负责新农村社区建设以及验收工作,2012年12月至2014年5月任农办副主任兼任会计。2012年10月,市农办下发会议纪要,要求由农办牵头,由建设局、土地局、规划局、建设单位组成验收组,对农村社区进行验收。验收通过后,由农办出具推荐函,房管局收到推荐函后办理房产证。验收后,有我写推荐函,交农办主任冯某某签字,再由办公室主任李某某盖章,最后交给房管局。在验收和出具推荐函的过程中,从2013年9月份开始,冯某某让我们向新农村社区收验收费,经我手收了125000元,会计赵某进收了13000元。收取验收费这个事情主任冯某某召集副主任张某某和我在一起商议过,冯主任当时说去社区验收需要用车,加油、修车、吃饭,这些都需要钱,所以要收一些费用当经费,开始说每个社区收取5000元,根据社区规模大小收取不等的费用,冯某某还给我讲,如果不交验收费,尽量找理由推迟或不给他们开推荐函。我经手收的钱有以下几笔:收取陈庄中心社区4000元,收取杜曲镇东街社区4000元,收取杜曲镇岗张社区10000元,收取固厢乡城顶社区30000元,收取杜曲镇王凤楼社区22000元,收取杜曲镇北徐社区36000元,收取台陈社区4000元,收取固厢小师社区5000元,收取城关镇吴寨社区10000元。会计赵某进收取杜曲镇新城社区13000元,以上共计138000元。
2014年10月9日供述,收固厢乡城顶社区3万元,我交给赵某进了2万元,还单位修车款1万元。2014年8月份我还天和苑超市欠账6000元。我们单位赵某某是打字员兼司机,他的工资没有从我们单位账上发过。
庭审过程中,袁某证明冯某某购买过南街村工艺品商店毛主席像、如意等工艺品两次,一次购买时本人在场,另外一次冯某某购买后给她说了。
3、证人张某某证明,2012年12月份我任农办副主任,2013年底借调到临颍县委组织部工作。2013年下半年,农办开始以验收费的名义收钱,收费的事农办主任冯某某曾经召集我和副主任袁某在一起商量过,冯某某当时说去社区验收需要收一些费用来当经费,具体标准我不知道,因为我借调到组织部,去农办的次数很少。2014年7、8月份,会计赵某进给我3600元加班费,领补贴的还有袁某和李某某。
4、证人李某某证明,2013年春节前的一天,主任冯某某交给我2万元,说以前的工资问题一直没解决,先给我2万元解决一部分,剩下的等条件宽裕了再解决。2014年7、8月份,农办发给我3600元的加班费,当时领补贴的还有袁某和张某某。
5、证人赵某进证明,2014年7月我任农办会计至今,2014年7月份袁某把我叫到她办公室说杜曲镇颍河家园两个人来交钱,袁某让我把这他们交的13000元收下了,没出任何手续,也没有入账。袁某还交给我固厢小师社区5000元、固厢乡城顶社区20000元、吴寨社区10000元。这些钱我还了天和苑超市1万元欠款,是以前农办欠的钱。还有给张某某、李某某、袁某的加班补贴1万元出头,其他钱都交给冯某某主任了。
6、证人夏某某证明,王岗镇祥和小区是我、宋某某、潘某某、谢某挂靠漯河宏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共同开发的,2013年6月份的一天,王岗镇书记吕春旭打电话给我说上级有一笔社区开发项目奖励资金,让我找冯某某争取一下。我找到冯某某后介绍开发祥和小区的情况,给他说想争取政府奖励资金。冯某某说可以,争取下一批。停了一个月,冯某某给我打电话说让我给他准备5万元去市里活动,给我们小区争取100万元奖励资金。我到工地财务处从徐某某手里拿了5万元,我给徐某某打了个借条开车到临颍见到冯某某,把装5万元的手提袋从车窗口递给了他。
证人宋某甲、潘某某、徐某甲的证明与证人夏某某的一致。
7、证人刘某某证明,2014年年前,政府给我们边刘社区50万元奖励资金,三家店政府袁镇长把要奖励资金的资料交给我,让我去找县农办的冯某某主任办理相关手续。我让赵某乙去,赵某乙又让赵某甲去。等了两天赵某甲说冯某某已经在资料上签了字,但不盖章,说让村书记去。我见到冯某某,他说领这笔钱需要交管理费,最后让我们交1万元。当时财务上没有钱,我借了刘某甲1万元第二天交给冯某某。
证人赵某甲、赵某乙、刘某甲的证明与刘某某的一致。
8、证人张某甲证明,我们杜曲东街社区交给县农办住房验收费4000元,交给了袁某。
9、证人杨某某证明,我们固厢乡城顶社区经两个开发商的手交给县农办房屋验收费30000元,交给袁某了。
10、证人郭某某证明,我们杜曲镇王凤楼新型农村社区于2013年10月份交给县农办房屋验收费22000元,交给袁某了。
11、证人董某某证明,我们杜曲镇岗张社区于2013年11月份交给县农办房屋验收费10000元,交给袁某了。
12、证人窦某某证明,我们杜曲镇新城颍河家园社区于2014年7月份交给县农办房屋验收费13000元,交给袁某了。
13、证人杜某某证明,固厢乡小师社区于2014年7、8月份交给县农办房屋验收费5000元,交给袁某了。
14、证人王某甲证明,吴寨中心社区于2014年7、8月份交给县农办房屋验收费10000元,交给袁某了。
15、证人何某某证明,陈庄乡中心社区于2014年上半年交给县农办房屋验收费4000元,交给袁某了。
16、证人陈某某证明,我们台陈社区于2013年年底交给县农办房屋验收费4000元,交给袁某了。
17、证人杜某甲证明,我们杜曲镇北徐新型农村社区于2013年12月份交给县农办房屋验收费36000元。
18、证人贾某证明,我在农办工作期间为单位垫支的经费大概有4万多元,上任农办主任郭某某一直拖欠着也没给我解决。2014年2月份我找到冯某某主任,让他解决拖欠经费的问题,他说等几天让我找袁某。等几天后袁某给我了1万元,我给她打了一个收到条。
19、证人赵某某证明,2013年元月份我到农办工作,从事打字员兼司机,2013年年底冯某某主任一次性给我了15000元,作为一年的工资。
20、证人周某某证明,我是天和苑超市负责人,冯某某于2014年3月份还账8000元,2014年7、8月份还账1万元。袁某于2014年7、8月份还账6000元。还有农办会计赵某进今年还过一回账1万元。
21、被告人袁某的记账本。
22、收条、收据、凭证及证明。
23、被告单位中共临颍县委农村工作办公室组织机构代码证。
24、中共临颍县委组织部关于被告人冯某某、袁某的任职文件。
25、案件来源及抓获经过。
26、同步录音视听资料。
27、被告人冯某某、袁某写的悔过书。
28、被告人冯某某、袁某的户籍证明。
被告人冯某某的辩护人当庭出示证据:1、杜曲镇杜街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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