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刑事判决书

旗下栏目: 刑事判决书

王治诈骗一审刑事判决书(3)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2-23
摘要:13、证人张某甲的证言证明,2012年12月中旬,张某甲认识了崔某甲,崔某甲称其认识一个在建委工作叫王治的人,能买到经济适用房,张某甲便告诉了想买房子的田某。2014年1月12日,田某与其丈夫带着钱来到洛阳,在崔某

13、证人张某甲的证言证明,2012年12月中旬,张某甲认识了崔某甲,崔某甲称其认识一个在建委工作叫王治的人,能买到经济适用房,张某甲便告诉了想买房子的田某。2014年1月12日,田某与其丈夫带着钱来到洛阳,在崔某甲的带领下见到了王治,因之前已经说好,田某将5万元买房的定金给了王治,王治向田某出具了一张收条,并告诉田某2014年春节前后可以办理经济适用房的手续,让回去等通知。

14、证人崔某甲的证言证明,2014年1月初,王治与崔某甲联系称手里有周山新城十套经济适用房,每平2000多元,问崔某甲要不要,崔某甲把这个信息告诉了袁瀛。过了两天,袁瀛说她舅舅的一个朋友要买经济适用房。崔某甲与王治联系后,王治提出要交5万元的房款定金,买房的人表示同意。2014年1月12日,崔某甲带袁瀛的舅舅、马某和田某见到王治,马某和田某将5万元现金给了王治,王治出具了收条,让马某和田某回去等消息,并说过不了多长时间就可以摇号、买房。

15、证人贾某的证言证明,2013年6月,贾某通过赵某认识了王治,赵某说王治在涧西区建设局上班,是个副科级干部,通过王治可以购买到经济适用房。每套房先交15万元,提供购房者的身份证复印件,大约两个多月能签正式合同,每套房子多花3万元就能办成。贾某的弟媳刘某甲跟其三哥刘某乙说了这件事情,刘某乙与贾某联系,贾某向刘某乙介绍了情况。刘某乙感觉可以后,在2013年6月22日通过建设银行给贾某转了15万元,贾某收到后将15万元转到了王治的账户。后贾某和王治在涧西区华阳大酒店大厅见面,将刘某乙的身份证复印件给了王治,王治说放心,尽快办好,能签合同就通知。同年6月底,于某想买经济适用房,贾某带着于某看周山新城房子的位置,并与王治约好在南昌路与联盟路交叉口的西苑大厦门口见面,于某将身份证复印件交给了王治,并把15万元打到了王治的建设银行账户上。后经多次催王治,王治说没问题,让再等等。到2014年6月,王治的电话打不通了,便报案了。

16、证人刘某甲的证言证明,2013年6月份一天晚上,刘某甲的丈夫说贾某认识一个能帮忙买到经济适用房的人,刘某甲想到其哥哥刘某乙在洛阳没有住房,便向贾某打电话询问此事,贾某说能购买到房子,刘某甲便跟刘某乙说了。刘某乙联系贾某,贾某说朋友是城建局副局长,并带刘某乙看了房子的位置,说大约到2014年4月交房。后刘某乙转给贾某15万元,但至今也没有购买到房子。

17、证人赵某的证言证明,2013年6月,赵某想在涧西区购买一套房子,与同事孔某聊天时,孔某说其同学王治是涧西区建设局职工,能联系到经济适用房,赵某让其与王治联系。孔某与王治联系好后,赵某便与贾某一起到涧西区世纪华阳见了王治,贾某问了购买经济适用房的情况。

18、证人孔某的证言证明,2013年5、6月份,王治给孔某打电话问要不要经济适用房,说能弄来经济适用房,孔某说不需要。后来孔某在与赵某聊天时,赵某说想购买一套房子,跟孔某要了王治的联系方式。

19、证人崔某乙的证言证明,2012年4月中旬,崔某乙在万达广场三楼碰到了王治,王治问崔某乙认不认识想买经济适用房的人,并说在周山新城有指标,想买的话先交15万元,二、三个月就能把手续办下来。崔某乙想起符某没有房子,就安排王治与符某联系,他们之间交钱的事崔某乙没有经手。后崔某乙给王治打过多次电话,问房子的进展,王治说房子肯定有把握,让再等等,后来王治被抓了。

20、证人崔某丙的证言证明,2012年5、6月份,崔某丙在万达室外步行街见到王治,王治说手里有几套经济适用房指标,有朋友要可以找他,崔某丙随口告诉了王某甲。过了一个月,王某甲让崔某丙问问王治还能不能弄来房子。崔某丙把王治的电话给了王某甲让其直接与王治联系。2014年11月份,一个姓姜的女的找到崔某丙,说被王治骗了。

21、证人王某甲的证言证明,2012年6、7月份,王某甲的公司给王治的酒吧干活,公司员工崔某丙是王治的表弟,崔某丙告诉王某甲说王治能买到便宜的房子,王某甲把这个信息告诉了姜某。后来姜某说交了十几万元,房子的位置在九都西路附近,但房子没有着落,让王某甲帮忙问一下情况。2014年8、9月份,王某甲让崔某丙约王治说房子的事情,崔某丙也找不到王治。

22、由符某、姜某提供的河南万隆置业有限公司出具的收款条,主要内容为:今收到符某、姜某购买涧西区周山新城经济适用房一套,预付款15万整。如所申购经济适用房未获市领导审批通过,将全额退还预付款,并按月息1.5%支付利息。

23、王治出具的收条一张证明,王治收到马某现金5万元。

24、王治于2012年8月16日书写的收条证明,王治收到韩某80000元。

25、河南万隆置业有限公司出具的证明证实,该公司开发建设的保障性住房项目周山新城(一期)经济适用住房,于2011年12月在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组织下向社会公开报名,2012年1月在西工体育场公开摇号,同月项目所在地接待中心选房并结束,于某、刘某乙、周某未购买周山新城经济适用房。

26、另有搜查笔录、扣押清单、转账凭证、被告人的户籍及现实表现证明等证据在卷资证,足以证实。

二、2014年2月,被告人王治慌称自己的工作单位涧西区城乡建设局有工程项目,财政拨款不足需要单位人员集资,向被害人王某乙先后两次借款17万元,案发前,经王某乙多次催要,王治还给被害人王某乙9000元,之后即联系不上。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予以支持:

1、被告人王治供认,王治因有资金需求,向王某乙借款17万元,退王某乙了3万多元。

2、被害人王某乙的陈述证明,2014年2月的一天,王治给王某乙打电话,说涧西区城建绿化工程用款,区财政批款不足,单位职工需要集资用于工程款,向王某乙借款12万元。王某乙认为王治是涧西区城乡建设局副科级干部,便在2014年2月27日向王治转款5万元,取现金7万元交给了王治,王治写了一张12万元的借条给王某乙。第二天,王治说区财政即将拨款,需垫款5万元,2014年3月15日拨款后把所在借款还给王某乙。王某乙在办公室从网上转账给王治21500元,另给王治现金28500元,王治出具了一张5万元的借条。到期后,王治未按约定还钱,王某乙给王治打电话,王治说单位的款还未到,其拿不出那么多钱。经多次催要,王治分二次通过银行还了9000元,之后一直联系不上王治。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