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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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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清刑初字第00035号刑事判决书(2)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23
摘要:2、被害人李某某陈述证实,2014年12月18日凌晨4、5点,他驾驶半挂车沿清辛公路往石楼走,到第一个隧道二、三公里处下坡时有五、六个人在路上挡车,有人手里拿着棍子。他没有停车,闯过去了。在他前面的樊烨打电话说

2、被害人李某某陈述证实,2014年12月18日凌晨4、5点,他驾驶半挂车沿清辛公路往石楼走,到第一个隧道二、三公里处下坡时有五、六个人在路上挡车,有人手里拿着棍子。他没有停车,闯过去了。在他前面的樊烨打电话说有抢劫的,让他绕道走。

3、被害人杜某某陈述证实,2014年12月18日凌晨,他驾驶晋M88595红色大运牌半挂车去山西省闻喜县,途径清辛公路。行驶至清辛公里大约14公里处时,见前面公路上有五、六个青年男子手拿木棍挡车。他停车后,一男子爬到驾驶室拿着木棍敲挡风玻璃说给点烟钱,他害怕就给了200元。那男子嫌少,用木棍敲车门,见后面来车了,他们就退到路边。路边站着一辆灰色面包车。

4、被害人郝纪厚陈述证实,2014年12月18日凌晨5点30分左右,他驾驶陕KB3609号红色半挂车从清辛公路去临汾。在清辛公路第一隧道不远下坡拐弯处见前面堵了很多车,他往前走看见5、6个年轻小伙拦住车辆向大货车司机要钱。看见他的车牌是陕K就放了。他离开后就报警。拦停的车最少有10辆,路边有一辆面包车。

5、被告人辛某某供述证实,2014年12月17日晚,他与白某某、惠某乙、惠某甲、白某甲在丝厂小宾馆喝酒,白某某提议去高杰村那边拦车要钱,他们同意。白某甲联系陈某某开着面包车六人来到白某某的老家,锯的几根木棍放到车上。18日凌晨3点多,他们在清辛公路老舍古段拦截半挂车,车速太快没有拦住。陈某某说这里不行,带着他们来到清辛公路下坡、有弯道的地方,他们将半挂车拦停要钱。直到5点他们离开,惠某甲要钱,其他人拦车,要得590元。回到陈某某家,给陈某某100元油钱,剩余五人平分,他分得90多元。

6、被告人白某某供述证实,2014年12月17日晚,他与辛某某、惠某乙、白某甲在丝厂小宾馆喝酒,他提议去高杰村那边拦车要钱。辛某某联系惠某甲,白某甲联系陈某某开着面包车六人来到他老家高杰村镇阳曲山村,锯得五根枣木棍、一根钢管放到车上。18日凌晨3点多,他们在清辛公路老舍古段拦截半挂车,车速太快没有拦住。陈某某说这里不行,带着他们来到清辛公路下坡、有弯道的地方(清辛公路14km+800m),辛某某先站在路上拦车,他们将半挂车拦停要钱。直到5点他们离开,要得500多元。回到陈某某家,给陈某某100元油钱,剩余五人平分,他分得90多元。棍子扔到路边的水沟里。

7、被告人白某甲供述证实,2014年12月17日晚,辛某某说要到朋友家拿东西,他联系姑舅陈某某的五菱荣光面包车,陈某某开车他们六人来到清辛公路下坡、有弯道的地方。他和陈某某在车上,辛某某和其他人下车,他问辛某某怎么回事,辛某某说挡大车要钱。他和惠某甲捡得石块打车,凌晨他们回到城里,辛某某给了陈某某100元油费,剩余均分。

8、被告人惠某乙供述证实,2014年12月17日晚,他与辛某某、白某某、白某甲在丝厂小宾馆喝酒,白某某提议去高杰村那边拦车要钱,他们同意。白某甲联系陈某某开着面包车接的惠某甲。六人坐陈某某的车来到白某某的老家,锯得四根木棍、一根竹竿放到车上。18日凌晨,他们在清辛公路老舍古段拦截半挂车,车速太快没有拦住。陈某某说这里不行,带着他们来到清辛公路下坡、有弯道的地方,辛某某用手机上的灯让大车停下。白某某、惠某甲要钱,他们站在旁边防司机反抗。直到5点他们离开,要得500多元。回到陈某某家,给陈某某100元油钱,剩余五人平分,他分得97元。

