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2013年7月3日凌晨,李龙伙同刘江伟来到安徽省安庆市开发区美格民居小区南门外,将陈XX的黑色本田CRV汽车盗走,车牌号为皖H96505。后二人将该车在青岛市以28000元的价格卖于他人。经物价鉴定,该车价值161500元。 3、2013年7月30日凌晨2时,李龙伙同刘江伟、肖志鹏来到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潘黄街道,将张X学的本田CRV汽车盗走,车牌号为苏J60K77。后三人将该车在青岛市以27000元的价格卖于他人。经物价鉴定,该车价值212300元。 4、2013年8月6日凌晨,李龙伙同刘江伟、肖志鹏来到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市委东门,在市烟草局北侧往东300米处将胡X敬的本田CRV汽车盗走,车牌号为京M38985。后因交警查车,三人将该车遗弃在一加油站内,现该车已由商丘市公安局发还失主胡X敬。经物价鉴定,该车价值148200元。 5、2013年8月29日凌晨,李龙伙同刘江伟、肖志鹏来到驻马店市,在菜园街与文化路交叉口往南50米路西的人行道上将张X的黑色本田雅阁轿车盗走,车牌号为豫QR5226。后三人将该车在武汉市附近以30800元的价格卖于他人。经物价鉴定,该车价值190600元。 6、2013年9月2日凌晨,李龙伙同刘江伟、肖志鹏来到湖北武汉市洪山区江宏花园小区门口,将熊X权的黑色本田雅阁汽车盗走,车牌号为鄂A2BH89,后三人驾驶该车至河南省许昌市,将该车以30000元左右的价格卖于李强,李强明知赃物而购买,后李强在山东济南市将该车以41000元的价格卖给林庆浩,林庆浩明知赃物而购买。林庆浩将买来的赃车交于付常军保管,付常军在明知是赃车的情况下,和林庆浩一起更改该车的车架号、发动机号,并保管、使用该车,现该车被侦查机关扣押。经物价鉴定,该车价值138500元。 7、2013年9月11日凌晨,李龙伙同刘江伟、肖志鹏一起来到安徽省宿州市桥区大河南街幼儿园门口西边,将闫X彬的黑色本田CRV盗走,车牌号为皖L06738。后三人驾驶该车逃离现场,在青岛市胶南被交警查扣,现该车已由安徽省宿州市公安局发还给失主。经物价鉴定,该车价值175400元。 8、2013年10月17日凌晨,李龙伙同齐相楠来到河南省洛阳市芳林南路西工区检察院北100米路东,将茂X梅的本田雅阁轿车盗走,车牌号为豫CKC717。后二人驾驶该车在逃跑过程中,因屏蔽器电量不足,发现该车有GPS定位,随即将该车丢弃在昭陵附近。现该车已由洛阳市公安局发还给失主。经物价鉴定,该车价值166200元。 9、2013年10月24日凌晨,李龙伙同齐相楠来到陕西省西安市新城区石家街彩云郡小区大门口,将彭X才的黑色本田CRV汽车盗走,车牌号为浙JXF163。后二人驾驶该车至宁夏固源市高速路口附近,将该车以28000元的价格卖于他人。经物价鉴定,该车价值158800元。 10、2013年6月18日凌晨,李龙伙同刘江伟来到河南省平顶山市湛河区嘉荷天城小区门口,将化X的广州本田雅阁轿车(车牌号豫DAR077)盗走。后二人将该车在江苏粟阳以12000元的价格卖于他人。经物价鉴定,该车价值104200元。 11、2013年10月1日,陈飞经管延龙介绍,于辽宁省大连市普兰店高速路口附近,在明知是赃物的情况下,以33000元的价格从他人手中购买黑色本田雅阁轿车一辆,管延龙从中获利3000元。该车是2013年9月28日仲X伟放在葫芦岛市连山区站前街友谊社区门口的被盗汽车,车牌号为辽P75858。现该车已经公安机关退还失主。经物价鉴定,该车价值147700元。 12、2013年8月底的一天,李强在山东曲阜高速路口附近,在明知是赃物的情况下,以27000元的价格从他人手中购买黑色本田雅阁轿车一辆,后李强经管延龙介绍在山东曲阜将该车以48000元左右的价格卖于陈X勇,管延龙从中获利2000元。该车是2013年8月24日钱X永停放在驻马店市丰泽路海悦宾馆停车场门口被盗的汽车,车牌号为豫A959KF,现该车已由山东省龙口市公安局退还失主。经物价鉴定,该车价值156900元。 13、2013年9月份的一天,路二超在明知是赃物的情况下,在山东省临沂市附近,以30000元的价格从他人手中购买本田CRV汽车一辆,后路二超在山东省邹城市以28000元价格将该车卖于李强,李强在明知是赃物的情况下而购买该车,现该车已经公安机关退还失主。