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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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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符方敏犯受贿罪、被告人符方雄犯行贿罪刑事判决书(4)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22
摘要:关于被告人符方敏的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符方敏具有自首情节。的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符方敏、符方雄的供述与《符方敏、符方雄到案经过说明》及证人符某1的证言能相互证实被告人符方敏是在办案机关已掌握其违法违纪

关于被告人符方敏的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符方敏具有自首情节。”的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符方敏、符方雄的供述与《符方敏、符方雄到案经过说明》及证人符某1的证言能相互证实被告人符方敏是在办案机关已掌握其违法违纪线索后对其调查时才如实供述了其已被掌握线索的违法违纪行为。其行为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职务犯罪案件认定自首、立功等量刑情节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条关于自首认定的有关规定。故辩护人对此的辩护意见据理不充分,本院不予采纳。

关于被告人符方敏的辩护人提出的“符方敏具有立功情节”的辩护意见。经查,《关于原市扶贫办主任符方敏向市纪委反映苏某等人涉嫌违纪问题的说明》《关于给予苏某同志留党察看处分的决定》《关于给予苏某行政撤职处分的决定》《关于给予王某2同志党内严重警告处分的决定》《关于给予王某2行政记大过处分的决定》与证人苏某、王某2的证言、被告人符方敏、符方雄的供述相互证实被告人符方敏在办案机关对其违纪问题进行调查时检举了东方市扶贫办公室原副主任苏某、报账员王某2在东方市扶贫橡胶苗项目中利用职务便利为符方雄谋取利益并收受贿赂的事实,且该事实已经查证属实。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职务犯罪案件认定自首、立功等量刑情节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条关于“犯罪分子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提供侦破其他案件重要线索的,必须经查证属实,才能认定为立功。”的有关规定,应认定被告人符方敏具有立功表现。故辩护人对此的辩护意见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采纳。

被告人符方敏的辩护人提出的“符方敏积极退赃17万元,认罪态度良好,是初犯、偶犯。”的辩护意见及被告人符方雄的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符方雄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具有坦白情节,认罪态度好,有明显的悔罪表现,且没有前科劣迹,属于偶犯、初犯,具有从轻处罚情节。”的辩护意见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采纳。

被告人符方敏具有立功表现,依法可以减轻处罚;被告人符方敏如实供述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符方敏主动退缴部分赃款,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符方雄如实供述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二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九条、第三百九十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八条、第九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行贿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符方敏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六个月,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60,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5月22日起至2022年11月21日止。)

二、被告人符方雄犯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6月29日起至2021年6月28日止)。

三、依法扣押的赃款人民币175,6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四、对被告人符方敏的违法所得人民币424,400元,继续予以追缴。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海南省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

审 判 长 王 超

审 判 员 王 婧

审 判 员 丁 志 芳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陈 凤 羽

附:适用本案的法律条文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八十三条对犯贪污罪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个人贪污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二)个人贪污数额在5万元以上不满10万元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

(三)个人贪污数额在5000元以上不满5万元的,处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七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个人贪污数额在5000元以上不满1万元,犯罪后有悔改表现、积极退赃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予刑事处罚,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四)个人贪污数额不满5000元,情节较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较轻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酌情给予行政处分。

对多次贪污未处理的,按照累计贪污数额处罚。

第三百八十五条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

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认处。

第三百八十六条对犯受贿罪的,根据受贿所得数额及情节,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处罚。索贿的从重处罚。

第三百八十九条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是行贿罪。

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以行贿论处。

因被勒索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没有获得不正当利益的,不是行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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