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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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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赵宁孟祥荣亢亮亮集资诈骗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3)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2-23
摘要:(6)马某甲:2013年六七月份,赵宁等人让他帮忙联系在南阳淅川县吴家沟购买铁矿,他向赵宁提供一份盛昶矿产品有限公司卖矿委托书,过一段时间,赵宁又带孟祥荣、亢亮亮、李某甲等二十多人到他的选矿厂参观,他还应

(6)马某甲:2013年六七月份,赵宁等人让他帮忙联系在南阳淅川县吴家沟购买铁矿,他向赵宁提供一份盛昶矿产品有限公司卖矿委托书,过一段时间,赵宁又带孟祥荣、亢亮亮、李某甲等二十多人到他的选矿厂参观,他还应邀到荣诚商贸公司给股东讲解矿的知识,从孟祥荣、赵宁、亢亮亮等人提的问题来看,这些人根本不懂矿。同年7月26日,他与孟祥荣、赵宁等人签订了建选矿厂的协议,亢亮亮往他农行账户上转款100万元。次日,赵宁以购买设备为由提走现金60万元。荣诚商贸公司往矿点修路期间,因缺少资金停工,余款用于支付工人工资及施工机器承包费。

(7)赵某丙(赵宁的堂哥)、刘某丙、王某甲、张某丙证言,证明豫别克二手轿车系刘某丙通过王某甲的二手车行卖给张某丙,张某丙将该车借给赵某丙,赵某丙又借给赵宁,因赵宁被抓,该车被公安机关扣押,后发还车辆所有人张某丙。印证豫别克二手轿车并非赵宁为荣诚商贸公司购买。

(8)张某丁、王某乙、喻某某、马某乙证言,均证明在南阳淅川县荆紫关镇吴家沟选矿厂干活未领到工钱。

(9)王某丙、陈某乙、王某丙证言,均证明2013年6月份,荣诚商贸公司因占用三岔村委下沟组的山林、土地建选矿厂,向村民支付了赔偿款。

(10)李某乙证言:他是镇平县旺盛实业有限公司负责人。2013年7月16日,他和孟祥荣代表双方公司签订合作协议,后孟祥荣两次往他公司帐户上共汇款20万元保证金。还证明,旺盛实业有限公司未与马某甲签过卖矿委托合同书。

(11)田某某证言:2013年5月中旬,赵某甲称孟祥荣是开采铁矿专家,可以把钱存到公司吃高息,孟祥荣也称公司在南阳市南召县有一个铁矿,开采权30年,前景很好,前期已投入500万。两三天后,赵某甲、孟祥荣、赵宁和张某甲带她等十多人到南阳南召县的一个矿上参观,赵某甲称矿是赵宁的父亲和张某甲的舅合伙开的,开采权是30年,价值几个亿,孟祥荣还拿出开矿材料让去参观的人看。返回驻马店后,赵某甲又让她往公司存钱。同年5月24日和6月1日,她两次共借给荣诚商贸公司200万,由赵宁给她出具一份200万元借条,赵某甲和张某甲作担保,扣除三个月利息42万,她实际转给孟祥荣158万。同年7月底,她让赵某甲还钱,赵宁、赵某甲共还款40万元。同年8月中旬联系不上赵宁,余款至今未追回。

(12)荣某某证言:2013年5月份,他到驻马店找赵宁追要欠款,到后遇见同乡张某甲和赵某甲。同年5月下旬的一天,赵宁、张某甲向赵某甲的女友田某某借200万元,月息7分,每月利息14万,扣除三个月利息42万,赵宁让田某某往孟祥荣的银行账户汇款158万元。在此期间,他曾和赵宁、张某甲、赵某甲、田某某、孟祥荣及一些不认识的人到南阳南召县的铁矿上参观。还证明,孟祥荣是荣诚商贸公司的法人代表,赵宁、张某甲是公司的幕后老板。

