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殷刑初字第6号 公诉机关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单位安阳市殷都区北蒙街道办事处西司空村民委员会,组织机构代码B6721019-2,住址安阳市殷都区。 法定代表人孙四清,安阳市殷都区北蒙街道办事处西司空村民委员会主任。 诉讼代表人孙四清,男,1964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安阳市殷都区北蒙街道办事处西司空村民委员会主任。 被告人孙某某,男,1970年9月25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安阳市殷都区北蒙街道办事处西司空村党支部书记,住河南省安阳市殷都区。因涉嫌犯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罪于2014年9月6日被安阳市公安局殷蒙分局刑事拘留,2014年9月19日被逮捕,2015年3月1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辩护人吴秀萍,女,1967年,汉族,住安阳市殷都区。 辩护人张海军,河南地理律师事务所律师。 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检察院以安殷检公诉刑诉(2014)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单位安阳市殷都区北蒙街道办事处西司空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西司空村委会)、被告人孙某某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一案,于2014年12月25日向我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翔出庭支持公诉,被告单位西司空村委会诉讼代表人孙四清、被告人孙某某及其辩护人吴秀萍、张海军出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安阳市殷都区检察院指控: 2004年8月13日,安阳市殷都区西司空村村民孙某甲被该村变压器高压电击伤,孙某甲家人提起诉讼,后该案经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法院、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2010年7月20日,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判处安阳市殷都区北蒙街道办事处西司空村民委员会(简称西司空村委会)赔偿孙某甲1747153.1元。 2012年3月开始,为解决孙某甲赔偿款问题,孙某某先后主持召开村两委会、党员群众代表大会研究并集体决定将村东原村委会及周边土地转让,收取的土地转让费用于支付孙某甲赔偿款,同时解决村民住房困难,随后西司空村委会成立了建房小组,由孙某某任组长,并收取了47人(其中15人非本村村民)的土地转让费等共计4897500元。2012年9月,西司空村委会与孙某甲达成和解协议将西司空小学的房产及土地使用权抵偿赔偿款,同时将收取的土地转让费中的200万元支付孙某甲赔偿款和执行期间利息。 2014年,经安阳市殷都区国土资源局调查,西司空村委会未经依法批准,将上述土地中的3488.4平方米非法转让给15名非本村村民占用,获驭违法所得1709000元。 为指控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当庭出示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书证任职文件、行政处罚决定书复印件、民事判决书复印件等书证;2.证人孙四清、孙某乙等人证言;3.被告人孙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单位西司空村民委员会以牟利为目的,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孙某某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其行为构成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请依法判处。 被告单位西司空村民委员会辩称,不是为了牟利,是区领导、办事处领导安排要求将土地转让,然后赔偿孙某甲以及用于村里的各项费用。本村嫁出去的姑娘购买集资房不符合法律规定,但也没有明文规定,且向办事处领导汇报了。 被告人孙某某辩称,指控非法所得170万元错误,是转让给村里的闺女户,不是非法转让,她们仍是本村的人,且当时都是以父母的名字报的,开票时写的闺女的名字。另外,2012年9月17日在孙某甲家女孩死亡时才提到建房的事情,为协调上访,是区、办事处相关领导协调的此事。 