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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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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某某、李某甲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一审刑事判决书(3)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1-16
摘要:6、证人马某的证言,证明其在2011年6月份介绍表弟董晖投资宏业公司共计30万元,共得利息41550元,兑付本金10500元;介绍朋友高端阳总共投资了15万元,合同到期后本金一直未兑付。其通过李冰认识徐某某、李某甲,他

6、证人马某的证言,证明其在2011年6月份介绍表弟董晖投资宏业公司共计30万元,共得利息41550元,兑付本金10500元;介绍朋友高端阳总共投资了15万元,合同到期后本金一直未兑付。其通过李冰认识徐某某、李某甲,他们都是马某的上级,宏兴公司是宏业公司在洛阳的分公司。徐某某对马某等人培训时宣传说宏业公司实力雄厚,有搅拌站等项目,并且有融资性许可证,手续齐全,投资月息一分五,投资期限灵活,给业务经理按介绍金额的万分之五每月提成,工资底薪是800元或1000元。马某等人介绍客户投资时把徐某某介绍的宣传内容重新给客户介绍一遍,如果客户同意投资,就从李某甲处领取盖过宏业公司公章的空白合同,让投资客户签完字后,其中一份合同由投资客户自留,另外一份合同交给李某甲,宏业公司收到资金后开始给投资客户汇利息。

三、部分被害人陈述

1、被害人李某乙的陈述,证明其从2011年8月份开始,先后向宏业公司开始投资,最终合同到期后,还有本金179500元宏业公司未向其兑付。

2、被害人管某的陈述,证明2011年8月30日,其经李某甲介绍到宏业公司投资15万元,2011年11月30日,宏业还本金10万元,剩下5万元转入下个合同,直至2012年6月24日。2012年2月10日,其再次经李某甲介绍到宏业公司投资6万元。第一次投资返息12750元,本金给了10万元,剩余本金50000元;第二次6万元投资返息5190元,本金从2012年10月至2013年4月分五次两份合同共计给了8500元,实际损失是83560元。

3、被害人匙明成的陈述,证明2012年4月份,其经路某介绍宏业公司有一个项目在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缤纷世纪餐饮娱乐有限公司装修缺钱,如果投资月息1.5%,期限3个月,投资后每个月都回利息,路某介绍称宏业公司还有一个水泥搅拌站,在郑州还有两块地,名声不错,公司也有实力,匙明成决定向宏业公司投资。2012年4月13日,匙明成在建行体育场路支行把10万元交给路某,路某用她的卡往苏某卡上打了10万元,2012年5月25日,匙明成在工行小街支行用自己的卡往苏某的卡上打了10万元。打完钱后没几天,路某给匙明成两份10万元的出资协议书和两张10万元的收据。第一次投资返息4500元,第二次投资返息3400元,本金从2012年10月至2013年4月分五次共计给了10500元,实际损失是181600元。

4、被害人俞某的陈述,证明2011年5月27日,其经李某甲介绍到宏兴公司了解投资,先后共计投资10万元,累计获息14895元,其投资宏业公司的实际损失是85105元。

5、被害人李某丙的陈述,证明其通过李某甲往宏业公司投资3万元,钱到期已回本,其母亲张树凤投资的20万元和其公公李振权投资的15万元到期后都还没有返还。徐某某是公司负责人、李某甲是跑业务的,李某甲介绍宏业公司是一个合法的投资担保公司。李振权的实际损失是116700元,张树凤的实际损失是171550元。

6、被害人张某的陈述,证明其通过胡春阁向宏业公司投资了11万元,实际损失是97650元。

7、被害人周某的陈述,证明2011年9月,其经路某介绍到宏业公司,前后分四次投资共计43万元(实际缴纳本金429430元)。路某告诉其宏业公司有营业执照,金融融资许可证,公司实力雄厚,利率是1.5%,投资期限可以灵活掌握,投资时可以先扣利息,每个月返还利息,投资期限到期后兑付本金。第一份合同投资金额6万元,期间有续签,先后收到利息7590元;第二份合同投资金额10万元,先后收到利息4500元;第三份合同投资金额15万元,先后收到利息4500元;第四份合同投资金额12万元,先后收到利息4080元。四份合同宏业公司共计已兑付了7000元本金,20670元利息,至今还有本金423000元未兑付。

8、被害人刘某乙的陈述,证明其经刘某甲介绍往宏业公司投资了20万元。第一份合同是2012年1月8日将98450元现金交给刘某甲并和她一起到建行通过刘某甲账号转到苏某账号,约定利息7300元,实际支付了利息5750元;第二份合同是2012年3月10日,在万国银座B座1208室宏兴公司通过刘某乙的中国银行网银账户转给苏某账户分两次共计转了10万元,形成了一份10万元合同,合同约定利息4150元,实际支付了利息4150元。宏业公司从2012年9月至2013年4月分4次共计兑付刘某乙本金18000元,实际损失是170550元。

9、被害人宋某的陈述,证明2012年底,其经刘某甲介绍到宏兴公司了解投资,2012年3月2日和3月5日,通过自己的交行网银账户向刘某甲账户上分两次共转款10万元,合同约定投资金额10万元,月息1.5%。5月10日合同到期未取本金,5月11日其又向苏某账户上转款16万元,和宏业公司签了一份26万元的投资合同,投资返息1660元,本金从2012年9月至2013年4月分4次两份合同共计退还本金14500元,实际损失为245500元。

四、书证:

1、被告人徐某某、李某甲的户籍证明;

2、宏兴公司发给理财客户的标题为“河南拿到《融资性担保机构经营许可证》公司(名单陆续增加)”的宣传资料、宏业公司出具证明(即投资打款账户信息户名为苏某和凌宝的账号、开户行的情况)、宏业公司洛阳分公司通讯录;

3、宏业公司出具的“关于洛阳客户的资金代偿计划”、“项目情况说明”、宏业公司客户投资情况明细单,主要证明宏业公司在洛阳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情况;

4、涧西区处非办相关材料12页,主要证明根据群众举报,涧西区处非办联合执法检查组对宏兴公司立案前的查处情况;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