9、被告人陈某某供述证实,2014年12月中旬的一天凌晨12点,他姑舅白某甲打电话说开车送白某甲到高杰村。他开家里的陕KKL527五菱荣光车接到白某甲、辛某某,另外几个不认识,来到阳曲山,他们到长头发男的家弄的枣木棍子放到车上。后来到加油站旁,拿着棍子挡车,不好挡。他带着来到弯道多、车速慢的路段。他在车上,那几个下去挡车,直到凌晨5点离开。到他家后,白某甲给了他100元油钱。

10、被告人惠某甲供述证实,2014年12月17日晚,他在网吧上网,凌晨2点多白某某打电话说让他一起去回家要钱。后坐陈某某开的面包车六人来到白某某的老家,锯得几根木棍放到车上。他们在清辛公路一个十字路段拦半挂车,车速太快没有拦住。陈某某说这里不行,带着他们来到清辛公路下坡、有弯道的地方,他们将半挂车拦停要钱。直到5点他们离开,要得500多元。回到陈某某家,给陈某某100元油钱,剩余五人平分,他分得90多元。

11、辨认笔录及照片证实,被告人辛某某辨认出同案犯陈某某、白某甲、惠某甲;被告人白某某辨认出同案犯惠某甲、白某甲;被告人白某甲辨认出同案犯陈某某、白某某;被告人惠某乙辨认出同案犯惠某甲、白某甲。

12、现场辨认笔录及照片证实,被告人辛某某、白某某、白某甲、惠某乙、陈某某、惠某甲分别辨认出清辛公路14km+800m处是他们2014年12月18日凌晨实施抢劫的地点。

13、提取笔录及照片证实,2014年12月21日清涧县公安局依法在清辛公路14KM+800M处的公路北侧水沟内提取木棍一根,该木棍长99.5cm。

14、扣押笔录、扣押清单及照片证实,2015年3月9日清涧县公安局依法在榆林市榆阳区凌霄村82号陈某某家附近巷内扣押五菱荣光汽车一辆。

15、常住人口信息表证实,被告人辛某某出生于1995年3月26日;被告人白某某出生于1996年5月25日;被告人白某甲出生于1992年5月17日;被告人陈某某出生于1991年6月21日;被告人惠某甲出生于1996年3月4日。

16、抓获经过证实,2015年3月3日被告人陈某某被西延铁路公安处绥德站派出所民警查获。

(二)、2014年12月19日晚,被告人辛某某、白某某、白某甲、惠某乙、惠某甲与曹建波(在逃)六人在清涧县城骡马客店喝酒,期间被告人白某某再次提出拦截大货车要钱。当晚11时许,六人乘坐白某甲驾驶陈某某的五菱荣光车来到清辛公路14km+800m处拦截大货车要钱。白某甲用石头将一辆大车驾驶室的玻璃砸碎。直至次日凌晨2时六人连续抢劫过往的大货车司机,抢得人民币1000元左右。后六人回到旅馆,被告人白某甲多分100元油钱,剩余六人均分。案发后,被告人白某甲于2015年1月8日到清涧县公安局投案。同月20日被告人惠某甲被西延铁路公安处绥德站派出所民警查获。

上述犯罪事实,经当庭举证、质证并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

1、受案登记表证实,2014年12月20日01时45分清涧县刑警大队接到被害人张某某的报案称,当日凌晨1时30分在清辛公路往石楼方向第一个隧道二、三公里处,被四、五个20岁左右的男子拦住要钱。同日接到被害人田某某报警称,凌晨0时30分左右,他驾车行驶至清辛公路隧道过后3公里左右,被手持木棍的四、五个十八、九岁的小伙把车拦住,抢走他200元现金。被害人高某某报案称2014年12月20日凌晨2时左右,他在清辛公路被四、五名年轻男子抢劫50元钱。被害人马某某报案称同日凌晨1时,他在清辛公路清涧段被5名年轻男子拦路抢劫50元。被害人杨某某报案称,同日凌晨1时多,他在清辛公路14公里处被五、六名年轻男子将车逼停,抢劫80元钱。被害人高某某报案称,同日凌晨1时许他驾驶车在清辛公路有两个年轻人趴到他的驾驶室外用威胁手段要走他一包烟、70元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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