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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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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清刑初字第00035号刑事判决书(3)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23
摘要:2、被害人张某某陈述证实,2014年12月20日凌晨1点半,他驾驶半挂车沿清辛公路往石楼走,到第一个隧道二、三公里处他前面的车突然停车,他就停车。几个男子来到他车前,一个长头发的男子挡另一辆,一个走到他驾驶室

2、被害人张某某陈述证实,2014年12月20日凌晨1点半,他驾驶半挂车沿清辛公路往石楼走,到第一个隧道二、三公里处他前面的车突然停车,他就停车。几个男子来到他车前,一个长头发的男子挡另一辆,一个走到他驾驶室口气很厉害的说要两盒烟钱,他怕砸车给了50元。不远处停着一辆面包车。

3、被害人田某某陈述证实,2014年12月20日凌晨,他驾驶豫U83598红色东风天龙123车,途经清辛公路。行驶至清辛公里第一个隧道不远处时,见路边停一辆陕K打头的五菱之光面包车,车号好像是5257,过来4个人挡住他的车,其中一个手里拿着棍子。一个爬上驾驶室用手比划的要钱,不给钱就走不了,他就给了200元。

4、被害人高某某陈述证实,2014年12月20日凌晨2点左右,他和郑俊强驾驶晋LA7459号红色半挂车从清辛公路去榆林。在清辛公路第一隧道两三公里处,郑俊强喊他有人抢劫,他看见车前站着两个男子,一个用脚踹了一脚车头还骂司机。驾驶室左侧上来一个男子要钱,他就给郑俊强50元,郑俊强把车窗摇下一点把钱给了。那些人又拦其他车辆。

5、被害人马某某陈述证实,2014年12月20日凌晨1点多,他驾驶半挂车在清辛公路第一个隧道不远处,看见有人在前面晃手电,他停车看见地上有碎玻璃,路上站着5个男子,他想有人抢劫。一个男子走到驾驶室口气很硬说给50元钱,他害怕打就给了50元。那些人又去挡后面的车。路边停一辆面包车,车牌是陕K,最后一位数是7。

6、被害人杨某某陈述证实,2014年12月20日凌晨1点多,他和朱攀荣驾驶他的晋LA0864红色半挂车途经清辛公路14公里处,他睡觉,朱攀荣说有人抢劫。他看见有很多人,有人拿着木棍,朱攀荣就给了80元。他看见前后车都被拦截,路边有一辆五菱面包车。

7、被害人高某某陈述证实,2014年12月20日凌晨1点许,他在清辛公路行驶,前面高某某的车被拦停,他的车只好停下。驾驶室两边来了两个年轻人拍打着车窗要钱,他害怕打他就给一包紫云烟和50元钱。

8、被害人田某某陈述证实,2014年12月20日凌晨0点30分左右,他和田某某在清辛公路被六人拦路抢劫了200元。

9、被告人辛某某供述证实,2014年12月19日晚,他与白某某、惠某乙、惠某甲、白某甲、曹建波一起在骡马客店喝酒,白某某提议去高杰村那边拦车要钱,白某甲开着陈某某的面包车六人来到清辛公路14公路处。他们将半挂车拦停要钱。白某甲扔石头将一辆不停的车玻璃砸烂。一共要得1000多元。回到旅店,给白某甲100元油钱,剩余六人平分,每人分得100多元。

10、被告人白某某供述证实,2014年12月19日晚,他与辛某某、惠某乙、白某甲、惠某甲、曹建波在骡马客店喝酒,辛某某提议去高杰村那边拦车要钱。后白某甲开着面包车六人来到上次抢劫的地点清辛公路14公里处,他们分别拦车要钱,白某甲用石头把一辆车的玻璃砸烂。到次日凌晨共要得1000多元,由惠某甲保管。回到县城给白某甲100元油钱,剩余六人平分,他分得135元。

11、被告人白某甲供述证实,2014年12月19日晚,他和辛某某等六人在骡马客店喝酒,辛某某提出去拦半挂车要钱。他就开陈某某上次开的那辆面包车六人来到上次拦车的地方,他们就拦车要钱,拦了三个小时左右,他们回到城里。钱由惠某甲保管,给陈某某100元油费,剩余均分,他分得大约110元。

12、被告人惠某乙供述证实,2014年12月19日晚,他与辛某某、白某某、白某甲、惠某甲、曹建波在骡马客店喝酒,白某某提议去高杰村那边拦车要钱,他们同意。11点多白某甲开着面包车六人上次抢劫的地方,直到2点多他们离开。白某甲用石头砸了一辆半挂车的玻璃。钱是惠某甲拿着。回到县城,给陈某某100元油钱,剩余六人平分,他分得160多元。

13、被告人惠某甲供述证实,2014年12月19日晚,他和辛某某、白某某、白某甲、惠某乙、曹建波在骡马客店喝酒,白某某提出拦车要钱。后坐白某甲开着面包车六人来到上次拦车的地方,他们拦车要钱。不知道谁把车玻璃砸烂,看到路上有玻璃渣。要得1000多元和两盒烟。钱是他拿着,回到县城,给陈某某100元油钱,剩余六人平分,他分得143元。

14、辨认笔录及照片证实,被害人高某某于2014年12月23日辨认出辛某某是2014年12月20日凌晨抢劫他的人之一,就是踹他车头的男子;被害人高某某于2014年12月23日辨认出白某某是2014年12月20日凌晨抢劫他的人之一;被害人马某某于2014年12月24日辨认出辛某某是2014年12月20日凌晨抢劫他的人之一,就是踹他站在驾驶室外要钱的人;被害人张某某于2014年12月23日辨认出白某某、白某甲是2014年12月20日凌晨抢劫他的人。

15、辨认笔录及照片证实,被告人辛某某、白某某、惠某乙分别辨认出同案犯曹建波。

16、现场辨认笔录及照片证实,被告人辛某某、白某某、白某甲、惠某乙、惠某甲分别辨认出清辛公路14km+800m处是他们2014年12月20日凌晨实施抢劫的地点。

17、到案情况说明证实,2015年1月8日,犯罪嫌疑人白某甲到清涧县公安局刑警大队投案自首。

18、抓获经过证实,2015年1月20日,惠某甲被西延铁路公安处绥德站派出所民警查获。

(三)、2014年12月20日晚,被告人辛某某与康某某(另案处理)、王某某(另案处理)在清涧县城丝厂院内福泰宾馆166房间喝酒,被告人辛某某提议去拦截大货车要钱。后被告人辛某某电话联系被告人白某某让其联系车,白某某通过郝某某联系到高二保的陕KT1875出租车。白某某、郝某某来到宾馆,辛某某安排如何劫车要钱。当晚11时许,郝某某随出租车来到清辛公路14km+800m处,辛某某、白某某、康某某、王某某下车拦截大货车向司机要钱。郝某某乘坐出租车离开在前方等待。当日共抢劫人民币150余元。在抢劫现场辛某某、白某某、康某某、王某某被公安民警抓获。

上述犯罪事实,经当庭举证、质证并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

责任编辑:采集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