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证人赵某某(系被告人赵文革的弟弟)的证言,证实2002年左右,赵文革在村里做麦麸生意,2003年左右,赵文革离开老家,在外面干什么其不清楚。2008年左右,其到海鑫钢厂煤气厂干煤气加压工作。2012年2月份至今,其除了在海鑫钢厂上班外,利用下班时间做白灰生意,挣了20万元左右。2013年8、9月份,其给赵文革联系过两次药材生意,挣了不到1000元,每次都是其找到卖药材的农户,然后赵文革让老井去拉药材。其没有干过煤场,也不做焦炭、焦粒生意,也没有帮赵文革联系往海鑫钢厂送焦炭、焦粒。 7、证人赵水亮的证言,证实2013年3、4月份其开始给赵文革开车,段某某给赵文革联系送过两车焦粒,具体送哪了不知道。2013年秋天,赵文革做过药材生意,时间不长,不清楚挣多少钱,其他有没有做生意,其不知道。其听赵文革说过牛某某、老谭的名字,但没见过人,也不知道干什么。老井名叫井志香,是收药材的。其不知道赵文革在东镇铁厂做过生意,也没有和赵文革一起去过。 8、证人任某(系被告人赵文革的妻子)的证言,证实2000年左右,赵文革在闻喜县东镇金属镁厂上班,2003年左右开始收药材,后又收过玉米和麦麸,2009年至2012年做焦炭生意。赵文革和湖北做焦炭生意,也往稷山县稷风镇管村拉焦炭,将焦炭过一下筛子再卖。2012年以后其见赵文革化验过焦炭,其想他可能做焦炭生意。2014年5月22日,其从赵文革的农行卡里取款194800元。 9、证人刘某某(系被告人赵文革的女儿)的证言,证实二十多年前,其跟随母亲到滑县,除2005年、2006年在苏州打工,之后没有再出去打工,也没有在山西工作过。2014年5月份,其父亲赵文革到滑县找其,说他做煤炭、药材生意,给其买了一台电视机,并给其农行卡转款1万元。 10、证人刘某甲(系被告人赵文革的儿子)的证言,证实其和父亲赵文革已经二十多年没有联系了。2014年5月份,赵文革通过其姐姐知道其缺生活费,给其转款3000元,在滑县见其时给其转款2000元,另给其260元现金。 11、证人卫某(山西省曲沃县建邦集团通才工贸有限公司发电车间主任)的证言,证实其不认识赵文革,同赵文革没有业务,建邦集团发电车间发电时用高炉煤气发电,不用焦炭、焦粒。 12、证人谢某某的证言,证实2009年夏天其认识赵文革,赵文革称其做焦粒、焦炭生意,在山西能拉便宜的焦粒,其让赵文革拉焦粒,其销货,赵文革说资金紧张,让其先垫钱。赵文革拉了四五车焦粒后,价格是正常的市场价格,并不便宜。后来赵文革打电话说他弟弟是山西闻喜县一个钢厂的老总,可以往焦化厂送煤,其给了赵文革20万元。因当时说的是5万元的利润,但赵文革只给其2万元,其向赵文革要回20万元本金。期间,其和段某某、赵文革在一起吃饭,赵文革说其做焦粒、焦炭和煤生意,并和段某某互留了电话,之后其没有和赵文革再联系。 13、证人赵某某的证言,证实其通过栗某认识赵文革,在一起吃过两三次饭,吃饭期间他们谈的都是生意上的事情,听赵文革说他弟弟赵某某干铁厂,是股东。其知道段某某和赵文革做焦粒焦炭生意。2014年1月份,段某某说他问山西那边要款,但需要交税开发票,向其借10万元。2014年2月份,其打电话问段某某要10万元,段某某说他和赵文革在一起,让赵文革把钱给其,电话中其听段某某对赵文革说亚利要她的10万元,随后段某某让其和赵文革联系,赵文革把钱转给其。第二天,其和赵文革联系,赵文革把10万元转到其的农村信用社账户。 14、段某某、齐某某、赵文革于2013年2月26日签订的合作协议书一份,证实三人合作与王某(临汾)经营焦炭,所需资金200万,齐某某筹集100万,李文华(段某某姐夫,段某某名下)筹集30万元,段某某筹集30万元,赵文革筹集40万元。款项交由赵文革负责支配。每吨焦炭利润30元,齐某某提取10元每吨,李文华提取3元每吨,其余归段某某和赵文革提取。具体操作由赵文革负责,段某某协助。 15、段某某、齐某某、赵文革于2013年3月5日签订的合作协议书一份,证实三人合作经营供应豫晋钢厂焦炭业务项目,所需资金245万,齐某某出资100万,段某某出资125万,赵文革出资20万,全部资金交付赵文革,由赵文革负责焦炭供应、运输和豫晋钢厂交货。每吨焦炭利润30元,齐某某提取15元,其余归段某某和赵文革提取。 16、赵文革、齐某某、段某某于2013年3月28日签字的收到条复印件一份,证实被告人赵文革收到齐某某现金120万元,负责给豫晋钢厂运送焦炭,每吨利润30元,每月20日前后把货款打到齐某某账上。每月初齐某某把资金打到赵文革账上,继续运作。 17、显示重庆冶炼拉货数量、利润及东镇钢厂焦炭投资、焦沫投资、铁粉投资、利润数额、运费数额等内容传真复印件一份,证实赵文革给段某某发传真,详细列明焦炭生意的预算及利润等相关情况,让段某某考虑一下,26号开始拉货。 18、段某某、赵文革签字的利润清单一份,证实赵文革给段某某提供的2013年11月至2014年3月范某某、齐某某、李文华、赵文革、段某某、齐某某等人应得利润、未付利润以及2014年3月底新绛牛某某、铁厂焦炭、建邦电厂的业务量情况。 19、赵文革于2013年11月10日签字的济源市同益商贸有限公司投资情况证明一份,证实济源市同益商贸有限公司在济源累计提供资金836万元交给赵文革(其中齐某某190万元,范某某80万元;栗某80万元,段双娥486万元),让其用于赵文霖铁厂运作焦炭业务。该证明另注明“前赵文革所签任何字作废,以此条为准”。段双娥系段某某姐姐。 20、段某某给齐某某出具的收条四张,证实段某某于2012年11月7日收到齐某某投资款25万元,2012年9月12日收到20万元,2012年9月14日收到20万元,2013年1月4日收到35万元,共计100万元。 21、山西闻喜县、曲沃县工商局等单位出具的证明,证实赵文革提到的晋豫钢厂、豫晋钢厂、东镇钢厂、建邦电厂、立恒电厂并不存在。 22、刘某某、刘某甲2014年1月份以来的银行卡交易明细,证实刘某某的农业银行卡6228481358542088373于2014年5月18日存入1万元;刘某甲的农业银行卡6228481358465185974于2014年5月15日转存3000元,5月20日转存2000元。 23、段某某的中国农业银行账户交易明细,证实段某某于2012年11月4日、2012年12月8日、2013年1月5日、2013年8月20日分别给赵文革的银行账户转款10万元、25万元、35万元、20万元;于2012年9月3日给赵文革的银行账户现金存款30万元。段某某给赵文革共计120万元。 24、赵文革的中国农业银行账户交易明细,证实2012年11月13日至2013年5月16日,赵文革分20次共给段某某转款125.02676万元。 25、段某某的中国工商银行账户交易明细,证实段某某于2013年1月28日给赵文革的银行账户转款9万元;赵文革于2013年2月18日给段某某的银行账户转款7.5万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