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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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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闫卫某单位行贿案一审刑事判决书(2)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2-24
摘要:3、证人林延某证言证实,大概在2007年五、六月份,当时我在洛阳市道南路25号从事气动元件生意时,我的表哥(我姑姑家的孩子)王建某来到洛阳找我,当时他在杭州中宝知识产权事务所工作,谈话中他给我提到说现在法院

3、证人林延某证言证实,大概在2007年五、六月份,当时我在洛阳市道南路25号从事气动元件生意时,我的表哥(我姑姑家的孩子)王建某来到洛阳找我,当时他在杭州中宝知识产权事务所工作,谈话中他给我提到说现在法院可以通过商品侵权案件司法认定普通商标为驰名商标,他手里有个浙江大福泵业有限公司想在洛阳中院通过这种诉讼把“大福”普通商标认定为驰名商标,但是需要在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有熟人,并且向案件承办人员送钱才能办成。他就问我在洛阳市中级法院有没有熟人,我随即就给洛阳当地的一个朋友闫卫某打了个电话,给他简单说了一下王建某给我说的想在洛阳中院通过诉讼认定驰名商标的事。闫卫某说他一个朋友和洛阳市中级法院的人很熟,这个事情可以办。我当天就约闫卫某过来一起到洛阳市金谷园路天府饭店吃饭。在吃饭的过程中,王建某就给我和闫卫某说起了怎么样通过法院的司法程序能把普通商标认定为驰名商标,比如需要原告要自己找好被告,需要在法院打点关系,给法院的办案人员送一定的好处费等等。期间又详细说了浙江大福泵业公司要通过法院的诉讼程序把“大福"商标认定为驰名商标应该如何具体操作。比如原告就是浙江大福泵业有限公司,还需要找一个被告,需要在洛阳中院找找关系,给相关办案人员一些好处费,让案件承办人在案子上提供帮助。王建某还说浙江“大福”这个案子上可以给20万元钱用于案子上的必要开支和给洛阳中院的相关承办人员送钱。闫卫某听了之后说他一个朋友和洛阳市中级法院的人很熟,办成这个事应该问题不大。我就给闫卫某说,王建某是自己人,他的事就是我的事,建敏说的20万元钱就是让在案子上花的,该打点的关系一定要打点到(就是向洛阳中级法院的相关办案人员送钱),你一定要想办法找人帮忙在洛阳中院把认定驰名商标的事办好,闫卫某说没问题,会尽力帮忙的。之后我们就分手了。大概过了一个星期后,王建某从上海来到洛阳找我,带来了浙江大福公司的企业资质、营业执照等到法院起诉用的相关资料,还带来了10万元现金。我就给闫卫某联系说想把浙江大福公司的资料给他送过去,闫卫某说你来涧西吧。我记得在洛阳市涧西区中州路靠近王城公园的路段,和闫卫某见面后,我和王建某从我的昌河面包车上把大福公司的有关资料和装有10万元钱的档案袋拿到了闫卫某的车上。我给闫卫某说这是建敏从浙江带来的在法院起诉用的企业的有关资料和10万元钱,你先拿着。王建某还给他介绍了一下企业的资料。我给闫卫某说在洛阳中院起诉的事你一定要多费点心,该找的人一定要找,该打点的关系要打点到,这10万元钱就是办这些事的先期费用,务必把事情办好,闫卫某说没问题,放心吧,之后我和王建某就回去了。王建某离开洛阳后,我多次给闫卫某联系,问案件进展,后来我知道案子顺利在洛阳中院立案了。大概又过了两个星期后,王建某从上海来到洛阳我的商店里,闲聊了两句后给了我一包现金,说快要开庭了,你让闫卫某在法院那块多费费心,一定把事情办成了。王建某走后,我数了一下是10万元现金,我给闫卫某打电话说,王建某又给你拿了10万元钱,你过来拿吧。闫卫某来到我商店后,我把那10万元钱给他,并嘱咐他案子快开庭了,再多操点心,到法院那边找办案人员再打点一下,确保把事情办成。