孙某某的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为,一、村建房捐款的行为不是以牟利为目的,是为了解决判决执行,维稳要求。区政府及北蒙办事处是提议者、决策者、决定者,西司空村委会不是独立的决策者、决定者,孙某某及村委其他人都曾反对;二、指控非法所得170.9万元错误,本案建房占用17亩,收取47人建房款和押金共计489.75万,公诉机关以“本村村民”和“出嫁闺女”进行分割事实、区别对待,将15户“出嫁闺女”的170.9万元认定为非法倒卖、转让土地使用权罪没有法律依据。本案没有法律依据,指控不成立,且孙某某为稳控大局,执行行政意见,因网络媒体炒作,政府为避开负面影响,将孙某某迅速拘捕论罪,其行为虽然违法,但不构成犯罪,请求判处无罪。 经审理查明,2004年8月13日,安阳市殷都区北蒙街道办事处西司空村(以下简称西司空村)村民孙某甲被该村变压器高压电击伤,孙某甲家人向本院提起诉讼。该案先后经本院一审、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审理。2010年7月20日,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判决安阳市殷都区北蒙街道办事处西司空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西司空村委会)赔偿孙某甲各项费用共计1747153.1元。 2012年9月,西司空村委会与孙某甲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将西司空小学的房产及土地使用权抵偿赔偿款,同时赔偿孙某甲赔偿款和执行期间利息共计200万元。 2012年3月以来,为解决孙某甲赔偿款问题,孙某某先后主持召开村两委会、党员群众代表大会研究并集体决定将村东原村委会及周边土地转让,收取的土地转让费用于支付孙某甲赔偿款,同时解决村民住房困难。随后西司空村委会成立了建房小组,由孙某某任组长,并收取了47人(其中15人非本村村民)的土地转让费等共计4897500元,后该费用用于支付孙某甲赔偿款、执行期间利息、承包赔偿金及其他西司空村支出。 2014年,经安阳市殷都区国土资源局调查,西司空村委会未经依法批准,将上述土地中的3488.4平方米非法转让给15名非本村村民占用,获取违法所得1709000元,属于非法转让土地。2014年8月29日,安阳市殷都区国土资源局作出殷国土资罚决字(2014)1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对西司空村没收非法所得170.9万元,罚款人民币85.45万元。西司空村委会未缴纳非法所得及罚款。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当庭举证,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被告人孙某某的供述,2004年,西司空村村民孙某丙的儿子孙某甲被电击致残,经过一、二、再审,法院判决村委会赔偿176万元,2012年法院强制执行赔偿双倍利息290余万,村委无力支付。2012年3月13日我已当上村支书,经两委大会研究,决定将原村委会及周边地块用于村民建房,一方面收费用于支付孙某甲的赔偿款,另一方面解决村民住房困难,占地约17亩,共57户,实际交款47人,收取转让费用489.75万,是购买宅基地使用权的费用,全交到西司空村委会,2013年建40户,2014年6月建17户,分别被安阳市殷都区土地局以非法占地对每户进行了查处。其中有15户不是本村村民,是本村闺女户,结婚前是本村村民,结婚后户口迁走了,这部分共计170.9万元。建房没有经过乡、县两级政府批准。费用是以新农村建设捐款和保证金的名义收取的宅基地转让费。2012年9月份前,北蒙办事处协调赔偿孙某甲290万的事,在办事处开会时村两委有我、孙四清、王保安、姚卫国都去了,当时就提到原村委及周边地块用做村民宅基地建房收费用于赔偿,之后就按照“四加二”工作法召开村支部会、两委会、党员大会、村民代表大会,全员同意。开会说主要卖给本村村民,后来一部分本村嫁出的闺女也购买了。成立建房小组组长是我,副组长是村主任孙四清,成员还有副主任姚卫国、支部委员王保安、会计孙某乙,村民代表孙新忠、孙文杰、孙艳春、张新宾(监委会成员)、和利芳(监委会成员)、王秀芹、党员代表孙润延、孔永德、孙广兴、孙贵生、孙文明、赵天文等共十几个人。收费标准是一间宅基地卖2.5万元,三间为一户收取7.5万元,还有四、五间的,临街的多收1万元,另外根据间数不同按比例收取5000元、6500元等不同金额的建房保证金。转让费共489.75万,赔偿孙某丙200万,赔偿醋精厂、木器厂、煤球厂、养殖厂共120万,北蒙办事处扣了协调土地手续费用38万,考古勘探花了25.5万元,2007年村里欠修路费被法院判决划走不到60万,其他用于村里开支了。非本村村民已外嫁的15户来交钱时都有本村村民陪同,当时急于收钱支付孙某甲赔偿款,我知道是出家闺女买宅基地,钱已经收了,我也就默认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