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刑事判决书

旗下栏目: 刑事判决书

华某某犯敲诈勒索罪一审刑事判决书(3)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2-24
摘要:(1)被告人贾某某供述,证实其和张某甲在麻将馆打了一通宵麻将,我起身走时,张某甲拽我的右手,把我的胳膊拽脱扣了,我疼的受不了,就往医院走了,当时张某甲给我了500元钱。在路上碰到了张某某,就一块儿到鹤壁

(1)被告人贾某某供述,证实其和张某甲在麻将馆打了一通宵麻将,我起身走时,张某甲拽我的右手,把我的胳膊拽脱扣了,我疼的受不了,就往医院走了,当时张某甲给我了500元钱。在路上碰到了张某某,就一块儿到鹤壁京立医院看病。当时刘某、冯强也在场,我说借这个机会给张某甲要六、七千元钱。张某甲到医院说只给我一千元钱,我不同意,冯强让他准备一万元钱,我们有人唱红脸有人唱黑脸,张某某帮着打圆场,一共给我了6400元钱,之后我请张某某在开发区吃了一顿饭。

(2)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证实一月前,我在镇上散步,遇见贾某某、刘某,贾某某说他有病,让我和他一块儿去看病。在医院里他对我说张某甲拽他胳膊了,他的胳膊一直疼,让张某甲到医院来,他们俩人让我管事。当时贾某某要8000元钱,张某甲只给5000元钱,我对张某甲说再拿1000元钱,贾某某得了5900元钱,当天晚上他在开发区德庄火锅请我吃了一顿饭。

(3)证人王某丙、刘某的证言,证实贾某某伙同张某某敲诈张某甲的事情经过。

(4)被害人张某甲的陈述,证实其被贾某某、张某某敲诈6400元的事情经过。

(5)证人刘某乙的证言,证实一自称叫贾某某的人,自述其胳膊疼、头晕、要求输液,并说一会儿拽他胳膊的人来看他,根据他的要求给他开了点常用药,花了200元。

4、2009年石武高速铁路修建期间,被告人华某某与他人合伙往汤屯路南高铁桥东料场上料,在其上料车队被附近村民拦截后,华某某组织、纠集数十名无业青年携带洋镐把等凶器到该料场门口“镇场子”、准备打架,拦车村民被吓跑。后华某某等人向纠集的人员支付10000元的费用。

上述事实,有以下经当庭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1)被告人华某某的供述,证实2009年,石武高铁修建期间,我、王某甲、马某丁伙往高铁立交桥下料场上料,刚开始上料没有什么事,一天,马某给我打电话,说料车在料场被拦住了不让卸料,杨某某也给我说车队被拦了,杨某某说不让我卸料就不行他。我和胡海印到料场后,料场门口站着不少人,其中还有人拿着洋镐把,后来派出所的人来了,那些拦车的人就都走了。第二天,杨某某给我说叫人花了10000元钱,我就给了他10000元钱,这钱由我、王某甲、马某戊摊。

(2)证人王某甲的证言,证实2009年,石武高铁修建期间,其和华某某、马某给高铁上上料,我组织了二十多辆大车,一天司机给我打电话说车队在料场门口被拦住了,我就和马某联系,马某对我说是白营尧石得村村民拦住了上料车,华某某找了一帮人拿着洋镐把准备和尧石得村村民打架,我劝华某某不要打架,之后尧石得村的村民就走了,我们继续上料。过了一两天,华某某对我和马某说,叫人到料场打架花了10000元钱,钱已给了人家,我和马某也没说什么。我们散伙时三家共同承担这10000元钱。

(2)证人尧某某的证言,证实其从料场门口过,看见好几辆鹤壁市的出租车,车上下来二三十个人,挑头的是宜沟大青山的华某某,听说是有人不让往料场送料,当时看见来了一帮人,把我村的上料户都吓跑了。

