辩护人李国铭的辩护意见:起诉书认定被告单位农办在没有相关文件规定的情况下,以收取住房验收费的名义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138000元,为他人谋取利益,情节严重,被告人袁某作为单位直接责任人员,应当对其经手的138000元承担责任,应当以单位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辩护人不同意这种认定。单位受贿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既包括索取、收受他人财物的故意,也包括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故意,二者缺一不可。本案中所收取的138000元所谓验收费中,卷宗材料显示陈庄是一名副乡长交的,杜曲镇是镇干部交的,其他都是村干部和建筑商交的,如果说有谋取利益的话,受益者是入住的村民,被告方提交的市、县会议纪要和推荐函格式能说明这个问题,为村民办理房屋所有权证是当时的大形势,是推进城镇化发展的要求。辩护人看不到为建筑商谋取了什么利益,房屋不办理产权证同样要付建筑款给建筑商,因此本案得出的结论是收取了他人款项而没有为他人谋取利益,不符合我国刑法关于单位受贿罪的犯罪构成要件。临颍县农办收取138000住房验收费的行为是一种违规的收费行为,不构成单位受贿罪。
退一步讲,即使有关机关认定构成犯罪,但对法律适用,辩护人想谈点看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项规定,罪行未被司法机关发觉,仅因形迹可疑被有关组织或者司法机关盘问、教育后,主动交代自己的罪行的,应当视为自动投案,袁某是2014年10月25日被立案侦查,之前对袁某以证人身份进行了三次询问,分别是2014年10月9日下午两次,2014年10月16日下午一次,三次询问袁某均如实供述了自己及他人的犯罪行为,卷宗发破案经过由侦查机2014年12月22日提供,称袁某如实供述了自己涉嫌单位受贿犯罪的事实,表示愿意积极配合调查,辩护人认为袁某的行为完全符合我国刑法关于自首的构成要件,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另外袁某系初犯、偶犯,所收取的款项亦用于办公及其他公务支出,没有用于自己贪占及消费,根据袁某的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请求法庭对袁某判处免予刑事处罚。
经审理查明,1、2013年9月份至2014年7、8月份,被告单位中共临颍县委农村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临颍县农办)在没有相关文件规定的情况下,以住房验收费的名义向新农村社区收取费用,总计金额为138000元,其中:收取陈庄中心社区4000元,收取杜曲镇东街社区4000元,收取杜曲镇岗张社区10000元,收取固厢乡城顶社区30000元,收取杜曲镇王凤楼社区22000元,收取杜曲镇新城社区13000元,收取杜曲镇北徐社区36000元,收取台陈社区4000元,收取固厢小师社区5000元,收取城关镇吴寨社区10000元,共计138000元。被告人冯某某、袁某作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及直接责任人员应对138000元承担责任。被告单位收取138000元后被告人袁某从中支付单位外欠账16000元;单位会计赵某进支付单位职工加班补贴及单位外欠账20800元,下余款101200元交给被告人冯某某。
2、2013年8月及2014年9月份,被告人冯某某以协调上级奖励资金名义向王岗镇祥和小区开发商夏某某索要50000元,向三家店镇边刘书记刘某某索要10000元,并将袁某和赵某进交给的101200元合计161200元其中的139942元用于单位发工资及归还单位外欠账,下余21258元被告人冯某某占为己有。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1、被告人冯某某2014年12月11日供述,农村社区建设这项工作由农办牵头,由城建局、土地局组成验收组对农村社区房屋进行验收。验收通过后,由农办出具推荐函,房管局见到推荐函以后,办理房产证。我在担任农办主任期间,曾以帮忙向上级要奖补资金的名义,向王岗镇祥和小区开发商夏某某要过5万元、向三家店镇边刘村的书记刘某某要过1万元。在验收住房出具推荐函过程中,以社区住房验收费的名义,收取陈庄乡中心社区4000元,收取杜曲镇中心社区4000元,收取杜曲镇岗张社区10000元,收取杜曲镇王凤楼社区22000元,收受杜曲镇北徐社区36000元,收受固厢乡城顶社区20000元,收受杜曲镇新城社区13000元,以上共计169000元。收受这部分钱上级没有规定,所以没法入单位账目。收夏某某、刘某某的6万元钱有我本人保管,其他钱在2014年春节之前有副主任兼会计的袁某保管,今年过完年之后,由会计赵某进保管。农历2012年年底,市委农办的办公室主任马某某给我打电话,说他和副主任刘某甲一块在南街村看工艺品,让我去见他们。我和袁某一起到南街村工艺品商店见到刘某甲和马某某,后来给市农办领导买了四件南街村工艺品花费3.2万元;2014年7、8月份,刘某甲在郑州帮助县里协调争取河南省改善农村人居环境示范县,让我购买南街村工艺品,我在南街村购买了2.6万元的工艺品送到郑州交给了刘某甲;我们农办的办公室主任李某某3年没有发工资,按照县领导的安排,给李某某补发工资2万元;给单位临时工赵某某发了1年工资1.5万元;2014年春节前根据市领导的安排买酒1.16万元;2014年春节前给农办职工发福利1.6万元;2014年春节前还上任农办主任欠款1万元;2014年3、4月份归还天和苑超市烟、酒、水款0.8万元;7、8月份又归还欠款1万元,以上共计148600元。收取刘某某1万元几天后被市纪委调查,期间300元用于个人加油,下余9700元当时检察机关对我立案调查时被扣押。另外10400元是收杜曲镇北徐社区36000元后,我用到个人修车了。
2014年9月28日供述,收边刘村1万元,替单位还了6、7千元的烟酒账,其余钱用于个人加油、买烟了。
2、被告人袁某2014年12月17日供述,我在农办主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