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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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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柯利诈骗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2-23
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驿刑初字第356号 公诉机关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柯利·约瑟夫(COLLYYUSUF,简称“柯利”),男,1978年2月8日出生,冈比亚籍,沈阳体育学院国际教育学院外国留学生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驿刑初字第356号

公诉机关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柯利·约瑟夫(COLLYYUSUF,简称“柯利”),男,1978年2月8日出生,冈比亚籍,沈阳体育学院国际教育学院外国留学生,入境时所持护照号码PC463649,捕前租住辽宁省沈阳市。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4年10月28日被抓获,次日被临时羁押于沈阳市看守所,同年11月2日被河南省驻马店市公安局西园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3日被该局执行逮捕。现押于驻马店市看守所。

指定辩护人刘征,河南文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奥摩特什·卡瑟姆·奥特姆(OMOTOSHOKAZEEMOPEYEMI,简称“奥特姆”),男,1988年4月7日出生,沈阳体育学院国际教育学院外国留学生,尼日利亚籍,入境时所持护照号码A03416455,捕前租住辽宁省沈阳市。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4年10月28日被抓获,次日被临时羁押于沈阳市看守所,同年11月1日被驻马店市公安局西园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3日被该局执行逮捕。现押于驻马店市看守所。

指定辩护人李杰,河南驿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检察院以驻驿检刑诉(2015)21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柯利、奥特姆犯诈骗罪,于2015年8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建起、陈靖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柯利及其指定辩护人刘征、被告人奥特姆及其指定辩护人李杰、翻译人员左忠林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8月17日,被害人肖某某通过交友网站与自称“特伯”的美国女子取得联系,该女子自称在美国驻非洲刚果部队服役期间认识难民营中一小女孩“萨拉”,“萨拉”父亲生前给“萨拉”留下装有450万元美元的皮箱,让肖某某帮忙把皮箱从银行取出,事成后支付35%的酬金。同年8月27日,“贾丝提丝·奥耶伯”(JUSTICEONYEABOR,简称“贾丝提丝”)指使被告人柯利冒充国际刑警先后让肖某某支付箱子入境的手续费等费用,后肖某某分五次往柯利提供的由被告人奥特姆事前用假护照办理的银行账户内转款共计人民币149.8322万元,柯利、奥特姆分别将款取出汇往国外,二人各得好处费人民币7万元。

针对指控,公诉机关提供有二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物证照片、视听资料、银行转账凭证及明细、搜查及提取笔录、扣押及发还物品清单、入境时所持护照等证据,认为被告人柯利、奥特姆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均构成诈骗罪,提请本院依法惩处。

被告人柯利辩解:1.他朋友与被害人之间做有生意,他为朋友帮忙取钱,目的获取提成,不属诈骗;2.他未让奥特姆办理假护照,也未冒充国际刑警骗取被害人钱财。辩解其无罪。

被告人柯利的指定辩护人提出:1.前期柯利未参与编造骗局,后期也未冒充国际警察骗取被害人钱财;2.侦查机关违法取证。认为柯利无罪。

被告人奥特姆辩解:1.他不知经手支取的57万元是诈骗赃款;2.他不认识骗钱的人和被害人,柯利让他办理假护照和银行卡帮助取钱,目的获取提成,其无诈骗故意。辩解其无罪。

被告人奥特姆的指定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提出奥特姆系从犯,具有坦白情节,主观恶性和社会危害性小,建议对其减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柯利、奥特姆均系沈阳体育学院国际教育学院外国留学生。2014年8月17日,被害人肖某某通过“世纪佳缘”交友网站与名叫“特伯”(“Tropple”身份不详)的女子取得联系,该女自称在美国驻刚果部队服役,期间在刚果难民营认识一小女孩“萨拉”,“萨拉”的父亲生前给“萨拉”留下装有450万元美元的皮箱,因该皮箱现在银行保管,让肖某某帮助把皮箱从银行取出,事成后支付35%的酬金,肖某某同意。同年8月27日,柯利的朋友“贾丝提丝”(身份不详)指使柯利冒充国际刑警让肖某某支付箱子入境手续费等费用,后肖某某分五次往柯利提供由被告人奥特姆事前用假护照办理的银行账户内转款共计人民币149.8322万元,柯利和奥特姆分别将款取出分次汇往国外,事后二人各得7万元人民币好处费。

另查明,案发后,公安机关将从二被告人处扣押的人民币44753元、美元5280元、港币20元、泰铢500元、卢布50元、尼日利亚奈拉1500元、马来西亚币1元和加纳币10元已发还给被害人(上述外币发还时间为2015年2月9日)。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当庭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

1.被告人供述

(1)柯利在侦查阶段供述:2014年2月份,他和奥特姆

及一个尼日利亚籍的朋友在沈阳一酒吧喝酒时,该朋友称帮非洲朋友在中国取违法的钱能得20%的提成,他和奥特姆商量后均认为该方法赚钱容易,还能支付在中国留学期间的开销和资助家里。后他根据“贾丝提丝”的安排让奥特姆办理三个假护照。为方便取款和因怕被公安机关发现,三个假护照均用英文名字,分别为“尼尔森·戴维”(NELSONDAVID)、“丹尼尔·勇”(DANIELYOUNG)、“艾伦·摩根”(ALLENMORGAN),后奥特姆用假护照在沈阳市办理三张银行卡,他和奥特姆把三个银行卡号提供给“贾丝提丝”。同年8月份,“贾丝提丝”称为让被骗人相信又让他冒充国际刑警给被骗人打电话,后他用13138644653号码与被害人联系,以“提货”(指装450万元美元的箱子)需要付手续费、缴纳关税等为由让被害人汇款,并把三个银行卡号发给被害人。他每次把冒充国际刑警与被害人联系的情况均告知奥特姆。后被害人分次往他指定的银行卡上汇款共计人民币140多万元,其中奥特姆在沈阳取款57万元,他在广州、深圳取款共80多万元,他和奥特姆通过银行分6次将款汇往“贾丝提丝”在加纳和尼日利亚开设的账户上,还通过朋友转交给“贾丝提丝”一笔款,事后他和奥特姆平均分得好处费。他被抓时从他身上搜出两张银行卡等物品,其中银行卡内的存款4万多元人民币及相应财物已退还被害人。

(2)奥特姆在侦查阶段供述:他和柯利在沈阳体育学院是同学,在一起租房居住。2014年初,柯利称“贾丝提丝”让他帮助取钱,事后可得到20%的提成,他和柯利经商量后均同意。同年二三月份,柯利根据“贾丝提丝”安排让他以自己的照片办理三个英文名字的假护照,后他分别以“尼尔森·戴维”、“丹尼尔·勇”、“艾伦·摩根”名义办三个假护照。为了取款柯利又让他用三个假护照办理四张银行卡,他和柯利各持两张银行卡。他不知道银行卡内的钱是谁汇的,柯利让他从卡内取款,他在沈阳市两次取款共人民币57万元,后将其中的43万元分别寄往美国和加纳,余款他和柯利每人分得7万元好处费。他办的三个假护照,在案发前丢了一个。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