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被害人苏某某的陈述,证实我和郭某某想往大青山段上料,听说要先和华某某说好,要不就上不成料了。2009年2月份,我和郭某某把华某某约到烟草局门口,给华某某说让他一方料抽1.5元钱,一万立方给华某某一次钱。后我们开始上料,一万立方给华某某一次钱。第一次在郭某某家里,我和郭某某给了华某某18000元钱,后来我又单独给了华某某三、四次钱,每次都是一万多元不等,给钱的地点不确定,一般在路边,这几次总共给了65000元。工程结束后,华某某一直找我要钱,2009年6月份,在郭某某家里和华某某兑了帐目,又给了他4万元钱,总共给了他十多万元。2010年6月份,宜沟将城村的人敲诈高铁工程的钱公安局正在处理,风声怪紧,华某某又专门找到我和郭某某补了一份协议,意思是和我们合伙做生意,他负责协调,每方抽1.5元钱是他应得的,落款日期写的是开始上料的时间。 (3)证人郭某某的证言,证实其和苏某某合伙给大青山上料,在玉苑宾馆下边约华某某商量此事,让他每方抽1.5元,每一万方料结算一次,不去阻拦我的料车,在大青山村出了事他负责摆平。后我们就开始上料,先后上了十几万方料,给了华某某11万元钱,我们不给他钱,就上不成料,生意做不成。 (4)被告人贾某某的供述,证实其和华某某、陈某某合伙往大青山段上料期间,冯某的上料车队从大青山路段过,我和华某某拦住车队不让过的事情经过。 (5)证人冯某的证言,证实其车队在往大青山高速桥送料时被贾某某、华某某、陈某某拦住车队,贾某某躺在车前不让走,我说尽好话他们还不让过,我就不再上料了。 (6)证人倪某某的证言,证实2009年苏某某给高速公路大青山段上料时,听他说他上一方料让大青山村的华某某抽1.5元钱。一天,我正和苏某某说话时,华某某到我们项目部找苏某某要钱,苏某某说已经给了你6、7万了,华某某说那钱是以前的,后来上料该给的钱还没有给。他们说了一会儿话华某某就走了。后苏某某又上了十几万方料,还得给华某某钱,但这个钱没有给,华某某就一直找苏某某要,华某某还到项目部想要走苏某某的料款,我了解情况后,认为这是一种敲诈行为,陪苏某某到公安机关报案。华某某敲诈苏某某后,华某某怕公安机关说他敲诈,让苏某某和他补签了一份协议,表示和苏某某合伙上料。 (7)中铁四局安新高速公路改扩建六标项目部报案材料。 (8)苏某某与华某某签订的协议书。 2、2009年5月份,汤阴县宜沟镇马屯村村民马某某承包本村修路工程期间,被告人华某某指使贾某某无故拦截、殴打马某某的合伙人王某某,其后华某某又以殴打、威胁等方式敲诈勒索马某某现金25000元。 上述事实,有以下经当庭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1)被告人华某某的供述,证实2009年5月份,马屯村修路时,我和陈某某、马某甲、马某乙合伙给马某某送沙子,总共送了多少车记不清了,后因卸车的事和马某某发生纠纷,马某某上前跺了我一脚,我妻子也被人打了,经过调解马某某将沙子料款2万多元和打我妻子的补偿款1000多元总共25000元钱答应修完路给我,我也不再上料了。过了一段时间,马某某把25000元钱给了我,我给他打了一个收到条,我扣了垫资的2万元钱,剩下的5000元钱四家平分了。 (2)被害人马某某的陈述,证实2009年初,村里准备修路,我承包了修路工程,华某某上料一方高出市场价3元钱。5月上旬修路工程开工,华某某自己找的车和沙石料每天上两车,一车约20多方,后发现他送的沙石料质量差不能用,后华某某不再送料,提出一方料抽3元钱,我和王某某商量同意他的意见。经管事人调解,我答应给他25000元钱,钱工程结束后给他,当晚华某某让我给他写了一个欠料差价款25000元的条,华某某就没有在工地上找过事。5月底工程俊工后,华某某打电话催要钱,但修路工程款一直不给我,我也没有钱给华某某。6月份,我和家人在地里收麦时,华某某、陈某某、马某甲四人到我地里,华某某拿了个洋镐把就打我,过了几天,我借了钱给了他,欠条我撕了。他要这个钱毫无道理,不给他钱就捣乱,叫我们干不成活,华某某上的几车料款都是当场结清的,25000元钱都是他抽的,这钱是我和王某、马某乙合伙出的。 (3)证人马某乙的证言,证实其和华某某、陈某某合伙给村里修路上料,我只是披了个名,给工地上的料都是华某某联系的,华某某提出料款比市场价格高3元,实际上我和马某某合伙的。他要的25000元是我和马某某平摊的,敲诈我们的钱,他没有给我分钱,他上的料都已结清。 (4)证人陈某某的证言,证实其和华某某、马某乙、马某甲合伙上料,后来发生纠纷不用我们上料了,以后不管谁上料每方给我们3元钱,最后修好路给华某某25000元。华某某说25000元钱里除了每方3元钱剩下的是他老婆的住院费用,马某某答应了给钱后他才能自己上料修路,修好路后华某某让我和马某乙、马某甲去要钱,我们开车到地里找到马某某,看见华某某拿着洋镐把,我怕打起来上前拦开了。停了几天听马某乙说,马某某给了华某某25000元,我和马某乙、马某甲去找华某某想分每方得到的3元钱,到华某某家他说每人给3000元钱,他打架的时候我们都不动手,剩下的钱是他和马某某打架的钱。 (5)证人马某丙的证言,证实华某某殴打其岳父马某某,后马某某给了华某某25000元的事实经过。 (6)证人马某丁的证言,证实华某某给马某某送的料不合格,因为这事还打过架,马某某不想要料,华某某说不要不行。马某某承包工程工程先把钱押到村支书马某己那儿,华某某上料后开个二联单,去马某己那领钱。 (7)书证,华某某收取25000元的手续。 (8)证人郭某丙的证言,证实其替双方按照他们的意思写了一份协议,至于那25000元钱是怎么算出来的我不知道。 3、2011年9月9日,被告人贾某某伙同张某某等人以贾某某胳膊受伤为由敲诈勒索张某甲现金6400元。 上述事实,有以下经当庭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