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2012年1月份开始担任承留村联队会计,之前赵某己是联队会计。2012年初,因为第九居民组群众一直告赵某甲,赵某甲找到其说他手里还有一部分2011年底之前的收支账没有上交,其向村长、支书汇报后同意收账,2012年3月6日赵某甲移交给其6笔收入账、3笔支出账,再加上赵某己转交的2011年底结余账目,核算之后账目结余10971.77元。因为当时群众一直告赵某甲,村委问赵某甲时他说已经全部交清,当时村委专门让其在赵某甲交的账后批注2012年前收支两清,并让赵某甲签字确认。赵某甲交账后村里重新选举居民组组长,赵某甲不再担任组长。后村委任命赵某戊负责第九组工作,赵某甲将结余的钱移交给赵某戊了。群众还一直告赵某甲,镇政府把赵某甲经手的账目拿走核查,赵某甲又找了其一次,说他手里还有账没有交,因为之前他说已经交清了,其向村长汇报后,村长说镇政府正查账,现在不能收,其就没有收他的账。后来听说赵某甲把账交给镇政府了,镇政府审查后还到村里公布了账目,不清楚具体情况。 9、证人赵某己的证言,证实从2008年6月份开始由联队代管居民组账目,管理方式同赵某丙证言。 10、证人赵某戊(又名赵曾用)的证言,证实其2012年10月份开始担任承留村第九居民组组长,赵某甲向其移交了2万元现金。赵某甲2012年3月份向联队会计赵某丙交过账,3月份至10月份的收入及支出账没有交,因为群众一直告状,后来听说镇政府调查时赵某甲才把账交到镇政府,具体情况其不清楚。 11、证人孔某乙的证言,证实其现任承留村村委主任,赵某甲2012年8月份不再担任第九居民组组长后,给继任组长交过2万元,没有给村委交过账,最后一次交账是2012年3月份向联队会计赵某丙交账。另证明2012年初,赵某甲去找原任联队会计赵某己交账,因赵某甲账目太混乱,收支都不合理,赵某己没有收账,让赵某甲回去把账目整理好再交。 12、证人王某某出具的证明,证实承留镇人民政府2013年1月10日接到承留村第九居民组群众举报赵某甲在任职期间利用职务便利侵吞公款,经调查查明2012年1月17日,赵某甲收镇计生办2012年租地款1500元未入账,案发后于2013年4月10日退交。 13、被告人赵某甲供述和辩解,证实其自2006年至2012年10月份任承留镇承留村第九居民组组长。2008年6月份之前的居民组收支由其管理,之后每一笔收入去联队会计处登计入账,会计开收入单据,现金由其保管,支出由其负责,年底所有支出经村长支书签字后到联队会计处报支出账,联队会计把所有收入、支出及余额向居民组群众公布。公布完账目后其就把自己记的账目销毁。2012年1月17日,其给承留计生办打条后,过了几个月才给其1500元,因为给的迟,该笔款没有记账。2012年五六月份,其找联队会计赵某丙交账时,他说镇里正查账,让其等镇里审计结束后再交。2013年4月份,王某某让其交账,其专门把手里留存的收入及支出写了一份明细交给王某某,该1500元也登记在内,2013年4月份交库存资金的时候交给王某某了。 另供述,其2012年3月6日最后一次把收支账交给联队会计赵某丙,当时其签有名字。不干组长时又找赵某丙交账,他说镇政府把账拿走了,暂时不能交。后来村委把账拿回后,其又去交账,村委主任孔某乙认为一笔支出不合规定,不给其签字,其没有再找他交账,一直到2013年4月镇政府开始调查其账面时,其把手中保管的收支账目明细及库存现金4万余元交给了王某某。 本院认为,对于赵某甲辩称其曾向联队会计赵某丙交账被拒,后在镇政府调查时将该笔收入入账并将款项交出的辩解理由,经查,赵某甲出具收到该笔款项的落款日期为2012年1月17日,之后其在2012年3月6日向赵某丙和2013年1月28日向承留镇人民政府所交账目中均不含该笔收入,因此,足以认定赵某甲未将该笔收入入账的事实。赵某甲在承诺结清移交所有账目的情况下未将该笔收入入账,在相关部门组织调查后才将该笔款项交出,足以认定其对该笔款项具有非法占有的主观故意,故该辩解理由与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纳。 (二)关于认定被告人赵某甲收取赵某乙2009年、2011年门面房租金共3000元未入账的证据 1、证人赵年升的证言,证实2007年底,其承包承留村第九居民组一间门面房,每年租金1500元,每年元月把租金给赵某甲,5年共交7500元,其中2007年12月底交纳了2008年的租金,赵某甲开的收据日期是2008年元月份;2008年、2010年、2012年赵某甲打有收据,2009年、2011年没有打收据。收据没有保存。 2、承留镇第九居民组2008年至2011年收支平衡表,四年中只有2009年显示“收赵某乙租地款1500元”,其余三年没有相关记录。 3、承留镇人民政府工作人员王某某整理的“承留村第九居民组2008-2012年收入情况”,显示2011年12月31日收到2012年门面房收入1500元。 4、济源市承留镇人民政府关于承留村第九居民组群众反映原组长赵某甲有关财务问题的调查报告,证实该镇政府经过调查,认定赵某甲收取2008年、2009年、2011年三年租金合计4500元未入账。 5、王某某出具的证明,证实赵某甲收承留村赵某乙2008年、2009年、2011年三年的房租共4500元未入账,案发后于2013年4月10日退出。 6、被告人赵某甲供述和辩解,证实其对2009年、2011年未入账没有异议,称2013年4月份交给王某某了。因为其在阴历年年底记账,2008年收的租金应该记在2007年的账上,当时还是其自己管账,账目都找不到了,2008年6月份后的收支账都是村联队会计负责的。同时提交了2011年12月31日收据(副联)一份,载明收到门面房租金1500元,括号内标注2011年12月30日至2012年12月30日,以此证明房租在年初收取。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赵某甲收取赵某乙2009年、2011年的房租未入账的事实,有赵某甲的供述、赵某乙的证言以及相关书证证实,足以认定。 对于被告人赵某甲关于其将2007年底收取赵某乙的2008年房租计入2007年账中的辩解理由,因目前2007年账目缺失,赵某乙证实其2007年底交纳了2008年的房租,相关收据证实存在提前交纳房租的现象,现有证据不足以认定赵某甲收取赵某乙2008年的房租不入账,该辩解理由成立,本院予以采纳。 对于被告人赵某甲关于未入账系记账错误的辩解理由,因该收入发生时间较早,赵某甲之前明确表示已将账目结清移交,在相关部门组织调查后才将该笔款项交出,足以认定其具有非法占有的故意,故其行为应认定为职务侵占行为,该辩解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三)关于认定被告人赵某甲收取金信公司地埋管占地款2万元未入账的证据 1、收据复印件一份,证实赵某甲2011年1月6日收到金信公司地埋管补偿款2万元并出具收据。 2、承留村第九居民组2011年资金平衡表,证实当年没有该笔收入的相关记录。 3、济源市承留镇人民政府关于承留村第九居民组群众反映原组长赵某甲有关财务问题的调查报告,证实经济源市承留镇人民政府查证落实,赵某甲收取金信公司地埋管2万元未入账。 4、王某某出具的证明一份,证实2011年1月6日,赵某甲收取金信公司地埋管2万元未入账,案发后于2013年4月10日退交。 5、证人牛某某(济源市金信公司财务室负责人)的证言,证实2011年1月6日金信公司付给承留村第九居民组2万元管道赔偿款,赵某甲出具收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