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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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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赵宁孟祥荣亢亮亮集资诈骗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2)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2-23
摘要:(3)亢亮亮供述:2013年3月底,他和孟祥荣到驻马店市与赵宁、张某甲、崔某某商量成立荣诚商贸公司,公司由赵宁在幕后操控,目的是从社会上吸收存款,赵宁让孟祥荣任法人代表,让他任公司股东,他在公司化名“刘浩

(3)亢亮亮供述:2013年3月底,他和孟祥荣到驻马店市与赵宁、张某甲、崔某某商量成立荣诚商贸公司,公司由赵宁在幕后操控,目的是从社会上吸收存款,赵宁让孟祥荣任法人代表,让他任公司股东,他在公司化名“刘浩”,实际他和孟祥荣都未出资,注册资金由赵宁找代办公司代办。赵宁称在南阳、洛阳有矿,让他印制合同书、名片,并在网上招聘文员。公司前期运营资金是借田某某200万元。李某甲任业务经理,负责拉存款,拉到的存款通过李某甲再转给孟祥荣,以他名字办理的多张银行卡绑定赵宁的手机号,每次取款赵宁派张某甲监视不让查询余额。同年六七月份,赵宁多次安排他取款共400多万元。孟祥荣离开公司时把公司的凯美瑞轿车抵押给他人,后他将皮卡车和凯迪拉克轿车开走卖掉,得款15万元花了,其余车辆不知下落。他从公司共领取工资9900元。

2.被害人张某乙等48人陈述,均证明经荣诚商贸公司业务经理李某甲介绍,为得到高额利息,分别与荣诚商贸公司签订借款合同,将款存入荣诚商贸公司的事实。

3.证人证言

(1)崔某某证言:2013年1月18日,他因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被安阳市公安机关监视居住。同年2月份,他和张某甲、赵宁商量到驻马店做“生意”。同年3月份,他以“代(少)杰”的身份和张某甲、赵宁与孟祥荣商量卖矿事宜。同年4月份,他和张某甲、赵宁带孟祥荣到朋友在南阳南召县开办的平沟矿区考察,还给孟祥荣现场照像,返回驻马店后他把矿区资料给孟祥荣,卖矿之事未谈成被抓。

(2)李某甲证言:2013年5月中旬,她经杨某甲介绍到荣诚商贸公司,孟祥荣是公司法人代表,亢亮亮是经理,赵宁负责协调外部关系。她到公司后,杨某甲、孟祥荣和赵宁均称公司在洛阳买有铅矿、在南阳买有铁矿,开矿很挣钱,让她投资合伙开矿。同年6月初,杨某甲、孟祥荣、赵宁、亢亮亮带她等十多人到南阳一矿山参观,返回后,她认为孟祥荣的开矿项目可以投资,孟祥荣还拿出两份合同书,一份是荣诚商贸公司与洛阳铅锡矿的购买合同,另一份是荣诚商贸公司与南阳铁矿的购买合同书,杨某甲、孟祥荣、赵宁均称已往洛阳铅锡矿投资2400万、往南阳铁矿投资1600万,还需投资3000万,让她从社会上融资,并承诺如融资3000万元,两个矿都写她的名字。为尽快融资到3000万元,她根据陈某甲、龚某某、朱某某、杨某乙四位客户经理的建议向孟祥荣、赵宁提出融资鼓励方案,即客户存款10万元,奖励一部手机或1000元钱,存款20万元,奖励一台空调或3000元钱,客户经理融资500万元,奖励一台20万元的轿车或15万元现金,另给客户经理12%的奖励,孟祥荣、赵宁同意后,她和陈某甲、龚某某、朱某某、杨某乙开始向周围的亲戚、朋友、邻居宣传吸收存款。同年6月底,孟祥荣给她34万方案奖励,至7月18日,她共吸收存款1100多万元,合同约定借款期限三个月、月息2分,实际执行4分,在扣除方案奖励和向客户支付第一个月利息,她共往孟祥荣银行账户上转款900多万元。同年7月18日后,她和陈某甲等人又吸收存款700多万,因发现孟祥荣的开矿项目存在问题,她未将该款转给孟祥荣。7月底,赵宁把融资的钱取走逃跑,孟祥荣称之前公司未往南阳的铁矿

投资,他在公司不当家。后她到南阳的矿上,见仅修约200米的土路,未有任何开矿设备。孟祥荣离开公司后,她陆续把7月16日之后吸收的存款退还部分客户。

(3)刘某甲证言:2013年5月20日,她受聘到荣诚商贸公司上班,负责接接待兼保洁。公司在瑞恒商务酒店六楼租四个房间,孟祥荣是公司总经理,刘浩(指亢亮亮)是副经理,赵某乙是出纳,刘某乙是会计。同年6月初,李某甲到公司任业务经理,陈某甲、吴某某是李某甲手下的客户经理。同年7月底,李某甲离开公司。中秋节后,因客户到公司要求退钱,孟祥荣和刘浩未再到公司。

(4)赵某乙证言:2013年5月份,她受聘到荣诚商贸公司任出纳,孟祥荣是公司总经理,刘浩是副经理,刘某乙是会计,刘某甲是接待文员。另外,公司还有赵宁等人,赵宁是一般职员,但赵宁在公司的地位比其他人高,说话有分量。同年6月1日,李某甲到公司任业务经理,负责吸收存款,第一个月的利息由李某甲和储户商量确定,扣除第一个月利息后将款存入李某甲个人的银行账户,储户与公司签订借款合同,约定月息2分,实际按月息4分向储户支付第二和第三个月的利息。公司的公章及孟祥荣的私章平时由她保管,空白合同及签好后的合同均由刘浩保管。从6月1日至7月18日,公司共吸收存款1000多万元。从7月18日至8月9日,李某甲吸收的911万存款未再转给孟祥荣。后储户陆续到公司索要本金及利息,孟祥荣、刘浩于同年9月份相继离开公司。

另证明,2013年5月上旬,孟祥荣等人带20多名储户到南阳市南召县一矿区参观,她不知公司是否投资矿产项目,从财务票据显示有青苗费、勘探费等支出。

还证明,她任公司出纳期间,给孟祥荣现金或通过银行转账共300多万元,给杨某甲转账62.5万元,给李某甲转方案奖励30万元,给律师转账15万元,支付储户利息25万元,另公司日常支出3万元。

(5)刘某乙证言:2013年5月份,她到荣诚商贸公司任会计,孟祥荣是总经理,刘浩是副经理,李某甲是业务经理。她工作期间,李某甲常带储户到她办公室找赵某乙签合同,她帮助赵某乙签过合同。还证明,她未经手公司钱款,也不知道公司吸收多少存款。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