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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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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柯利诈骗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3)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2-23
摘要:对被告人柯利的指定辩护人提出前期柯利未参与编造骗局,后期也未冒充国际警察骗取被害人钱财的辩护意见,本院认为,柯利为骗取他人钱财与同伙共同预谋,还指使同伙办理假护照、用假护照办理银行卡、支取并支配赃款

对被告人柯利的指定辩护人提出前期柯利未参与编造骗局,后期也未冒充国际警察骗取被害人钱财的辩护意见,本院认为,柯利为骗取他人钱财与同伙共同预谋,还指使同伙办理假护照、用假护照办理银行卡、支取并支配赃款,其参与实施了主要诈骗犯罪过程,如没有柯利等人的诈骗行为,诈骗无法完成;同时,柯利冒充国际警察实施诈骗的事实有其在侦查阶段的供述,并有同步录音录像证明和被害人的陈述相印证,足以证明柯利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实施诈骗。故对其此项辩护意见,不予采纳。

对被告人柯利的指定辩护人提出侦查机关违法取证的辩护意见,本院认为,柯利作为外国国籍人员,在其通晓汉语的情况下仍为其聘请翻译人员,充分保障其享有诉讼权利,对其讯问时进行同步录音录像,其此项辩解与事实不符,不予采纳。

对被告人奥特姆提出不知经手支取的57万元是诈骗赃款的辩解意见,经查,同案犯柯利在侦查阶段供述为骗取他人钱财曾与其共同预谋,奥特姆在侦查阶段也供述柯利让其办理假护照和银行卡,后将款取出汇往境外,从中获取报酬,上述事实足以认定奥特姆明知所取钱款是诈骗赃款。故对此项辩解意见,不予采纳。

对被告人奥特姆提出不认识骗钱的人和被害人,柯利让他办理假护照和银行卡帮助取钱,目的获取提成,无诈骗故意的辩解意见,本院认为,奥特姆参与预谋,办理假护照、开设银行卡,支取赃款和分得赃款,在诈骗过程中积极参与,主观故意明显,认识骗钱人及被害人与否均不影响其行为构成诈骗罪。故对其此项辩解意见,不予采纳。

对被告人奥特姆的指定辩护人提出奥特姆系从犯的辩护意见,与本院查明的事实不符,不予采纳。

对被告人奥特姆的指定辩护人提出奥特姆具有坦白情节的辩护意见,本院认为,奥特姆当庭辩解其无诈骗他人钱财的主观故意,无认罪、悔罪表现,依法不构成坦白。此对其项辩护意见,不予采纳。

对被告人奥特姆的指定辩护人提出奥特姆主观恶性和社会危害性小的辩护意见,本院认为,奥特姆与同伙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共同诈骗他人钱财149.8322万元人民币,数额特别巨大,案发时大部分赃款已转移境外未能追回,案发后又未能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主观恶性明显,社会危害性大。故对其此项辩护意见,不予采纳。

根据被告人柯利、奥特姆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条第一、三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三十五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柯利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驱逐出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0月28日起至2025年10月27日止。)

二、被告人奥特姆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八万元,驱逐出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0月28日起至2024年10月27日止。)

三、责令被告人柯利、奥特姆退赔被害人肖某某经济损失人民币149.8322万元(已退还的人民币44753元、美元5280元、港币20元、泰铢500元、卢布50元、尼日利亚奈拉1500元、马来西亚币1元和加纳币10元应从中扣除)。

上述罚金均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

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王宏宇

审 判 员  王纪锋

代理审判员  王 鹏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郭 峰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