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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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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赵杰罗勇孙兴旺李某茂于某斌郭某等六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3)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2-23
摘要:(3)邵某德证言:他是天地惠城售楼部会计,负责发放售楼部员工工资及售楼部日常开支。2012年5月1日,赵杰与壹柒置业公司签订总价5.6亿多元的商品房、商铺、车位等团购协议,其中天地惠城小区商品房住宅20575.88平

(3)邵某德证言:他是天地惠城售楼部会计,负责发放售楼部员工工资及售楼部日常开支。2012年5月1日,赵杰与壹柒置业公司签订总价5.6亿多元的商品房、商铺、车位等团购协议,其中天地惠城小区商品房住宅20575.88平方米、商铺27154.1平方米、小区商场8264.4平方米、小区幼儿园1710.54平方米、小区管理用房169.27平方米、小区地上停车位351个、地下停车场870个、消防通道136.13平方米。

(4)王甲证言:她是壹柒置业公司员工,负责办公室工作和销售合同备案。壹柒置业公司开发的天地惠城小区从2011年底进行销售,天地惠城小区商铺有105套,在房管局备案103套,小区内的商场已售完并在房管局备案。

(5)白某、吴甲证言,证明白某是驻马店昌达公司会计,负责向储户支付利息、报销公司日常开销和做现金流水帐;吴甲是驻马店昌达公司财务室文员,负责给客户开收据、电话回访客户和统计客户。二人均证明罗勇是公司负责人,李某茂、刘某飞、郭某是业务经理,于某斌是业务员。公司业务是用壹柒置业公司的车位和商铺抵押融资,由罗勇把吸收储户的钱转交在郑州的昌达公司,郑州的昌达公司按月息3分返还驻马店公司利息,罗勇再按2.5分利息向客户经理付息,而客户经理与客户签订投资协议时给客户按1.5分至2分不等的利息,客户经理从中获取利息差。

(6)魏某、康某月证言,证明魏某是驻马店顺远公司会计,负责与客户签合同、统计客户资料并上报给孙兴旺;康某月是该公司出纳,负责给客户支付利息。二人均证明孙兴旺是该公司负责人,公司业务是通过业务员从社会吸收存款,并支付储户利息。公司业务员介绍客户到公司,她们给客户提供孙兴旺银行账号,客户转款后到魏某处签合同,孙兴旺将款打给郑州总公司账户,之后出纳康某月按月给客户付利息。借款合同的借款方是壹柒置业公司,出借方是客户,担保方是顺远公司,月息1.5分,公司实际按1.5分至2分不等付息。

(7)何某军证言:他是天地和投资公司法人代表兼董事长。2008年,公司为开发驻马店天地惠城小区项目在驻马店成立壹柒置业公司,他任法人代表。2012年,赵杰团购壹柒置业部分房源。因赵杰团购资产较多,经赵杰要求他将公司法人代表变更为赵杰,并对该公司股权进行变更,他持有壹柒置业公司10%股份,剩余90%股份由赵杰和漯河华垦油脂公司实际控制人陈孝文分别持有。赵杰只对团购的资产进行处置销售。

(8)范某华证言:他是天地和投资公司财务总监,公司法人代表是何某军,公司主营范围是房地产等项目。2008年,公司在驻马店注册成立壹柒置业公司,经营驻马店天地惠城小区项目开发,法人代表是何某军,后变更为赵杰。2010年,因公司资金运转紧张从赵杰的昌达公司陆续借款约1.2亿元,后因公司未及时还款,经与赵杰协商将天地惠城部分房产抵账给赵杰。2012年4月份,赵杰以个人名义与公司签订总价值约4.35亿元团购协议,约定先期房款由之前欠款抵偿,之后按月支付部分房款,至2013年底结清全部房款。协议签订后截止2013年11月份,赵杰还欠房款1.1104亿元,但因公司将部分商铺、商场备案抵押借款,尚有约1.2万平方米商铺、商场未交付。

(9)赵某彦(赵杰之姐)证言,证明赵杰成立有昌达公司、顺远公司和壹柒置业公司。2013年11月15日,因赵杰的公司资金链断裂,储户在天地惠城售楼部要账时,她被打伤。

4.提取笔录及顺远公司收入明细、昌达公司财务汇总表,证明案发后公安机关从魏某处提取顺远公司含2013年收入与付息明细的U盘,从白某处提取昌达公司含昌达公司财物账目统计报表的U盘。

5.电子数据,即银行账户交易记录,证明案发前赵杰、罗勇、孙兴旺、李某茂等人通过银行转账吸收公众存款的情况。

6.司法会计鉴定意见书,证明赵杰等人以壹柒置业公司为借款方在驻马店市区吸收348人存款,未归还的存款439笔,共14158.6886万元。其中,罗勇非法吸收公众存款7733.2373万元、孙兴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3899.3万元、李某茂非法吸收公众存款1986.65万元、郭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231.5万元、于某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382万元。

7.书证

(1)“天地惠城”商品房团购协议、房源明细表、资产清单、购房款收款收据,证明2012年5月1日,赵杰与壹柒置业公司签订团购“天地惠城”部分房产协议,赵杰购买的该处房产有商品房住宅20575.88平方米、商品房商铺27154.10平方米、小区商场8264.40平方米、幼儿园1710.54平方米、管理用房169.27平方米、地上停车位351个、地下停车场870个、消防通道136.13平方米,合计金额56332.329万元。

(2)壹柒置业公司股东变更情况、天地惠城楼盘备案情况,证明2008年12月25日,壹柒置业公司注册成立;2012年12月27日,壹柒置业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为赵杰,股东为赵杰占股份的60%、陈孝文占20%、王晓玲占10%、孙兴旺占10%。

(3)工商登记档案资料,证明顺远公司于2011年3月18日注册成立,昌达公司于2012年3月21日注册成立,法定代表人均为赵杰。

(4)借款担保合同、收据,证明借款方及收款方均为壹柒置业公司,担保人为顺远公司、昌达公司,并有壹柒置业公司、顺远公司、昌达公司及赵杰的签章。

(5)车位认购书、收款收据、房屋租赁委托合同,证明壹柒置业公司将天地惠城小区内车位售予存款人,存款人与昌达公司签订房屋租赁委托合同,委托昌达公司为唯一代理人进行管理和使用。

(6)天地惠城地下车位使用权出让协议、收款收据、借款担保合同,证明壹柒置业公司将天地惠城小区内地下车位售予存款人,壹柒置业公司作为借款方、顺远公司和昌达公司作为担保人与存款人签订借款担保合同向存款人借款情况。

(7)查封冻结资产情况表等被告人资产查封情况,证明案发后公安机关将车位1221个、幼儿园1座、管理用房7处、商场及附加1座、商铺95处、商品房和住宅54处、车辆9辆、现金5.07万、银行账户钱财468.814545万和个人门面房房产4处等财产予以查封、冻结。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