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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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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锋犯贷款诈骗罪王东东犯骗取贷款罪一审刑事判决书(4)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2-24
摘要:关于被告人门永锋辩称自己没有非法占有贷款的故意,其行为不构成贷款诈骗罪,而构成骗取贷款罪的意见。经查,门永锋注册成立公司的目的是便于贷款。在其银行50万元个人贷款尚未偿还的情况下,亦使用的虚假的房产证

关于被告人门永锋辩称自己没有非法占有贷款的故意,其行为不构成贷款诈骗罪,而构成骗取贷款罪的意见。经查,门永锋注册成立公司的目的是便于贷款。在其银行50万元个人贷款尚未偿还的情况下,亦使用的虚假的房产证、房地产抵押评估报告、购销合同等手续而大量骗取资金。在获得银行贷款250万元后,未用于投资或生产经营活动,而将该款全部用于归还个人贷款、购买彩票、车辆及其他日常消费,致使贷款不能偿还,应当认定被告人门永锋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贷款的目的,故该辩解本院不予采纳。被告人门永锋、王东东均能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是自首,均可以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王东东能积极筹借资金,偿还银行的欠款,挽回银行的损失,据其在社会上一贯表现和悔罪态度,对其依法可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一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门永锋犯贷款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9月24日起至2025年9月23日止。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逾期不缴纳,强制缴纳。)

二、被告人王东东犯骗取贷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10

万元,余款限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逾期不缴纳,强

制缴纳。)

三、责令被告人门永锋退赔平顶山市工商银行建西支行贷款本金人民币206万元及其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李培森

代理审判员  李 远

人民陪审员  赵坤迎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王乐乐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