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刑事判决书

旗下栏目: 刑事判决书

王治诈骗一审刑事判决书(4)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2-23
摘要:3、证人任某的证言证明,2014年2、3月份,王治到任某和王某乙工作的西工区唐宫大厦中旅1105室办公室找王某乙,说单位有个绿化工程需要用钱,但单位没有钱,让员工自筹资金,向王某乙借钱,并说很快就能还。后王某乙

3、证人任某的证言证明,2014年2、3月份,王治到任某和王某乙工作的西工区唐宫大厦中旅1105室办公室找王某乙,说单位有个绿化工程需要用钱,但单位没有钱,让员工自筹资金,向王某乙借钱,并说很快就能还。后王某乙在办公室内借用任某的电脑通过网上银行给王治转钱,金额任某不清楚。后来听王某乙说转了2万多元。

4、证人张某乙的证言证明,2014年2、3月份的一天下午,王治到办公室找王某乙,说是单位集资工程用钱,需要向王某乙借一笔钱用于单位工程建设,王某乙用单位电脑给王治转了一笔钱,后王治给王某乙打了一张借条,听王某乙说一共借给王治17万元。

5、证人杨某的证言证明,2014年2、3月份,杨某与朋友王某乙在世纪华阳建设银行旁边,王某乙给王治打电话,并说与王治见面,杨某在银行等着王某乙,王某乙到王治的单位去送钱。过了一会王某乙回来了,杨某看到王治给王某乙写的12万元的借条。杨某问保险不保险,王某乙说王治是政府单位的工作人员,钱是单位集资建设用款,事后不久王某乙说王治联系不上了。

6、王治于2014年2月27日和28日书写的借条证明,王治分二次共从王某乙处借款17万元。

7、洛阳市涧西区城乡建设局出具的证明证实,该局从未有过在干部职工中集资方式用于城建绿化等各类工程。

8、转账凭证、被告人的户籍及现实表现证明等证据在卷资证,足以证实。

以上证据经当庭宣读、出示、质证,证据之间能够相互印证,证据来源合法,可以作为定案依据,应予以采信和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治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的手段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对被告人及辩护人辩称王治没有非法占有目的,不构成诈骗罪,及被告人王治辩称其退还王某乙30000元的意见,与查明的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纳。王治案发前退还田某20000元,退还王某乙9000元应从犯罪数额中予以扣除。王治案发后部分退还被害人损失,对其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本案的事实、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及被告人的认罪态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王治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二十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0月19日起至2026年10月18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

二、本案未追回的赃款,依法继续追缴。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范映晖

审 判 员  何恒飞

人民陪审员  于国军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陈 蓓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