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2010年10月份的一天,杨某甲一个人到家里找我,叫我做雷管,当时我同意和他一块干。最后杨某甲把我介绍到汤阴县马某某家,当时在场的有马某某、杨某甲、李某乙及我本人,我出了3.3万元钱,史某乙的4千元钱也算在我名下,一共是3.7万元,我们两人和一块了,杨某甲可能出了5万元钱,李某乙出了7万元钱,马某某是会计负责账目,入股以后每月给我5百元利息其他入股的也有利息。制作雷管地点就选着在马某某家,我又联系的邵某某和史家明来干活,我们做了制造雷管所需要的工具,我和杨某甲、马某某分别去买过制作雷管的原料。所有东西准备好以后我们就动手制作雷管。我装的雷管上药,史某乙、邵某某、马某某他们装下药,药装好以后在把药夯实盖上帽,杨某甲有时候也装药但是他主要负责联系买家。就这样我们断断续续干了三四个月,生产了大约十几万枚成品纸雷管,这些雷管杨某甲也往外卖过,最后可能剩了6万枚左右雷管。因为杨某甲不给我钱,雷管卖的情况也不好一直赔钱,所以我就不干回家了。邵某某在我走之前一个多月就不干回家了,我离开时史某乙、马某某、杨某甲还在干。离开之后我又回来过几次来给杨某甲要我入股的3.3万元钱,但是没有到钱。结果杨某甲说给我1万枚雷管顶账但是我没有要,史某乙分了2万枚雷管他自己拿走了,李某乙分了3万枚左右雷管也没有要。我走后杨某甲又找了一个叫老二的人一起干,但是我不知道老二大名叫什么。我确实不清楚雷管卖了多少钱,卖给谁了,之所以我退出来不干也有这个原因。李某乙入股了但是他没有直接参与制造雷管。2011年夏天傍晚,马某某骑摩托车到我家找到我,他说家里的雷管爆炸了,之后他就走了。后来我找人到汤阴问这件事,才知道杨某甲被炸死了。随后我就把这件事告诉邵某某了。 16、被告人李某乙的供述:2010年10月份左右,马某某和杨某甲找到我说生产雷管挣钱,但他俩没有资金,要我给他们合伙,让我出资,我听他们说的挺挣钱,就干三个月就能挣钱,杨某甲能挣套房子,马某某能把窟窿还还,能给我三分的利息,还能给我分五到十万元块钱,我感觉可以就同意出资了,就陆陆续续给了他们九万元钱,我说我就光出资,生产和销售的我也不懂,后来我们还在马某某家二楼见了次面,当时马某某和杨某甲还找了个叫李某某的一块入伙,李某某也出资了有三、四万块钱。后来就开始进料生产了,我就平时没事了去看看,也没去过几次,还专门找了两个干活的工人,后来干到2011年五、六月份也不挣钱就散伙了,钱也都赔进去了。 17、被告人邵某某的供述:2010年10月份的一天,我村的李献(现)中到我家找到我,在我家北屋里给我说:“你出去挣点钱吧,要去你就去,不去就算,你到那儿的活儿就是给雷管装药。”我说:“工资咋说?”李献(现)中说:“挣得多就给你的多,挣得少就给你的少,包吃包住”。当时我就答应了李献(现)中的要求。中间停了两天时间,我就和李献(现)中一块到汤阴县城来了。后来知道我们在的地方是马和(合)庆家里,到马和(合)庆家以后,停了两天时间,第三天一个叫史某乙的也来到了汤阴县城,史某乙也是李献(现)中找的,他和李献(现)中是好朋友,因为史某乙以前干过这活,李献(现)中又具体给我俩讲如何如何干,接着我和史某乙一起就开始装药制造雷管。李某某、马某某、国强还有李某乙他们四个人是合伙干的,是他们四个人商量好进的药,具体从哪儿进的我不知道。马某某管总账,管开支。国强管销售,进药、进原料。李某某管销售、配药。李某乙负责找钱,李某乙我就见过他两次。除了开支我落了2000元,原先说的是每天100元的工资。平时我没有钱了,我给李献(现)中说一下,李某某让我打个借条,我再拿着条子找马和(合)庆去借钱。我记得打过三次借条,有一百的、有二百的。2011年后半年,几月份我记不清了,我听李某某说汤阴县城我们制造雷管的地方发生爆炸了,国强被砸死了,让我注意点,公安局的可能要问我的。当时我在天津打工,也没有太在意这件事。杨某某、马某某、李某乙、李某某他们是合伙人,我和史某丙是干活的。李某乙是合伙人之一,他在里投资钱了,这些事是李某某给我讲的。我在制造雷管过程中李某乙去过现场三回,当时我问李某某这个人是干什么的,李某某说他叫李某乙是咱们的老板,平时干完活我和李某某闲谈中知道李某乙是合伙人之一,投了不少钱。我记得李某乙去过三次,三次去的情况基本上一样,当时我和史某丙正在马某某家二楼装雷管药,李某乙到现场看了看就直接与杨某某、李某某、马某某他们四个合伙人说话,具体他们四人说的什么我没有听见。我想李某乙是老板合伙人之一,李某乙去马某某家可能来监督或是巡视的意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