑞丰100000元。2011年高新区录用一批聘任制人员,王成被高新区聘用了。

3.被告人杨瑞丰的供述:2010年下半年的一天,李为敏到我办公室找到我,说他外甥王成想安排到高新区工作,让我帮忙提交党政联席会,我说到时一定帮忙,李为敏给了我50000元钱。2011年春节前,李为敏到我办公室说他外甥工作的事还要多帮忙,送给我50000元钱。2011年王成被安排在高新区工作。

(四)被告人杨瑞丰利用担任洛阳高新区组织人事和社会保障局局长的职务便利,在2006年春节前收受洛阳弘业置业有限公司总经理陆秋波所送现金30000元,为陆秋波在解决副县级待遇上提供帮助。在2009年收受陆秋波所送现金30000元,2011年春节前收受陆秋波所送现金10000元,2011年上半年收受陆秋波所送现金30000元,为陆秋波在解决其子陆韬工作和公务员编制等事情上提供帮助。

上述事实,有以下经过当庭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1.书证:高新区购买服务岗位工作人员成绩单、高新区合同工基本情况登记表、洛阳高新区招聘工作人员考察鉴定表、高新区招聘人员试用期满转正审批表、政府购买岗位服务期协议。

2.证人陆秋波的证言:杨瑞丰是高新区组织人事和社会保障局局长,2006年为了让他帮我协调解决我的副县级待遇问题,我给杨瑞丰送了30000元。2009年我儿子陆韬在高新区公开考试招录聘任制人员中进入面试,面试的时候希望杨瑞丰照顾,给杨瑞丰送了30000元,2011年上半年我想让杨瑞丰帮忙审查一下陆韬的身份是否是公务员,如果不是看能不能想法改变,送给杨瑞丰30000元,2011年春节前,为了感谢杨瑞丰在我儿子事情上的帮助,送给他10000元。

3.被告人杨瑞丰的供述:2006年到2011年期间,我分四次共收受陆秋波100000元钱。其中,2006年陆秋波让我帮忙协调解决他的待遇问题,给我送了30000元。2009年陆秋波的儿子陆韬在高新区公开考试招录聘任制人员中进入面试,面试的时候希望我照顾,给我送了30000元,后来陆韬通过面试,被安排在高新区招商局工作。2011年上半年陆秋波想让我帮忙审查一下陆韬的身份是否是公务员,如果不是看能不能想法改变,送给我30000元;2011年春节前,陆秋波为了感谢我在他儿子事情上的帮助,送给我10000元。

(五)被告人杨瑞丰利用担任洛阳高新区组织人事和社会保障局局长的职务便利,在2006年至2011年每年春节前收受洛阳高新区管委会工作人员莫宝琨所送现金5000元,共计人民币30000元,为莫宝琨在安排工作、解决聘任制编制等事情上提供帮助。

上述事实,有以下经过当庭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1.书证:2008年度考核登记表、个人年度绩效考核登记表、临时工个人基本情况及岗位工作职责调查登记表、洛阳高新区合同工个人基本情况调查登记表、高新开发区人才劳务服务中心合同工管理规定、劳动合同书。

2.证人莫宝琨的证言:杨瑞丰在高新区公安分局当副局长的时候,我给他开过几年车,后来他到高新区组织人事和社会保障局当局长,通过杨瑞丰的帮助,我被安排到高新区城市监察管理局当临时工,我多次找他帮忙,想成为高新区合同工和聘任制工作人员,为了感谢杨瑞丰把我调到高新区管委会,以后让他帮忙将我的工作手续变为合同和聘任制,从2006年到2011年我每年以过节的名义给他送5000元钱,总共30000元。

3.被告人杨瑞丰的供述:我在高新区公安分局任副局长时,莫宝琨当临时工,我调到高新区人事局工作以后,把莫宝琨安排到了高新区城市监察局当内勤,为了让我帮他解决合同制和聘任制问题,从2006年开始到2011年每年春节他都会以过年看望我的名义给我送钱,每年5000元,一共30000元。莫宝琨给我送钱是想让我帮忙把他的编制问题解决了。

(六)被告人杨瑞丰利用担任洛阳高新区组织人事和社会保障局局长的职务便利,在2006年2月收受洛阳高新区管委会工作人员徐彩霞所送现金10000元,为徐彩霞在安排其子马鹏的工作上提供帮助。

上述事实,有以下经过当庭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1.书证:干部任免审批表、介绍信。

2.证人徐彩霞的证言:2005年下半年,高新区要解决一批工作人员子弟的就业问题,我儿子马鹏当时没有工作,我就找到杨瑞丰帮忙,杨瑞丰同意帮忙。2006年初我儿子的工作问题解决了,被安排到高新区招商局工作。在2006年元宵节前后,我到杨瑞丰办公室感谢他的帮忙给了他10000元钱。

3.被告人杨瑞丰的供述:2006年上半年高新区计划为一批内部工作人员的子弟解决工作,徐彩霞的儿子马鹏符合条件,就找我帮忙,后来主任会研究通过后,马鹏到招商局工作。2006年2月的一天,徐彩霞到我办公室说了一番感谢的话,临走时将一个装有10000块钱的信封放在我的桌子上。

(七)被告人杨瑞丰利用担任洛阳高新区组织人事和社会保障局局长的职务便利,在2006年年底收受原高新区管委会统计局局长孟全社所送现金10000元,为孟全社在其子孟庆璞挂职锻炼事情上提供帮助,在2008年收受孟全社所送现金20000元,为孟全社在提拔副县级干部上提供帮助。

上述事实,有以下经过当庭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1.书证:洛阳高新区中层正职领导干部竞聘上岗的实施方案、干部任免表、干部任免审批表、孟庆璞同志挂职锻炼工作鉴定意见、通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