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事处成员开始仅他一人,2013年7月5日许赵某香到办事处担任会计及接待。他吸收的存款大部分是自己发展的客户,一小部分是通过业务员介绍的,给他介绍客户的业务员有李某凯、李某霞、耿某杰、刘某莲、韩某富、韩云某、曹郑某、赵某真、袁爱明、苗艳某。 他经手吸收存款约4000万元,个人得提成约200多万元,后来又都投到盘古公司。他以个人名义存入盘古公司2000万元,其中有借款800多万元。 2、被害人陈述 ⑴姚某君、李某娜、刘某莲、张某、蒋某萍、方某辉、赵某、孔某丽、张某雷、赵某珺等人陈述及报案材料,证实他们通过李春营、李某凯、耿某杰等人得知天津盘古公司以建寺庙为名在驻马店吸收存款,利息为5分或6分不等,后通过李春营账户向天津盘古公司转款、签订合同。 ⑵杨某华陈述,李春营是天津盘古公司驻马店负责人之一。2013年5月份,李春营向其介绍可以存款到天津盘古公司,月息4分至6分不等,后她通过银行分四次给李春营转款187.6万元。盘古公司出事后,她将李春营的宝马轿车扣押,后通过诉讼和解,她将宝马车的转让款28万元还给李春营。 ⑶胡某伟陈述,她通过赵某真介绍知道天津盘古公司,听赵某真说李春营是天津盘古公司驻马店负责人之一,后她给李春营工商银行账户转款8.5万元,向天津盘古公司投资6个月,名义投资10万元,利息5分,李春营先给3个月利息1.5万元,实际付款8.5万元,天津盘古公司签订的借款协议金额为11.5万元。 ⑷付某健陈述,2013年二三月份,李春营介绍她向天津盘古公司存款,月息5分。2013年7月5日,她到李春营在正阳路与置地大道交叉口办公地,交给李春营8.5万元现金,李春营给其出具了11.5万元的收条,几天后给其一份与天津盘古公司的借款协议,协议金额为11.5万元。同年8月7日,她通过银行转账给李春营5.1万元,后又给其现金4.25万元,李春营按5分给其算好利息,给其出具了一份12.65万元的收条,几天后给其一份12.65万元的借款协议及收据,借款协议及收据均加盖“天津盘古投资有限公司”印章。 ⑸晋玉某报案材料及借款协议,2013年5月初,李春营向其称天津盘古公司需要用钱,利息高,保证没有问题。他于2013年5月30日给李春营打款10万元,李春营后给其一份合同,实际损失9.68万元。 ⑹许某威陈述,2013年初,李春营给其推荐向盘古公司存款,同年五六月份,他以本人及外甥李某喜的名义共向天津盘古公司投资423.76元,得利息1.32万元,实际损失422.44万元。上述款项均已转账方式打入李春营农行账户。 ⑺张文霞证言,证明她与许某威系夫妻。2013年5月始,她以个人及大哥许某珍、大嫂冯某梅、外甥尚某英之名通过李春营向天津盘古公司存款共计407.25万元。 ⑻王某政(1963年出生,住驿城区)陈述,2013年初,李春营以高利息为诱饵,推荐他向天津盘古公司投资。他先后以现金或银行转账的方式通过李春营向天津盘古公司投资七次,共计损失340.1万元。其中盘古公司出具的第一份借款协议金额为59万元,该协议由李春营于2013年8月21日收回;另一份系他和李春营共同出资127.24万元,双方各占50%,借款协议上的投资人为李春营,2013年9月2日,李春营给其出具一份备忘录。 ⑼宋某权陈述,2013年3月份,李春营向其宣传天津盘古公司,称该公司在在河北省青县盘古寺建设地宫,正在向社会融资,可以给6分的利息。后他以朋友朱某环、妻子秦某慧、儿子宋某潜之名向盘古公司实际投资共计122.5万元。2013年4月份,经李春营宣传,他和李春营共同向天津盘古公司投资,他实际出资70万元。盘古公司出事后,李春营给其出具一份备忘录。 ⑽崔某海陈述,2013年4月份,他通过朋友介绍认识李春营,李春营给其介绍、宣传盘古公司为建河北省青县盘古寺地宫正在融资,月息6分。他先后向李春营账户转款109.5万元,得到利息0.8万元,实际损失108.7万元。 ⑾李强陈述,李春营向其宣传盘古公司,2013年4月28日,他通过银行向李春营账户汇款170万元,第二天因急等用钱,李春营给其退款30万元,实际损失140万元。 3、证人证言 ⑴樊某证言,证明天津盘古公司通过网站进行宣传,向不特定社会公众高息借款,在全国各地复建寺庙、建设地宫,然后出售骨灰灵位,偿还储户本息。公司的法人代表是高某群,负责全面业务,几位副总下面对应的都有一个团队,每个团队都有一个领导人。她和李春营、刘某士是团队领导人。她对应的总公司副总是王永某、张某强;李春营对应的是张某云;刘某士直接对应高某群。他们三个领导人下面有业务员,负责宣传和拉拢人进行存款。顾某莎是天津盘古公司会计,负责合同的发放。2013年8月20日,公司不再支付储户本息,她和刘某士、李春营到天津找高某群,高某群称公司要转型成立“粤北神水”代理商,要他们把储户的原始借款合同收回换成水代理合同,期限一年,并称成立一个办事处将他们三个团队合在一起,由刘某士负责,她和李春营分别是营业一部和二部负责人。 ⑵夏某斌证言,证明她是天津盘古公司财务人员,盘古公司没有向民间吸收存款的资质。她通过了解发现天津盘古公司是一个非常不正规的公司,公司没有专门的账目,通过个人账户走账,公司总经理高某群还借用公司员工的身份办理多张银行卡用于转账,该公司自成立以来没有收入,公司的资金全部通过向民间借贷得来。 驻马店负责人樊某、李春营等人把他们拉来的客户,按照合同期限、利息、金额制好对账单,通过QQ信息发给顾某莎,顾某莎再把这些对账单通过QQ信箱发给她,她根据公司的返点比例进行统计,把算出来的数值制成表给高某群,高某群按照这个表的金额给樊某、李春营等人汇款。后期是王永某直接给她发的对账单,也是樊某、李春营等人的客户。盘古公司在驻马店主要负责人有王永某、张某强、樊某、李春营、葛某华。2013年10月份,高某群安排对大部分客户停止对付利息,203年11月分左右,彻底联系不上高某群。2013年12月份孙辉打电话联系她,让她把公司资料交给孙辉,当时她加班加点把这些资料拍照留一份,在工作中将公司服务器上的会计凭证下载到一个16G银色优盘上,并在案发后提供给警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