闫卫某拿着钱说没问题,放心好了,之后就离开了。案件判决结果出来后,王建某说这个案子判决比较理想,达到目的了,也就是法院判决认定“大福”商标为驰名商标了。“大福”这个商标案件判决过后,差不多过了两三个星期,王建某从郑州坐大巴到洛阳找我,说手里又有一个案子跟上次浙江“大福”的一样,也是想通过法院诉讼程序认定驰名商标,想让我再找闫卫某帮忙,我就给闫卫某打了电话,约他到解放路美食时代广场吃饭。我们到约定地方见面后,吃饭过程中王建某就说了他现在又代理了一个浙江“胜武”有限公司认定驰名商标的案件,让闫卫某帮忙再从法院找一下关系,并说还是按老规矩出20万元钱用于案件必要开支和到法院打点关系用。我也给闫卫某说了,案子上的事让他再费点心,该花的钱一定要花到。大约过了一个星期,王建某从上海来到洛阳,并带了一大纸箱“胜武”牌的气动元件来到我的商店,他把气动元件放在我店里后,说他已经给闫卫某联系了,咱们过去一趟,我开着我的昌河面包车带着他来到了悦华大酒店,闫卫某已经在那里等我们了。我们三个到了酒店房间后,王建某打开他的手提包,又从包里拿出了一厚叠材料,并告诉闫卫某这些是浙江“胜武”实业有限公司的相关材料。然后我和王建某就从酒店出来了,王建某说今天来的匆忙,身上带的不够10万块钱,让我陪他到银行取点钱,然后我开车带他到解放路金谷园村农业银行网点取了6万块钱,他又从包里拿出4万块钱,把这10万块钱装到一个档案袋里,和我一起回商店了。到商店后,他把钱给我说,你有空把钱给了闫卫某,让闫卫某抓紧时间把这个事办一办。王建某离开洛阳之前说现在浙江胜武公司要通过诉讼程序认定驰名商标,被告还没有找到,本来想在洛阳市临时注册个公司,但是时间来不及了,就要用一下我的营业执照当被告,我说我是个体户,不是公司,他说这场诉讼也是走个形式,你也可以当被告。我说打官司当被告麻烦而且输了还要交赔偿费,他说原告胜武公司的代理律师就是他,打官司不用我出面,他找人帮我出面,赔钱也不用我出,我就答应了。然后他拿走了我的身份证复印件和营业执照复印件,并指着他放到我商店里的“胜武”牌气动元件说这东西放你这儿卖吧,这个对打官司有用。王建某拿来“胜武”牌气动元件在我的店里让我卖,并且让我当被告,就是造成一种我侵犯“胜武”商标的假象,目的就是想通过在洛阳中院疏通关系后利用虚假的民事诉讼来认定“胜武”商标为驰名商标。所以王建某说这个对打官司有用。王建某走后,我把店里的事情忙完,当天晚上6点左右,我给闫卫某联系后,我开车到涧西区的中州路桥边,找到闫卫某,当时他开着一辆黑色别克君威,我们两个都下了车,我把装着10万元的档案袋给了他之后说,这是王建某给的浙江胜武案子上的10万元钱,你去洛阳中院再找找人,打点一下关系,要像上次一样把这个案件办成,他收下后我就开车走了。又过了大概一个星期,王建某又来到洛阳,找到我说,案子要开庭了,这次没带钱过来,胜武公司那边还没有给打钱,说要等判决书下来后再打钱,他告诉我说他已经给闫卫某也讲过了,判决书下来后再给钱,然后他就走了。过了一段时间,浙江胜武公司的判决书下来后,王建某看后很不满意,原告浙江胜武公司被判决驳回诉讼请求,只是在法院审理查明环节认定“胜武”商标处于驰名状态,他说这个结果企业肯定不满意,也不会再打钱,让我给闫卫某联系看能不能让洛阳中院重新出个更加有利于胜武实业有限公司的判决。我后来多次给闫卫某联系说事情办的不理想,看能不能改判。闫卫某说判决结果已经下来了,事情不好办。后来我听王建某说胜武案子的判决书原件还在闫卫某那儿,闫卫某说想要判决书原件的话就把当初说好的20万元中剩下的10万元钱拿过来,最后因为没给余款,闫卫某只给了个判决书的复印件,浙江胜武这个案件到最后就这样不了了之了。浙江“大福”和浙江“胜武”这两个商标侵权案件都是虚假诉讼案件,按照正规的法律程序的话,这两个商标都不会被认定为驰名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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