经查,该车是2013年9月11日田X华停放在河南省淮阳县醒众街信访局院内的被盗汽车,车牌号为豫P606D9。经物价鉴定,该车价值133000元。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李龙、齐相楠、肖志鹏的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李强、管延龙、陈飞、路二超、付常军、林庆浩的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告人李强属情节严重。被告人李龙系累犯,被告人肖志鹏、齐相楠在盗窃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要求依法惩处,并提供了相关证据予以证明。 被告人李龙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辩称其盗车的技术是从刘江伟处学的。在盗车时,肖志鹏就是开个房间、买吃的;齐相楠负责望风、踩点。刚开始,卖车的钱刘江伟分的多一些,后来和刘江伟均分,没有给过肖志鹏钱,给过齐相楠5000元。在盗窃中自己起主要作用,自己的行为构成了盗窃罪。 辩护人辩护认为被告人李龙出狱后从网上学会盗车技术是不客观的,其从刘江伟处学的盗车技术更客观。被告人李龙起的作用比刘江伟小。张XX报案的车,偷车时被告人李龙没有发现脚垫下面的4000元,故不应计入其盗窃数额内。 被告人肖志鹏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辩称欠刘江伟的钱,刘江伟让其一起出来学偷车。自己没有到现场直接参与偷车,是被刘江伟胁迫的,刘江伟给其的28000元钱是让给他们开房间的。自己只是替他们开房间、买东西。被告人肖志鹏当庭自愿认罪,请求给其一个改过自新的机会,从轻处罚。 指定辩护人辩护认为被告人肖志鹏的行为不是盗窃行为,肖志鹏帮他们买买东西,开开房间,其行为和盗窃行为无关。 被告人齐相楠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辩称第九起盗窃的是本田雅阁,不是CRV;自己的行为构成了盗窃罪,请求从轻处罚,给其一个改过自新的机会。 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齐相楠犯盗窃罪的罪名不持异议,辩护认为被告人齐相楠有立功情节,齐相楠共参与两起犯罪,第八起属盗窃未遂,被告人齐相楠系从犯、初犯、偶犯、认罪态度好、悔罪;第八起犯罪的社会危害性小,鉴定结论不客观真实。 被告人李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有无异议,辩称车的鉴定价格偏高,自己的行为构成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认罪服法,请求给其一个改过自新的机会。 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强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罪名不持异议,辩护认为鉴定结论程序违法,应作为非法证据予以排除,如果不能重新鉴定的话,应以车的辆数作为情节严重的依据,不见实物,进行鉴定是不客观的。被告人李强有坦白的情节,系初犯;被告人李强有主动退赃情节,赃物已发还了被害人,减少了社会危害性。 被告人管延龙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当庭自愿认罪,请求给其一个改过自新的机会。 指定辩护人辩护认为被告人管延龙参与的次数少、从中获利小,分赃少;涉案车辆已追回,到案后如实供述,认罪态度较好。 被告人陈飞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辩护认为公安机关找到其后把赃物已退回,自己的行为构成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请求从轻处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