(13)刘某丁(崔某某妹夫)证言,证明在涉案人员崔某某被抓后,张某甲等人以跑事需要钱给其送现金10万元。

(14)陈某丁证言,2013年6、7月份,赵宁曾找她咨询有关担保方面的法律问题,后被荣诚商贸公司聘请为法律顾问,并转账给律师事务所15万元顾问费。

(15)周某某(瑞恒商务酒店总台工作人员)证言,证明荣诚商贸公司的人员经常在瑞恒商务酒店开房住宿。

(16)尚某某、孙某甲证言,证明2013年6月24日荣诚商贸公司在郑州市淘车吧曾购买一辆二手凯迪拉克轿车,协议签订价33万元,给商谈车价的人回扣13万元,实际支付车款20万元。同年11月份,亢亮亮将该车手续拿走。

(17)禇某某证言:2013年3月份,赵宁等人与他商谈租赁位于驻马店市驿城区雪松路与文明路交叉口6楼房间开办公司,后赵宁、孟祥荣与他签订协议,赵宁仅支付他三个月租金,现尚欠房租等费用。

(18)吴某某证言,证明荣诚商贸公司仅在吴家沟铁矿区修一条4米宽,约300米长的土路,未建选矿厂。

4.物证照片,证明荣诚商贸公司办公场所的内部布置及对搜查出的物品等进行拍照情况。

5.辨认笔录,证明经公安机关组织辨认,被告人赵宁、孟祥荣、亢亮亮相互辨认出对方;被告人赵宁、孟祥荣辨认出涉案人员崔某某、张某甲;证人赵某乙辨认出被告人赵宁、孟祥荣、亢亮亮及涉案人员赵某甲、康某某;被害人辨认赵宁、孟祥荣、亢亮亮及涉案相关人员;禇某某辨认出支付房租的被告人赵宁。

6.电子数据,证明被告人赵宁、孟祥荣、亢亮亮的银行账户交易记录情况。

7.鉴定意见

(1)驻正泰司会字(2014)第04号司法会计鉴定意见书,证明根据报案人提供的借款合同,荣诚商贸公司从2013年6月6日至9月21日,吸收存款共889万元,后退还存款人16万元,支付利息93.26万元,实收779.74万元。

(2)驻正泰司会字(2014)第13号司法会计补充鉴定意见书,证明根据新增报案人提供的借款合同,荣诚商贸公司另吸收存款共409.6万元,经李某甲手退本金215.6万元,支付利息及其他返利107.6万元,新增实收183.24万元。

8.视听资料及情况说明,证明荣诚商贸公司在南阳淅川县投资的矿区和建选矿厂的实际情况。

9.书证

(1)车辆转让协议、出库单等购车手续,证明张某丙在二手车行购买刘某丙别克轿车一辆;亢亮亮代表荣诚商贸公司以33万元的价格在郑州市淘车吧购买一辆二手凯迪拉克轿车,淘车吧实际得车款20万元。

(2)扣押及发还物品清单,证明:公安机关将扣押的别克轿车发还给车辆所有人张某丙;赵宁、孟祥荣、亢亮亮被抓获时将随身携带的手表、戒指、手机、现金等财物被公安机关扣押;公司印章、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记账凭证、流水账、电脑等办公设备、部分合同书被公安机关依法扣押。

(3)协议书及书信便条,证明2013年7月26日,荣诚商贸有限公司与马某甲签订吴家沟铁矿开采协议,按协议约定荣诚商贸公司向马某甲交保证金100万元;2013年5月31日,安阳市易鑫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与荣诚商贸公司的孟祥荣签订协议,将河南省嵩县三道沟铅锌矿项目转让给荣诚商贸公司;2013年6月1日,南阳盛昶矿产品有限公司与荣诚商贸公司的孟祥荣签订协议,将该公司淅川县龙潭沟铁矿出售给荣诚商贸公司;2013年7月16日,河南省镇平县旺盛实业公司李某乙与孟祥荣签订合作协议,合作开发淅川县吴家沟铁矿,同年10月15日,旺盛实业公司向孟祥荣发出催促履行合同的书信;2013年6月7日,荣诚商贸公司孟祥荣与李某甲签订抵押合同,约定李某甲在一个月内筹资3000万元,荣诚商贸公司以河南省嵩县三道沟铅锌矿项目和南阳盛昶矿产品有限公司旗下的淅川县龙潭沟铁矿作抵押。印证被告人孟祥荣等人以虚假的购矿协议对外宣传,进行融资的事实。

(4)委托书,证明2013年6月1日李某甲被孟祥荣委任荣诚商贸公司资金运营部经理。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