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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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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某某、李某某、李某乙、邵某某犯非法制造爆炸物罪一审刑事判决书(2)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2-24
摘要:另查明,2011年7月份左右,杨某某、马某某找到杨某乙(已判决)为工人,继续在汤阴县城关镇岳庙街马某某家非法制造爆炸物雷管。2011年7月24日下午,杨某某在生产雷管时发生爆炸,杨某某当场被炸死,后经现场勘查查

另查明,2011年7月份左右,杨某某、马某某找到杨某乙(已判决)为工人,继续在汤阴县城关镇岳庙街马某某家非法制造爆炸物雷管。2011年7月24日下午,杨某某在生产雷管时发生爆炸,杨某某当场被炸死,后经现场勘查查获成品雷管60150枚、半成品雷管7066枚、制作雷管工具及记账的账本。

上述犯罪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证实。

1、2011年7月25日汤阴县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室公(汤阴)勘(2011)179号现场勘验检查记录及现场勘验方位图、照片复印件:汤阴县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室于2011年7月24日19时5分至2011年7月25日10时10分对位于汤阴县岳庙街西三十七巷马某某家非法制造爆炸物品现场进行勘查,现场共查获成品火雷管60150枚,半成品雷管7066枚以及制造雷管的原料、模具、工具等物。

2、2011年8月26日安阳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安)公(物)鉴(痕迹)字(2011)58号鉴定文书及检验照片:汤阴县公安局从2011年7月24日下午城关镇岳庙街爆炸案现场提取、送检的检材是制作工艺水平较好的自制火雷管。

3、2011年7月25日汤阴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汤阴)公(法医)鉴(尸检)字(2011)55号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尸体照片、河南省安阳市火化凭证:2011年7月24日下午杨某某在制造雷管时引起爆炸,当场死亡。杨某某符合爆炸致头面部等处损伤,创伤性休克死亡,尸体于2011年7月30日被火化。

4、书证:2011年7月26日汤阴县化工厂证明、2011年7月25日汤阴县公安局扣押物品清单4份、2011年9月26日汤阴县公安局随案移交物品清单2份。汤阴县化工厂证明证实了该厂受汤阴县公安局委托对收缴的非法制造雷管成品、半成品、爆炸物等予以销毁的数量及经过。汤阴县公安局扣押物品清单、随案移交物品清单证实了爆炸物案发现场所扣押的物品包括疑似雷管的成品、半成品、制造工具、原料以及随案移交的制造雷管所用工具、模具等物。

5、书证:被告人马某某记录本。该记录本记录了李某乙、李某某合伙投资生产雷管的资金往来及生产雷管的数量、销售和退货情况。

6、书证:被告人邵某某借款记录。2010年12月20日被告人邵某某仍有借款记录,证实邵某某2010年10月至12月参与生产雷管的事实。

7、书证:李甲某存取款查询记录。证实被告人李某某在2010年11月份、2011年3月份帮助马某某等人购买制造雷管原材料的事实。

8、书证:汤阴县公安局抓获被告人马某某、邵某某、李某乙、李某某证明、同案犯史某某在逃证明。

9、书证:2012年7月10日汤阴县人民法院(2012)汤刑初重字第7号刑事判决书:被告人杨某乙犯非法买卖、制造爆炸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零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

10、被告人马某某、李某某、李某乙、邵某某的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表及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

11、证人秦某某的证言:我是马某某的妻子。我家不欠别人钱,别人也不欠我家钱。我儿子马亮没有结婚,其谈对象没花过比较大额的钱,谈对象也没给家里要过钱。我不认识李某乙。

12、证人邵某甲的证言:我是李某乙的妻子。1992年马某某给我们家装修房子时认识的马某某,之后我们不经常见面。好像2009年或者2010年马某某去过家里两次找李某乙。没有听李某乙说过马某某儿子结婚的事。

13、同案犯杨某乙的供述:2011年7月份我通过杨某甲认识马某某,后我们三人聚在一起商量制造雷管的事。我到马某某家之后大约制造了5、6千枚纸雷管,我来之前杨某甲和马某某就在马某某家制造了一部分纸雷管,但我不清楚具体数量。后来生产了没有几天就引发爆炸致杨某甲死亡。

