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刑事判决书

旗下栏目: 刑事判决书

赵东风职务侵占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4)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2-24
摘要:5、证人李某某的证言及其出具的情况说明,证实丰源电力公司2010年在承留村栽过电线杆,其是协调员,经过承留村副书记孔某丁协调,栽电线杆小杆每根补偿村里1000元,大杆每根补偿2000元,其把补偿款全部付给孔某丁,

5、证人李某某的证言及其出具的情况说明,证实丰源电力公司2010年在承留村栽过电线杆,其是协调员,经过承留村副书记孔某丁协调,栽电线杆小杆每根补偿村里1000元,大杆每根补偿2000元,其把补偿款全部付给孔某丁,孔某丁再付给各居民组。在承留第九居民组的地里栽了两根小线杆,孔某丁在学校门口把2000元给了赵某甲,其在场,当时赵某甲没有打条。

栽电线杆时还砍有树,每棵按照几十元的标准补偿,砍了第九居民组一二百棵树,补偿第九居民组9000元,其给了赵某甲,不过赵某甲只给其打了6000元的条,当时孔某丁也在场,其后来在6000元下边又写了3000元,回去报了账。承留镇政府调查赵某甲时,其把收到条下边其自己写的3000元划掉了,所以当时给镇政府的复印件上只显示6000元,下边有其划掉的痕迹。补偿承留第九居民组的原始单据没有了,单据上也看不出多给他们钱,当时为了能使工程顺利进行,通过孔某丁做工作,明着标准是统一的,但碰见有些难说话的就多补些,还是按照原来的补偿标准打条。公司多付出去的钱,一般当时都和领导汇报,领导同意后回单位报账从赔青款里加一点,把钱报出来,该情况孔某丁都清楚。

买树人樊某某是其帮赵某甲联系的,具体每棵树卖多少钱是樊某某和赵某甲谈的,其不清楚到底卖了多少钱。

李某某2013年4月3日书写的情况说明:电业局丰源公司因南承线架线承留9组树补款6000元,经其手牵线卖树款800元,线杆占地款经孔某丁手大杆3000元,小杆2000元,线杆占地经其手全部到位。

5、证人孔某丁的证言,证实当时其任承留村副书记,村里安排其负责协调丰源电力有限公司架高压线,丰源电力有限公司负责协调的人是李某某。栽电线杆小杆每根补偿1000元,大杆每根补偿2000元,更大的补偿3000元,该款属于小组集体所有。占地毁的庄稼再补偿给私人一部分,直接补偿给私人。在承留第九居民组的地里栽了一根线杆,是其和赵某甲协调的,其给了赵某甲2000元,赵某甲没有打条。给钱时赵某甲好像在外面,才没有打条,具体情况其记不清了。

当时砍了第九居民组将近200棵树,按200棵树计算补偿款,应该补偿6000元,赵某甲说他们组的树大,不愿意按30元一棵补偿。为了架线能顺利进行,每棵树多补15元,所以在应该补偿第九居民组6000元之外,李某某又多付给赵某甲3000元,还是打了6000元的条。事后其见过李某某在赵某甲打的6000元下边又写了3000元。砍掉的树是赵某甲卖掉的,李某某帮赵某甲联系的买树人,具体咋卖的由赵某甲和买树人商量,其不知道。

6、证人赵某丁(承留村第九居民组村民)的证言,证实2011年5月份左右,电业局在其承包的地里载了一根很粗的电线杆,当时只栽了一根,打桩打了十几米深。栽电线杆时没有补偿,年底时赵某甲给了其300元。在紧邻其耕地的地方栽有树,砍树的时候其害怕赵某甲贪污卖树款,特意数了数共187棵。砍掉的树集体卖了,不知道卖了多少钱,赵某甲没有上账。

7、证人樊某某的证言,证实2010年,因为路边的树影响电业局架线,李某某找其去收树,承留村第九居民组有200多棵,其和九组组长协商后,按照每棵10元给了组长2000多元,具体多少不记得了,当时也没有打条,也没有其他人在场。

8、被告人赵某甲的供述和辩解,证实其辩称不知道架电线杆时有没有占地赔偿款,没有收过该款。架设线杆时下面有九组两排树,丰源电力有限公司赔偿树款6000元,其他钱其没有见到过。被砍伐的树是九组集体的,具体多少棵其不清楚。其记得该6000元是2012年给其的,当时因为镇里把联队会计处的账拿走了,让其等审计结束后再交,2013年4月份其往镇里交账时,把该6000元登记上了。其不知道砍下的树怎么处理了,不认识樊某某,没有卖过树,孔某丁也没有给过其2000元栽线杆的占地补偿款。

9、公安机关出具的情况说明,称经实地查看,承留九组地里共架设一根较大的电线杆,路边原有4排杨树,砍伐两排,砍掉的树根很多已经看不清,无法逐个计数,还有一部分能看清的树根和剩余未砍的两排杨树基本一致,剩余的两排杨树由于通路或者有些离电线较近,共砍伐18棵,还在生长的有149棵。由此推断砍掉的两排杨树总棵数为167棵左右,加上剩余未砍这两排砍掉的18棵树,砍掉的杨树总数为185棵左右。

本院认为,对于被告人赵某甲关于其没有收到卖树款的辩解理由,经查,证人李某某、孔某丁、赵某丁均证实当年由赵某甲将第九居民组的近200棵树卖掉,李某某、孔某丁同时证明由李某某帮赵某甲联系的买树人,证人樊某某证实其经李某某联系后从赵某甲处买了200多棵树,给了赵某甲2000多元,上述证据能够互相印证,共同证明赵某甲将树卖掉的事实,故赵某甲的辩解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对于公诉机关关于被告人赵某甲收到占地补偿款2000元未入账的事实,经查,丰源电力有限公司是否为架设电线而付给承留村第九居民组占地补偿款,没有相关账册资料及收到条等不变证据证实,证人李某某所称在第九居民组耕地上载电线杆的数量与种类,与现场照片及证人孔某丁、赵某丁的证言相矛盾;证明付给赵某甲2000元占地款的直接证据,只有李某某、孔某丁的证言,且孔某丁与该事实有利害关系,故现有证据不足以认定赵某甲收到占地补偿款2000元。

对于公诉机关关于被告人赵某甲收到9000元树木补偿款仅入账6000元的事实,因只有证人李某某和孔某丁的证言,而李某某与该事实有利害关系,且其证言与其本人书写的内容相矛盾,指控的事实与收到条内容也相互矛盾,故现有证据不足以认定赵某甲收到树木补偿款9000元。

综上,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甲利用其作为第九居民组组长,主管居民组集体财务的职务便利,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收入不入账的手段,侵占集体财产约265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职务侵占罪。公诉机关指控的基本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支持。鉴于案发后赵某甲如实供述本案主要犯罪事实,且退出了全部非法所得,确有悔罪表现,可以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赵某甲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济源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七份。

审 判 长  范红海

人民陪审员  张立红

人民陪审员  孙亭亭

二〇一五年九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徐晓蕾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