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被告单位诉讼代表人孙四清证言,2012年经区政府和北蒙办事处协调,由西司空村赔偿孙某丙共计296万元。2012年3月份,村支书孙某某提出,两委先后召开村支部会、两委会、党员大会、村民代表大会,均同意将原村委及周边地块用于做村民宅基地建房,以赔偿孙某甲赔偿款、解决村民住宅困难,有会议记录。当时村委会向北蒙办事处和殷都区政府申报过,北蒙办事处批准了,区国土资源局没有批准,申报材料在北蒙办事处。2012年9月成立建房小组,孙某某任组长,由他负责。9月24日开始收钱,2012年底拆迁平清,因属于殷墟保护区,2013年文物勘探后开始建房,后安阳市文物局执法大队称是违章建房,对村委会罚款5万元后继续建房。2014年春节网上曝光后区政府通知不让建房。一部分是原村委会办公地,一部分是原来的村集体企业用地,有被人承包,醋精厂、木器厂、煤球厂各一个,以上共计16亩,还有一部分是村民孙文强承包的养殖厂8亩; 开会研究时说主要卖给本村村民,后来有一部分本村嫁出去的闺女也购买。因为当时距离2012年9月30日赔偿孙某丙钱没有时间了,但本村村民没有买完宅基地,收不够钱,建房小组就开了一个会,组长孙某某提出嫁出去的闺女想买可以卖给她们,建房小组成员都同意了,但有无记录记不清了。所以村里也就同意将宅基地卖给非本村的人。共分57户型,实际交钱47人,共53张交款单据,其中15人是从村里嫁出去的闺女,户口已迁出司空村,非本村村民,分别是李红刚、孙荣娟、孙俊玲、赵聪、孙俊贤、吴双平、霍雷、孙文芹、孙静、孙竹、王洋、段淑芬、孙某丁、孙荣会、李海燕,该部分共计170.9万元; 共收取转让费489.75万元,是用于购买该地宅基地使用权的费用。以上费用赔偿孙某丙200多万,赔偿醋精厂连秋珍50多万、木器厂侯玉明6万多、煤球厂孙福喜6万多、养殖厂孙文强52万、北蒙办事处扣协调土地局、执法局等部门费用38万、拆迁清理场地7万多、市文物局罚款5万、考古勘探25.5万、2007年因村修路欠费被法院划走近60万,以及村里的其他零星开支; 3.证人孙某乙证言,系西司空村委会会计证明北蒙办事处书记刘小兵负责处理孙某丙赔偿一事,他召集西司空村两委开会,大意是把村东头那块地当宅基地处理,筹集钱还孙某甲的赔偿款。2011年年底、2012年年初,村委会接到法院裁定,赔不了孙某丙的钱,就把村东那块地(仅指调味品厂、煤球厂、幼儿园、木器厂那一块)赔偿给孙某丙。2012年3月份,村支书孙某某组织两会成员及党员村民代表开会,我做记录,研究决定不给地,由村里把地开发建房卖钱后赔孙某丙。后来听村支书孙某某和孙四清说开了两会可以卖给嫁出去闺女宅基地,但我没参加这次会议。其他证明情况与孙四清、孙某某证明情况一致; 4.证人姚卫国证言,系西司空村委会副主任。因孙某甲被电击致残,法院判决赔偿,2012年强制执行共计290余万,村委无力赔偿。后来孙某丙女儿因病去世,要抬女儿尸体去区政府闹事,北蒙办事处书记刘小兵召集我村两委委员我、孙某某、孙四清、王宝安四人开会,孙某某组织会议,没有人记录,孙某某提出将原村委会及周边地块用于村民建房,用于支付赔偿款及解决村民住房困难,我们村两委经过讨论一致通过; 5.证人王保安证言,系西司空村村支部委员。村支书孙某某提出建房收费赔偿,并召开汇集讨论通过,有记录,会议上说有钱就能买,但主要针对本村村民,没有专门研究过嫁出的闺女是否能够购买的问题。孙某某是建房小组组长,孙四清是副组长,他们二人负责建房工作; 6.证人和利芳证言,系西司空村建房小组成员,建房小组开会讨论过出嫁闺女能否买宅基地的事,我记得只要有钱,谁都能购买,但前提是必须持有本村村民的户口本,孙某某是村一把手,负责全面工作。孙某某是建房小组组长,孙四清是副组长,他们二人负责建房工作; 7.证人王秀芹证言,系西司空村监委会委员、建房小组成员。区政府、北蒙办事处协调村里偿还孙某丙赔偿一事,因无力赔偿,提出将西司空村原村委及周边的地建房收费支付赔偿的提议。后村委召开党员代表、村民代表扩大会,北蒙包村干部贾新财也去了,孙某某主持,会议表决同意了建房收费赔偿的事情。成立建房小组,孙某某为组长,孙四清为副组长,他们二人负责。开会时说的谁掏钱都能买,本村、外村都可以买,是为了赶快收钱赔偿,宅基地卖不完。我不记得开会研究过出嫁闺女能否买宅基地的事情; 8.证人孙永德、孙永渠证言,同王秀芹证言证明情况一致; 9.证人孙新中、孙文杰、孙新宾、孙加梦、孙光兴证言,不知道有无研究过村外人能否买房,其他证明情况与王秀芹证明情况基本一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