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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旗下栏目: 刑事判决书

王某某诈骗一案刑事判决书(4)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23
摘要:后来王某某所说的安排工作上班的日期都逾期了,均没有办成,我多次找他询问,他总以各种理由往后推迟,后来我要求他退还和偿还借款,他均以各种理由不予退款和偿还借款,并称会继续办理,保证能够办成。2013年底,

后来王某某所说的安排工作上班的日期都逾期了,均没有办成,我多次找他询问,他总以各种理由往后推迟,后来我要求他退还和偿还借款,他均以各种理由不予退款和偿还借款,并称会继续办理,保证能够办成。2013年底,我开始怀疑,通过丈夫到新乡市技术监督局一查,发现王某某根本不是新乡市技术监督局工作人员,只是一个社会无业人员,也没有离婚,2013年9月13日我还见到他妻子,他妻子姓冯,在一个银行上班,她说她知道我被王某某骗了,当天我给王某某打电话分手,2013年10月份我和我丈夫复婚。之后我多次打电话给王某某,要求立即如数退款和偿还借款,王某某称都已送给相关领导,退钱得有过程。他一直往后推不给,2014年6月15日我又到新乡找他,他写了四份还款计划,我当时问他跑工作到底给办成没有,他说根本就没有办,给他的钱都被他还给某B跑兵收的人家的钱了,但他说会慢慢还我钱,我没办法只有相信他了。后来我突然联系不上她了,只好报警了。

6.被害人王某丙的证言,2013年3月中旬的一天,我接到和我姐王利萍关系非常好的同事李某午的电话,说她正同一个社会关系很强的叫王某某的人在外吃饭,中间谈到一个在铁路上班职工家的孩子,部队复员后准备安排在铁路上班的名额,因为打架,人被管起来,浪费怪可惜的,可以转出去,要7万元,我说回安阳后再说。大概2013年3月底的一天,李某午安排我和王某某在安阳市殷都区四一区12号楼楼下一商务车内,当时车内有李某午、我姐、我、我儿子石某某、王某某司机。之后李某午在电话说需要跑关系,把孩子户口迁到新乡,大概需要共十万,大概4月5号,我和我姐拿了8万元去了李某午家,李某午给我打了8万元的收到条,内容是王王某丙儿子石某某办理去新乡铁路上班现金捌万元,如事情未办成,全额退还。一个月后,李某午说开始跑户口了,要我把剩余2万元给她,李某午到我家中,我给她2万元,她在条上追加了一句“追加两万”。清明节过后,我问李某午孩子啥时候上班,她让等等,说过了五一再说。五一后李某午说有点情况,铁路去不了,又推荐了其他几个单位,让我挑选,之后又无音讯,推至十一、元旦、春节。春节后,我觉得没希望了,让李某丁钱,李某午在2014年6月17日退还我3万元现金,然后跟我要走了条,重新出具了一个收到条,内容是王某丙为儿子石某某办理去新乡铁路上班现金捌万元,如事情未办成,全额退还,收款人李某午。第一次退款2014年6月17日退款1万元的字样,8月下旬李某午告诉我去派出所做个笔录,并承诺我8月底再退我四到五万,之后我没收到钱,我去找李某午,李某午说王某某被关了。我不认识王俊峰,只通过李某午见过一面。王某某怎么给石某某跑工作我不知道,我给李某午共计10万元,李某丁我3万元,中间办事都是李某午和王某某联系的,其他我不清楚;

7.被害人陈静的证言,2013年7、8月份,我跟同事李某午聊天时谈到我堂妹陈某某大学毕业找工作的事,她说她认识一个叫王某某的人,有关系帮人找工作,我就让李某午问下看能不能给陈某某找工作,她给王某某打电话,我直接给王某某通话。我说陈某某大学学习播音主持刚毕业,想找个工作。王某某称自己是退伍干部,在新乡市技术监督局工作,有很广的社会关系,他当兵时候的老团长是郑州市广电局副局长,可以帮我问一下。两、三天后,李某午称王某某想看下陈某某的毕业证,我把毕业证给了李某午。又停了一个星期左右,李某午跟我说王某某能把陈某某安排到郑州电视台工作,但需要花9万元,2013年国庆节前安排上班,安排不成退钱。几天后,我转给李某午9万元,李某午说转给了王某某,之后就没有消息了。2013年国庆还没有让陈某某上班,我就问王某某,他说还在办,保证2014年元旦前让陈某某到郑州电视台上班。2013年12月底我通过李某午将陈某某毕业证要回,并给王某某说不办了,让他退钱,他也同意退钱,但李某午一直找他要钱,但他光说给,就是一直不退。我没有见过王俊峰,就是和王某某通过一次电话,其他都是李某午在和王某某联系。王某某要9万,我就通过李某午给他,中间都是李某午和王某某联系,没让李某午打收到条;

8.证人范世兴证言,我父亲范某某认识王某某,范某某被刑拘后,王某某联系问怎么办,我说凑钱还,王某某转给我2万元,用于偿还我父亲透支广发银行卡的2万元;

9.(2014)殷刑初字第128号刑事判决书,证明范某某于案发前退还王某甲3万元,退还常某某2.5万元。案发后,侦查机关对范某某追赃后,分别退赔王某某2414元、退赔常某某1392元、退赔王某甲1578元、退赔翟某某1860元。本院于2014年11月22日作出(2014)殷刑初字第128号刑事判决:(1)被告人范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0元;(2)责令被告人范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退赔被害人王某某人民币127586元、常某某人民币73608元、王某甲人民币83422元、翟某某人民币98140元、张某某人民币112865元、韩某某人民币53979元;(3)作案工具何某某、杨某、张某甲、常某某、王某某的假士官退出现役证、行政介绍信,身份证号为410504196807262013的范某某的假身份证予以没收;

10.王某某所打欠条复印件三份、证明复印件三份,证明收李某午为宋某某办理去新乡二十二所工作之事,现金10.5万,因事未办成,定于2014年7月30日之前还款完毕;收到李某午为办理石某某去铁路上班之事8万元,因事未办成,定于2014年11月20日前还清;收到李某午为陈某某办理去郑州电视台工作之事现金9万元,因事未办成,定于2014年8至9月20日前分两次还清;

11.王某某所打收条复印件一张,证明收到李某某办事款9万元,办理李某甲退伍进厂,办到后收回作废;

12.李某午收到条复印件一张,证明其收王某丙为石某某办理去新乡铁路上班款8万元,2014年6月17日退款1万元的事实;

13.范某某所打收条复印件四份,证明范某某为办理贾某某、常某某、王某某、杨某事情的收款情况;

14.接受证据材料清单一份,证明侦查机关收到李某某提交的(济)退字第2009064583号,姓名为李某甲的中国人民解放军义务兵退出现役证一本、(2009)83号姓名为李某甲的退伍军人行政介绍信一本;

15.抓获经过证明、拘留证,证明新乡市公安局胜利分局于2014年8月12日18时许将被告人王某某抓获,安阳市公安局殷蒙分局于2014年8月13日20时对王某某刑事拘留。

16.银行查询明细、汇款凭证复印件、部队相关证明、短信照片等其他证据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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