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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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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林伟等二十一人盗窃、掩饰、隐瞒犯罪所得一案二审刑事裁定书(4)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2-23
摘要:16、2013年3月的一天傍晚,被告人何林伟、王红旗、王海伟、李强、程高峰驾车窜至山西省襄汾县中升钢厂白灰窑工程工地,盗窃自动化室西门子牌PLC模块231块。后卖给李会君,赃款分后挥霍。经物价鉴定:被盗模块价值人

16、2013年3月的一天傍晚,被告人何林伟、王红旗、王海伟、李强、程高峰驾车窜至山西省襄汾县中升钢厂白灰窑工程工地,盗窃自动化室西门子牌PLC模块231块。后卖给李会君,赃款分后挥霍。经物价鉴定:被盗模块价值人民币688,603元。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公安机关受案登记表,证实2013年3月30日,接到中升钢厂王×煜报案的情况。

(2)证人王×煜的证言,证实2013年3月27日,发现中升钢厂工地被盗PLC模块231块的情况。

(3)安阳县价格认证中心安县价认(2013)136号价格鉴定,证实中升钢厂被盗模块价格为688,603元。

(4)被告人何林伟、王红旗、王海伟、李强、程高峰对该起盗窃予以供认。

(5)被告人销赃款转账记录。

17、2013年3月14日夜,被告人何林伟、王红旗、王春太、王海伟、申关英、李强等人驾车窜至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盛隆冶金有限公司技术改造项目工地,盗窃配电室西门子牌PLC模块56块。后卖给李会君,赃款分后挥霍。经物价鉴定:被盗模块价值人民币64,876元。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公安机关受案登记表,证实2013年3月15日,盛隆公司张×报案的情况。

(2)证人张×的证言及被盗说明,证实2013年3月15日上午,发现盛隆公司工地被盗PLC模块56块的情况。

(3)安阳县价格认证中心安县价认(2013)132号价格鉴定,证实盛隆公司被盗模块价格为64,876元。

(4)被告人何林伟、王红旗、王春太、王海伟、申关英对该起事实供认不讳。

18、2013年4月5日夜,被告人何林伟、王红旗、王春太、王海伟、申关英、李强、王先锋驾车窜至山西省晋城市泽州市山水合聚水泥有限公司厂区工地,盗窃多个电力室ABB牌PLC模块306块、PLC二套、控制器2个、采集器2个。后卖给李会君,赃款分后挥霍。经物价鉴定:被盗模块价值人民币918,386元。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公安机关受案登记表,证实2013年4月6日上午,山水合聚水泥公司王绪×报案的情况。

(2)证人王绪×的证言、山水合聚水泥公司被盗物品证明、报案材料及发还清单,证实2013年4月6日早上,发现该公司工地被盗PLC模块306块、PLC二套、控制器2个、采集器2个的情况及公安机关将追回的部分模块发还该公司的情况。

(3)公安机关制作的山水合聚水泥公司被盗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

(4)安阳县价格认证中心安县价认(2013)126号价格鉴定,证实山水合聚水泥公司被盗模块价格为918,386元。

(5)被告人何林伟、王红旗、王春太、王海伟、申关英、李强对该起事实供认不讳,被告人王先锋对其驾车拉本起犯罪其他被告人到盗窃现场予以供认。

(6)被告人销赃快递记录、销赃款转账记录。

19、2013年4月25日,被告人刘国峰、王海刚、李长军伙同王章民(另案处理)驾车窜至河南省滑县新区盈德气体公司在建工地,盗窃西门子牌PLC模块47块。后卖给李会君,赃款分后挥霍。经物价鉴定:被盗模块价值人民币395,447元。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公安机关受案登记表,证实2013年4月25日,盈德气体公司王×阳报案的情况。

证人王×阳、夏××、刘×的证言、盈德气体公司被盗物品清单,证实2013年4月25日下午,发现该公司在建工地被盗PLC模块47块的情况。

安阳县价格认证中心安县价认(2013)74号价格鉴定,证实盈德气体公司被盗模块价格为395,447元。

被告人刘国峰、王海刚对该起事实供认不讳。

被告人销赃快递记录、销赃款转账记录。

20、2013年5月1日上午,被告人王红旗、王春太、何利彬(另案处理)驾车窜至河南省安阳县马家乡湖波熟料有限公司在建工地,盗窃四个配电室ABB牌PLC模块237块。后卖给李会君,赃款分后挥霍。经物价鉴定:被盗模块价值人民币828,375元。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公安机关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实2013年5月2日,湖波熟料公司朱×喜报案的情况及公安机关立案的情况。

证人朱×喜、张×研的证言、湖波熟料公司被盗证明,证实2013年5月2日,发现湖波熟料公司在建工地被盗PLC模块237块的情况。

公安机关制作的湖波熟料公司被盗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

安阳县价格认证中心安县价认(2013)72号价格鉴定,证实湖波熟料公司被盗模块价格为828,375元。

被告人王红旗、王春太对该起事实供认不讳。

被告人销赃快递记录。

另查明,案发后,被告人李强在亲属陪同下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并协助公安机关抓获同案被告人王先锋。公安机关扣押被告人李会君的涉案款202,707元,并已返还被害单位。

本案的综合证据:

被告人申志刚、李会君对其收购被告人何林伟等人模块的供述及快递记录、转款记录。

被告人何林伟、王春太对被告人申志刚的辨认笔录。

安阳县公安局扣押物品清单、发还物品清单。

各被告人的抓获经过,申志刚于2013年5月16日暂时羁押于泰州市看守所。

安阳县公安局刑警大队出具的投案证明、情况说明,证实被告人李强于2013年7月25日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到案后,其协助公安机关抓获被告人王先锋。

各被告人的户籍信息。

被告人何林伟、王海伟、王先锋的前科证明。

综上,被告人何林伟参与盗窃17起,价值6,324,494元;被告人王红旗参与盗窃5起,价值3,971,161元;被告人郭志龙参与盗窃3起,价值2,767,069元;被告人王春太参与盗窃5起,价值2,652,081元;被告人程海虎参与盗窃7起,价值2,047,097元;被告人王海伟参与盗窃3起,价值1,671,865元;被告人程朋丰参与盗窃5起,价值1,534,844元;被告人程鹏宾参与盗窃4起,价值1,333,316元;被告人任兰飞参与盗窃4起,价值951,989元;被告人申关英参与盗窃2起,价值983,262元;被告人程高峰参与盗窃3起,价值944,895元;被告人程振卫参与盗窃3起,价值638,796元;被告人程雪东参与盗窃2起,价值457,820元;被告人王先锋参与盗窃1起,价值918,386元;被告人李强参与盗窃3起,价值1,671,865元;被告人李长军、王海刚、刘国峰均参与盗窃1起,价值395,447元;被告人郝海宾参与盗窃1起,价值217,410元;被告人李会君参与收购赃物11起,价值6,663,393元;被告人申志刚参与收购赃物7起,价值2,152,499元。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