14、被告人马某某的供述:2010年大约5、6月份,因为我在家当时正干房子呢,杨某甲前十年借过我7000多元一直没有还我,我趁着机会给他要钱,他说手头没有钱,后来就提到说他自己以前倒卖过雷管,一枚能挣5毛钱,但不如自己做雷管,一枚能挣两块钱,想让我和他一块干,我还惊讶的问他“你会做?那能中吗?”,他说有人会做,这也干不了多长时间,挣到手里钱就不干了。我还问他:“你有钱?得多少钱么?”他说最少也得15万元才能周转开,让我把我的房子抵押贷款,我说那不中,我的房子没有房产证不能办,后来杨某甲多次到我家找我说让我和他一块儿制造雷管的事情,我也就答应给他一块干了。之后我和杨某甲就开始想法找钱了,那时我在汤阴县电业局后面家属院包着两户单元装修的活儿,有一天在电业局家属院正好遇见了李某乙,我问他干啥的了,他说在电业局家属院买了套房子正在装修呢,中间隔了一段时间我又在那家属院又遇见李某乙,我给他说有买卖干不干,他说啥买卖,我给他说造雷管怪挣钱,一枚雷管能挣两块钱,干不了多长时间就行了,不用一直干。我把杨某甲给我说的那番话给他整个说了一下,当时他听后也没有表态。这后来停了几天,我和杨某甲两个人又到电业局家属院门口,我打电话约金江出来,让杨某甲把做雷管生意如何如何挣钱给他说了说,他听过后也动心了,这样就同意和我们合伙干这个事情了,李某乙还说;“干干吧,对于制造雷管我啥也不懂,给我说也是白说,你们请看着弄了,我给你们找点钱,其它的事情我不管了,”后来他陆陆续续给这里面拿了9万元现金,在金江没有拿9万的时候,杨某甲不知通过什么渠道找到了内黄的李某某了,说人家是技术员,后来李某某来了出资了两三万元,具体数目我不敢确定,但我当时记着帐呢,有个账本是我记的,上面显得很清楚。之后,杨某甲就把李某某介绍到我家了,随后有一天,我和李某乙、杨某甲、李某某几个合股人就在我家碰了次面,起初杨某甲把我们都相互介绍认识了一下,国强说了说干雷管不缺销路、如何挣钱等,商量起有钱后开始生产雷管的情况,之后李某某先拿了3万元(之后李某某又拿了7000元)钱用于进原料,这个钱按月息1分5算每月500元的利息。随后李某乙也开始拿钱了(当时金江可能才拿了3万元或者5万元了),不过李某乙前后出资的9万元,他说是找人家的需要出利息,月息3分,就是每月2700元利息,我和国强、李某某也同意,因为这算人家李某乙给我们做雷管生意上共同贷的款,因为我提供生产雷管的地方,就是在我家楼上,杨某甲给我说每月给我2000元租赁费,私底下国强给现中和金江说过也都同意,并说好我们四个人合伙的,挣到钱后平分。我负责记账和做饭,平时他们生产的时候也给他们打打下手就是帮忙干杂活;李某乙提供资金,其他什么都不管,也很少去我家;杨某甲和李某某负责进料、生产、销售。有一次,我、杨某甲、李某某、李某乙还在我家二楼见面说了说,杨某甲说下一步开始进货,让我记着帐,李某某安排邵某某、史某乙具体干活,管理生产、质量。李某乙不定期的到我家看看生产雷管的情况,雷管做的怎么样了,他轻易不很去。杨某甲进货都是自己去,说是单线联系,进来货后,生产雷管是在我家二楼西边第二、第三两个房间,最西边房间是李某某、邵某某、史某乙、杨某甲休息的地方。制造好的雷管都放在二楼东边第一个屋里,有时在东边第二个屋里不固定地方。具体在我家生产多少雷管我不清楚,干这活不是一直干的,时干时不干,杨某甲销的雷管人家有的都退回来了,因为不挣钱,邵某某开不了工资人家都不干了。后来李某某也不干了,不过不定时的他还一直来见见国强,但不知道他给国强说了点什么。最后就一直剩下史某乙在我家干活,把退回的雷管返工继续做。到2011年6月份左右,因为雷管一直做不好,没有人要货,资金跟不上,就打算不干了。国强在我家说让李某某拉3万元的雷管现中也没有要,我记得让李某乙拉他那9万元的雷管他也不拉,金江还带着讽刺的语气给我说:“你反正一分钱没有拿,那看着办吧!”,后来金江很不高兴的走了。我们这一班散了场之后,杨某甲还不死心,他又找到杨某乙,我们三人见了面之后,就让杨某乙给我们做雷管,结果干了有两三天,做了多少雷管我不清楚,一次也没有卖呢,在7月24日那天下午,我和杨某甲、杨某乙都正在我家三楼最西边房间做雷管,外边起来风了,杨某甲出去说去收拾外面在斗盆里晾晒的炸药,一会儿工夫,不知道什么原因,外面“扑通”一声巨响爆炸了,不知道杨某甲什么情况,吓得乱了方寸,我和杨某乙都跑了。制造雷管时,杨某甲找的我,后来又找的李某某。我找的李某乙,李某某又找的他的内黄老乡邵某某和史某乙。我和杨某甲没有出资。我俩也确实没有钱,加上杨某甲负责进货、销货,我提供的场所、还得给他们做饭、记账,平时操心大点多点。李某乙虽然出了钱,但他轻易不去,相当于是甩手掌柜。我和李某乙关系不错,认识十几年了,我俩在经济上互不挣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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