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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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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文革诈骗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3)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2-24
摘要:2013年9月份,赵文革打电话说山西的群众要发贫困煤,该煤也能炼焦,和牛某某说好了,联系几个村,1万多吨煤,每吨挣130元,但还需要些资金。其通过农行账户于9月3日给赵文革转款30万元;通过农村信用社账户于9月9日

2013年9月份,赵文革打电话说山西的群众要发贫困煤,该煤也能炼焦,和牛某某说好了,联系几个村,1万多吨煤,每吨挣130元,但还需要些资金。其通过农行账户于9月3日给赵文革转款30万元;通过农村信用社账户于9月9日转款15万元,于9月10日转款45万元,于9月15日转款15万元。

2013年11月份开始,赵文革以货少不值得开票,经济形势不好,赵某某的铁厂没结账等为由,往后拖算账时间。2014年1月份,赵文革说要开票了,元月底可能结账,但需要开票的税钱,问其要47万元。2014年1月份,其给赵文革转款47万元。

其给赵文革转账、汇款、承兑共759.995万元,赵文革通过银行转账、承兑共给其215.13676万元,其中承兑只有一张10万元。这215.13676万元中,齐某某分64.45万元,栗某分24.13万元,范某某14.7万元,其给赵文革分55.95万元,剩下的钱归其。其被赵文革诈骗354.08824万元,齐某某被诈骗125.55万元,栗某被诈骗55.87万元,范某某被诈骗65.3万元。期间赵文革提议注册公司走账,其以其姐姐段双娥的名义注册了济源市同益商贸有限公司,后来赵文革说山西和济源不能开票,不能走账,因此该公司没有一笔资金往来,现在已经注销。

3、被害人齐某某的陈述,证实2012年8月份其通过段某某认识了赵文革。8月份的一天,段某某和赵文革到公司找其,赵文革说他兄弟赵某某在闻喜县东镇办了个铁厂,用焦炭量较大,利润一吨50元,400吨一结账,投资40多万元就行了。9月10日,段某某和赵文革再次到公司找其,赵文革说他兄弟是铁厂老板,资产几千万,在外面没有贷款,让其投资40万元,利润一吨给其40元,其说行,赵文革让其抓紧时间凑钱,凑好后通过段某某给他。其让妻子于9月12日、14日分两次每次给段某某账户转款20万元。9月20日左右,段某某说赵文革打电话说400吨焦炭拉够了,给其利润16000元。9月底,段某某又给其16000元的利润。10月15日,段某某又给其16000元的利润,并说赵文革说赵某某的铁厂要往曲沃县搬,准备和福建的一个大老板合资,厂名叫晋豫钢厂,赵某某是法人代表,赵文革的女儿是出纳,付款没问题,问其是否还投资,其看9月份利润可以,同意继续投资。中间赵文革多次打电话让其抓紧时间把钱给段某某。11月7日,其让妻子给段某某转款25万元。2013年1月份,赵文革说焦炭量大,4000吨结一次账,还得再投资,其已经转款65万元,再转35万元,凑够100万元。2013年1月4日,其又让妻子给段某某转了35万元。段某某每次都给其打有收据。

2013年3月25日左右,赵文革说临汾有一个煤老板,想找个合作伙伴做焦炭生意,需投资400万元,这个刘老板只有130万元,还需要投资270万元,其考虑后同意。赵文革说其和段某某拿银行承兑汇票就行,不需要现金。3月28日,其和段某某开车到山西稷山接着赵文革去临汾见刘老板,见面后,赵文革和刘老板聊焦炭生意的事,其听后认为可以做,但赵文革极力反对。回到稷山后,赵文革说既然已经把270万元承兑汇票带来,可以继续做焦炭生意。其不同意,说最多再投资120万元。赵文革说行,一吨给其30元的利润,每月至少送货2000吨,3个月后终止,本金和利润全给其。其说每月底必须把120万元本金和当月利润打到其账户,下个月初其再把120万元本金打到他账户,然后其给赵文革120万元承兑汇票。2013年7月底,其给赵文革打电话要本金,赵文革一直说钱在晋豫钢厂,之后基本上不接电话。后来其去山西曲沃赵文革说的地方,根本没有晋豫钢厂。

其共给赵文革220万元。2012年9月份到2013年10月份,赵文革通过段某某给其64.455万元利润;2013年9月份,赵文革通过段某某退给其30万元本金,其共得到94.455万元。赵文革以做焦炭生意为由诈骗其125.545万元。

4、被害人栗某的陈述,证实2012年7、8月份,其通过段某某认识了赵文革,知道段某某、齐某某、赵文革三人合伙做煤炭生意。2012年底,赵文革说他兄弟赵某某在山西有个晋豫铁厂,他弟弟是老板,他给铁厂供应焦炭。2013年元月份,赵文革说可以给河南安阳的钢铁厂供应焦炭,需要他们提供资金,每吨30元的利润,其出100万元,每吨给其10元的利润,1000吨结一次账。2013年2月26日,其丈夫齐某某、段某某、赵文革三人签了一份合作协议,签署协议后其和齐某某共给段某某100万元,段某某再把钱转给赵文革。2013年3月份至10月份,赵文革按照合作协议共给其24.2万元的利润。2013年11月份以后,赵文革没有给其利润,说给晋豫铁厂送的焦炭没有结账,等结完账以后再给,之后就一直往后推。焦炭生意按照合作协议是赵文革负责,其不知道具体拉焦炭的地点、价格、送焦炭的车辆,也没有见过赵文革往安钢送焦炭的凭证。赵文革不分红后,合伙人开车到山西稷山找赵文革,要求去晋豫铁厂看看,赵文革说他忙,后来说他女儿在晋豫铁厂当出纳,他弟弟是老板,结账不用担心,一直推脱。2013年4月份,其和段某某、齐某某到山西曲沃县利恒集团的工业园区,没有找到晋豫铁厂。后来其让赵文革给他们写张证明,大致内容是:赵文革在济源拿段某某400多万元、齐某某190多万元、栗某80万元、范某某80万元,用作赵某某铁厂事宜。

5、被害人范某某的陈述,证实2012年6月份,其通过段某某认识了赵文革。2013年4月初的一天,段某某说赵文革让他问问其手头有钱没有,有钱的话重新做他们以前的焦煤生意。2013年4月10日,段某某、赵文革到豫港花园和其商量做焦煤生意,赵文革说每月至少6000吨焦煤,3000吨算一次账,利润一吨30元,一吨抽5元作为活动资金,剩下的25元利润,其得13元,他们两个人共分12元,但前提是其拿80万元、赵文革和段某某各拿20万元。其通过农村商业银行于2013年4月15日向段某某爱人的账户转款37万元,于4月17日向栗某的账户转款43万元。2013年4月20日至9月9日,段某某往其账户共存入利润14.7万元。2013年10月9日左右,其和段某某开车去山西稷山,准备和赵某某见面,赵文革一直找理由推阻,不让他们去赵某某的铁厂。之后赵文革再也没有给其转钱。每到月底,其给段某某打电话问利润,段某某说赵文革报过来的账9月、10月各有将近5万元的利润,由于厂家资金紧张,12月底全部打过来。2013年12月底,其给赵文革打电话,赵文革说赵某某比较紧张,到2014年春节前结清利润,但直到2月19日也没有结清,每次给赵文革打电话,他一直推脱。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