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被害人刘某乙的陈述证明,2013年6月的一天,刘某乙接到其妹妹刘某甲的电话,说贾某认识一个能帮忙购买到经济适用房的人,刘某乙便回洛阳见到贾某。贾某带刘某乙看了涧西区周山新城的房子,并说朋友王冶是城建局的副局长,15万元就可以买到一套房子。刘某乙相信后,便让其妻子宁爱芳将15万元通过建设银行打到贾某的账户上。2014年6月,贾某说房子可能买不到了,将15万元还给了刘某乙。 5、被害人于某的陈述证明,2013年7月1日,于某通过贾某认识了王治,贾某说王治能购买到经济适用房,并已经给了王治15万元,让其帮忙买经济适用房。于某看过经济适用房的位置后,就与贾某到涧西区南昌路与联盟路交叉口西苑大厦大厅内和王治见面,将身份证复印件交给了王治,后通过建设银行转到王治的银行账户上15万元。2014年6月底,王治还没有把购买房子的事办好,电话也打不通了,于某便与贾某一起报警了。 6、被害人符某的陈述证明,2012年4月初,符某的亲戚崔某乙打电话问符某要不要周山新城的经济适用房,并说有一亲戚王治能办理。后崔某乙带王治找到符某,王治让先交首付款15万元。2012年4月10日,王治让符某把钱打了一个叫李景仙的账户里。过了几天,王治把盖有河南万隆置业有限公司公章的收款条给了符某。在接下来的两年多时间,符某多次向崔某乙和王治询问房子办理情况,他们一直说差不多了。2014年8月开始,王治的电话总是打不通,符某便联系崔某乙,崔某乙说房子的事没有办成,让王治把钱退给符某。到10月底王治还未将钱退还给符某,再次联系到崔某乙,才知道王治被拘留了。 7、被害人姜某的陈述证明,2012年9月,姜某通过王某甲联系到崔某丙,崔某丙称其表哥王治有关系能买经济适用房,要4万元的好处费,并说有一个亲戚已经定了一套,应该没有问题。姜某与王治联系,王治说是开发商给内部员工留的房,均价2800元每平方,先交付15万元预付款和一张身份证复印件,4万元好处费是公司给买房人做资料和审批走关系的费用。10月16日下午,姜某和王治在万达广场旁边的建行见面,把身份证复印件给了王治。王治给姜某发了一个账户,说是开发周山新城项目的河南万隆置业有限公司会计账户,等公司确认收款后,王治取到收条再与姜某联系。姜某向王治提供的账号转款后告知了王治。大约两天后,王治说收条开出来了,姜某让其表姐王晓利从王治处将收条取回,收条上盖有河南万隆置业有限公司财务章。之后,姜某多次给王治打电话问房子什么时候能够批下来,王治总以材料快整好了,市里正在批等理由往后拖。2013年,姜某听说王治调到涧西区房管局工作,对王治更放心了,便告诉身边的亲戚朋友。2014年2月28日,姜某的两个朋友王某丙、张某丙表示想买经济适用房,当天下午2点左右,王某丙和他妻子一块去洛阳找王治交钱,约在万达广场的建设银行转款,并将其女儿王颖格的身份证复印件给了王治。转完后王某丙给姜某打电话说5万元转给王治了,王治让下周一把剩余的房款交了。张某丙因有事,让姜某将她的身份证复印件交给王治,把5万元转到王治的工行卡上。2014年3月3日,王某丙把剩余的10万元房款转账给王治,3月4日,张某丙将剩余的10万元转账给王治。后多次催王治办理房子的手续,直到10月10日,姜某认识了一个原来在河南万隆置业有限公司作财务的人,便把王治给的收条拍照发过去了让看了,回话说财务章上的税号不对,才知道被骗了。 8、被害人王某丙的陈述证明,2014年3月,王某丙的同事姜某告诉王某丙洛阳市涧西区建设局的王治能买来周山新城的经济适用房,并说其已经交钱一年了,还将收款收据让王某丙看,上面加盖的有河南万隆置业有限公司的公章。