另查明,2013年11月15日,被告人赵杰、罗勇、孙兴旺系因被索要欠款的群众围堵而报警,后警察从现场将赵杰、罗勇、孙兴旺、李某茂带走调查,上述四人到案后均如实供述向不特定群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事实。当日,赵杰、孙兴旺、李某茂被刑事拘留,罗勇被释放。次日,罗勇又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2014年3月25日,被告人于某斌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向不特定群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事实。 还查明,案发后,公安机关已将天地惠城车位1221个、幼儿园1座、管理用房7处、商场及附加1座、商铺95处、商品房和住宅54处、车辆9辆、现金5.07万元、银行账户钱款468.814545万元和赵杰等人个人房产4处等款物扣押、冻结。 上述事实,有经当庭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被告人供述 (1)赵杰供述:他先后成立顺远公司、昌达公司,何某军陆续向他借款本金、利息合计共1.2亿元,因何某军无力还款就协商用天地惠城小区的商品房抵偿钱款。2012年4月1日,他通过团购的方式将天地惠城小区剩下的商品房、全部商铺、全部停车位买下,经与何某军结算尚欠何某军约4亿元,后将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为其本人。他通过设立的顺远公司、昌达公司用建好未销售的门面房和车位在房管局进行登记备案后抵押给投资人向社会上拆借资金归还何某军欠款。他按月息3分给负责投资的罗勇、孙兴旺付息,罗勇、肖某按2.5分给客户经理付息,客户经理按1.5分至2分不等给投资人付息。顺远公司驻马店办事处融资约4000万、昌达公司驻马店办事处融资约8000万。他从2012年4月至2013年10月共还款3.5亿元。 (2)罗勇供述:赵杰是顺远公司、昌达公司法人代表,赵杰和壹柒置业公司签订房屋、商铺、车位团购协议后,壹柒置业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变更为赵杰。2012年3月,经赵杰介绍他到壹柒置业公司工作。前期,他负责销售赵杰在天地惠城小区团购的房屋商铺车位,后期负责昌达公司抵押借款业务,以天地惠城小区的车位、商铺作为抵押或者租赁的方式,与客户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车位买卖、租赁合同,以此方式吸收社会资金。昌达公司驻马店办事处共吸收存款约8000万,该款先汇到昌达公司,昌达公司再将部分款项汇到壹柒置业公司,壹柒置业公司按月息3分给他支付利息,他给业务经理按月息2.5分支付利息,从社会上吸收存款按月息1.8分至2分支付利息,息差赚的钱用于员工工资、日常开销和个人获益。为取得客户信任到将门面房和车位在房管局备案,让客户相信房产在其名下,借款到期后公司把借款本金和利息支付给客户,商品房收回后再去房管局解除备案,再重新备案给其他人吸收新的资金。公司与客户签订的买卖合同书在公司财务室存放,由吴某、安某佳负责管理。郭某为昌达公司驻马店办事处副经理,李某茂、于某斌为业务员。 (3)孙兴旺供述:他是顺远公司驻马店分公司负责人,康某安负责具体工作,魏某是会计,康某是出纳,业务经理有戴某欣、杨某林、魏某海、余某云、张某学、赫某功、张某功、祝某军、许某勇。公司经营范围是项目投资、投资管理等。顺远公司让驻马店的分公司以驻马店天地惠城小区未销售的商品房、商铺、车位为抵押在社会上吸收资金,吸收的资金先汇到公司帐户,公司给分公司按月息3分至4分支付利息,分公司给客户月息为1.5分至3分,息差是公司盈利。在给客户签订合同时借款人为壹柒置业公司,担保方是顺远公司。顺远公司驻马店分公司共从社会上吸收二百多户约4000万元存款,其中1000多万元是经他吸收存入。吸收的资金先存到他个人银行账户,后再转到赵杰指定的顺远公司和昌达公司财务人员账户,客户利息也是通过上述账户转入他个人账户。 (4)李某茂供述:2013年1月份,他得知驻马店壹柒置业公司开发的天地惠城小区项目缺资金,用天地惠城的房子作为抵押从社会上融资。次日,他到天地惠城小区见昌达公司负责人罗勇,罗勇称受壹柒置业公司法人代表赵杰委托负责为壹柒置业融资,以月息2分至2.5分吸收资金。他认为项目可行开始为昌达公司从社会吸收资金,后他以个人或以其妻刘某名义吸收存款约300万元、介绍亲戚朋友存款约1200万元,他从中获取提成介绍费。吸收资金时是通过昌达公司以买卖、返租的形式签订壹柒置业公司的房产买卖合同、借款担保合同、租赁合同,实质是为吸收资金融资。 (5)郭某供述:2012年底,他认识昌达公司驻马店办事处从事投资、融资的负责人罗勇。罗勇介绍用壹柒置业公司的车位和商铺作抵押投资,月息1.5分至2分不等。后他个人投资140万元,介绍他人存钱约200万元,他从中获取二三万元好处费。还供述昌达公司工作人员有刘某飞、李某茂、白某、李某等人。 (6)于某斌供述:他在昌达公司驻马店分公司任业务员期间向社会公众吸收存款382万元,并从中提成介绍费。具体吸收存款的方式、方法与其他被告人供述一致。 2.被害人周某印、林某卿、杨某民、蔡某、张某霞等人陈述,证明2013年1月份以来,被告人赵杰、罗勇、孙兴旺、李某茂、郭某、于某斌等人在驻马店市区以向天地惠城项目投资为由,以壹柒置业公司为借款方,以昌达公司、顺远公司为担保方,采用签订车位及商品房、商铺买卖合同并返租的形式支付高息,向社会不特定人群非法吸收存款的情况。 3.证人证言 (1)李某证言:他是壹柒置业公司出纳、天地惠城售楼部会计。2013年初,壹柒置业公司法人代表由何某军变更为赵杰,赵杰从何某军处团购壹柒置业公司开发的天地惠城项目总价值约5亿元的商铺、楼盘和停车位,所购房产由罗勇销售负责。壹柒置业公司通过罗勇负责的驻马店昌达公司、孙兴旺负责的驻马店顺远公司将未出售的商品房、商铺、停车位、三层商场进行抵押融资。 (2)郭某香证言:她是壹柒置业公司主管会计,负责住房个人按揭、审核公司账目、工商执照年检。2009年初,何某军和河南天地和集团投资成立壹柒置业公司,何某军任法人代表,负责驻马店天地惠城小区建设项目。2013年2月,公司法人代表变更为赵杰,何某军委派李峰任公司总经理,罗勇负责售楼部。天地惠城项目建设占地面积135亩,建筑面积38万平方米,建设16-33层高层商住楼15栋,其中住宅2167套,商用面积46030.96平方米(其中含商铺105间和14号楼一8264.4平方米的三层商场),可售停车位1263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