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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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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闫卫某单位行贿案一审刑事判决书(4)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2-24
摘要:5、证人王甲证言证实,2007年的一天,洛阳中院书记官管理处同事张俊某给我说他一个朋友有个认定驰名商标的案件要在我院起诉,想让我帮忙把事情办成,并说事办成后会给我们俩几万块钱的好处费,我答应先看看材料再说

5、证人王甲证言证实,2007年的一天,洛阳中院书记官管理处同事张俊某给我说他一个朋友有个认定驰名商标的案件要在我院起诉,想让我帮忙把事情办成,并说事办成后会给我们俩几万块钱的好处费,我答应先看看材料再说。过了几天张俊某的这个朋友约我和张俊某到了洛阳市悦华大酒店。张俊某给我介绍的他这个朋友叫王某,他是悦华酒店的经理。我记得在王某的办公室,还有一个叫钱进的律师,王某让钱进把要在洛阳起诉的事给我说了一下。大概案情是浙江大福泵业有限责任公司有一起商标侵权案件要来洛阳起诉,想请我帮忙通过法院诉讼程序认定为驰名商标。因为张俊某和我关系比较好,他就给我说咱俩一定想办法把王某这个案子上的事情办好。我碍于王某是张俊某的朋友,就说可以,但前期工作我不管,案件到我手后我再想办法,张俊某说前期工作他来做,后期由我来做,我们两个共同想办法把事情办成。我记得在大福案件立案后,张俊某来到我办公室,提了个纸袋子,闲聊了几句之后,说这是王某给的案子上的好处费7万元,说着就把手提袋放到了我的柜子里,我说这件事上你也操心不少,说着就拉开柜门,从手提袋里拿出3万元用报纸包好,塞给了张俊某,他稍微推辞了一下就拿着钱离开了。一段时间后该案件由立案庭分到我手里,是浙江大福泵业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想不起来了)侵犯其“大福”商标纠纷案件,我给王某说这起案件的商标在全国知名度不是很高,得不到驰名商标的条件,就是按程序报到省高院也不会批,当时王某说我给人家说一下。这期间张俊某也多次打电话问案件进展,并让我抓紧时间办理这个案件,一定要帮忙把事情办妥。当时说“大福”案件想认定为驰名商标的时候有我、钱进、王某、张俊某四人在场。开庭前,张俊某又来到我办公室,闲聊了一会后就拿出了一个信封,说这是王某又给的2万元好处费,说着就把它放到了我的抽屉里,我顺手就拿出1万元给他了,说这是你自己应得的,他推辞了一下就收起来了。后来他又说了一下案子上的事,让我一定要帮王某把认定驰名商标的事做好。后来案件审理结束后,经合议庭合议,法院认为该起案件的“大福”商标知名度较高,已处于驰名状态,被告侵权成立,判决原告胜诉。我是这个案件的主审法官,说话比较有分量,在合议庭合议时同意认定“大福”商标为驰名状态,这直接决定了这个案件的判决结果,达到了他们的目的。大概在“大福”商标案判决出来前后,具体时间记不清了,张俊某又来我办公室找到我说王某还有一起浙江胜武的商标侵权案件也要通过法院认定驰名商标,让我帮帮忙,说着就把随手拿的一个档案袋放到了我的办公桌上,说这是王某给的3万元好处费。我说案子到时候再说,尽力帮忙吧,说着就拿了2万元出来,塞给了张俊某,说这2万元是你应得的,王某的事上你也费了不少心,你拿去吧,他客气了几句就出去了,我自己留了1万元。后来案子过来后,我发现是浙江胜武有限公司诉被告(具体名字想不起来了)商标侵权案,我是承办人。几天后张俊某又打电话让我在这个案子上一定要帮助王某。开庭审理后,经合议庭合议,在法院审查查明环节认定原告“胜武”商标已处于驰名状态,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其实有的厂家并不是非直接判决为驰名商标不可,在法院审查查明环节认定为他们的商标有较高的知名度、处于驰名状态也行,因为厂家依据这个判决结果就可以以驰名商标的标准宣传他们的产品,得到他们厂家所要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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