(3)证人马某(又名马某)的证言,证实华某某在上料期间,尧石得村的人拦车,华某某就打电话叫人。过了一会儿,来了六七辆出租车、两三辆面包车,从车上下来了二三十个人,都是男青年,其中还有人拿着洋镐把准备打架,我劝他们不要打架,并报了警。后村民就都走了,车队也顺利上料了。

二、聚众斗殴的事实

2009年5月7日18时许,被告人华某某与他人发生纠纷相约见面,后华某某召集陈某某等人携带洋镐把,岳某召集人员携带刀、钢管等工具,两方人员在汤阴县政通路与向阳路交叉口见面并发生打架,被告人陈某某在被告人华某某指使下将岳某打伤。汤阴县公安局巡警出警到场后,双方人员逃窜。经法医鉴定岳某伤情已构成轻伤。案发后,被告人华某某赔偿了岳某经济损失5000元,民事部分已调解。

上述事实,有以下经当庭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1)被告人华某某的供述,证实2009年5月份的一天,其在县城买洋镐把回家途中,接到郝某某的电话,说他被岳某截到西关路口,我不去岳某不让他走。岳某也对我说让我到西关路口来,想给我认识一下。我当时就给陈某某打电话让他到西关口来,我开车到西关路口时,见一群人在那里站着,其中有个男子拿着一把刀,陈某某、毛某也都在,那个拿砍刀的男子说他就是岳某,这时过来一辆面包车,从车上扔下一捆钢管,那几个人就去捡钢管,我、陈某某、毛某各拿一根洋镐把,我让岳某把刀扔了,岳某不扔,记不清是谁了上前把岳某的刀夺过来扔到了我的车上,我见有民警来了,我们就都跑了。后听说岳某住了院,手指头骨折,我赔了他5000元钱。

(2)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证实华某某让我帮他打架,在西关路口,见对方有人拿着钢管、刀,华某某拿着洋镐把,指着岳某说你还敢拿刀,打他,我上前跺了岳某一脚。紧接着,不知谁喊了一声巡警过来了,我扔了洋镐把就跑了。后听说华某某给了对方5000元钱调解了此事。

(3)证人李某甲的证言,证实2009年五月份的一天晚上7时许,其在西关伟佳电器门口见有两帮人,一帮人拿洋镐把,另一帮人拿着钢管在打架,其中拿洋镐把的人围着一个人打,我一看这情况就赶紧报警了。一会儿,公安局的警车就来了,那两帮人就跑了。

(4)被害人岳某的陈述,证实2009年9月份的一天下午,我表哥给我打电话说在汤阴西关华某某找他的事。我到西关后,看见华某某带着几个人,并让他们打我。陈某某一脚跺到我左手上,并打了我两耳光,后来民警来了,他们跑了。我到医院医生说我左手小手指骨折了,后华某某给了我5000元钱调解了此事。

(5)证人王某某、毛某的证言,证实华某某与岳某打架的事情经过。

(5)汤阴县公安局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证实岳某的损伤程度属轻伤。

(6)汤阴县公安局刑侦大队证明,证实2011年9月28日在伏道乡西地将犯罪嫌疑人华某某抓获。2011年10月7日下午在鹤壁市淇滨区,将犯罪嫌疑人贾某某抓获。2011年10月26日,犯罪嫌疑人张某某主动到汤阴县公安局宜沟派出所投案。2011年11月5日犯罪嫌疑人陈某某主动到汤阴县公安局刑侦大队投案。

(7)被害人岳某的撤诉书。

(8)被告人华某某、贾某某、张某某、陈某某的常住人口基本信息。

(9)本院(2008)汤刑初字第31号刑事判决书,(1991)汤法刑判字第11号刑事判决书,(1992)汤法刑判字第38号刑事判决书,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1996)安法刑二初字第52号刑事判决书。

(10)河南省豫中监狱证明,证实被告人张某某于2010年1月18日刑满释放。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