王某丙相信后,便与王治联系,王治说能买来周山新城的经济适用房,房价2800元每平方米,事成后给王治4万元的劳务费。当天下午5点半,王某丙在万达广场的建设银行见到王治,给王治了一张身份证复印件,并向王治银行卡转了5万元。第二天,王治让王某丙再交10万元,并承诺五一前后交房。一天后,王某丙通过银行向王治银行卡上转了15万元。过了一天,王某丙不想要周山新城的房子了,让王治退钱,王治一直未退款。后来王某丙听说王治被抓了,便报案了。 9、被害人张某丙的陈述证明,姜某与张某丙的弟弟张新跃是同事。2014年2月,姜某说通过洛阳市涧西区建设局的王治购买了周山新城的经济适用房,想买也可以,事成后给王治4万元的好处费。张某丙便交给姜某了一张身份证复印件,让姜某交给王治。后张某丙与王治联系,王治说房子是6楼到18楼之间的,其他事情与姜某的一样,并给张某丙发了一个工商银行账号,让张某丙先打5万元,张某丙向该卡上转了5万元。第二天,姜某说王治让再交10万元,张某丙便向王治的卡上又转了10万元,后让王治开购房收据,王治再三推脱,再后来王治就被抓了。 10、证人戚某的证言证明,2012年8月,王治给戚某打电话说可以帮别人购买经济适用房,不用参加摇号,只需要多给中间人一万元的好处费,让戚某帮忙宣传一下。戚某跟同事们说了,同事韩某想购买一套经济适用房,戚某就把王治介绍给了韩某。过了几天,韩某跟戚某说与王治一起去看过房子,并问王治的基本情况,戚某说王治是涧西的老门老户,母亲是珠江路办事处的。又过了几天,韩某说把钱给王治了。之后的一年内,戚某多次帮韩某打电话给王治,催问房子的事,让王治尽快办手续,王治一直说快了,但一直未办手续。直到2014年8月4日,韩某说王治的电话打不通了,家里人也联系不上,到王治单位,单位的人说王治几个月都没有来上班了。2014年12月中旬,王治的母亲李素华与戚某联系,说要把周某的8万元归还。韩某、戚某、牛蕾一起到建行河科大支行,见到了李素华,按李素华的要求,起草了了一份证明,让周某抄了一遍,李素华通过银行转给周某8万元。 11、证人韩某的证言证明,2015年8月15日,韩某的同事戚某说朋友王治有周山新城经济适用房的指标,分别有90平方和113平方,王治从中间收取2万元号费,前期除2万元号费外,另付6万元的购房费。韩某与母亲周某商量后,决定以周某的名义购买周山新城113平方的房子,让戚某与王治联系,王治说需要购买人的姓名和身份证号码,韩某将周某的姓名和身份证号码发给了王治。次日,韩某与丈夫马亮一起到华阳广场下面的建设银行将8万元转到王治的银行账户上,王治在建设银行大厅,给韩某写了一张收到8万元的收条。 12、证人马某的证言证明,2014年元旦前后,张某甲与田某联系说其外甥女的一个同事崔某甲有门路可以买到经济适用房,得花5万元的关系费。2014年1月12日,马某与妻子田某带着5万元现金到涧西区综合办公楼见到了张某甲和崔某甲。崔某甲带马某等人见到了王治,田某把5万元的现金交给了王治,王治打了收条。过了很长时间,田某还没有收到交剩余房款和签合同的通知,便问崔某甲,崔某甲说手续已经办好了,等着领导审批。2014年8月初,打不通王治的电话,便和田某到涧西区综合大楼三楼找王治,发现王治已经一个月没有上班。后通过崔某甲联系到王治,王治称房子办不了,等有钱了把钱还了。在田某的催要下,王治让其母亲还了2万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