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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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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符方敏犯受贿罪、被告人符方雄犯行贿罪刑事判决书(3)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22
摘要:4、证人陈某的证言。其证言证明,他是东方瑞辉实业开发有限公司的法人代表,2012年他在网上看到市扶贫办采购橡胶苗后就联系符方雄一起投标,并和符方雄约定,中标方要向不中标方购买橡胶苗,2013年,符方雄打电话给

4、证人陈某的证言。其证言证明,他是东方瑞辉实业开发有限公司的法人代表,2012年他在网上看到市扶贫办采购橡胶苗后就联系符方雄一起投标,并和符方雄约定,中标方要向不中标方购买橡胶苗,2013年,符方雄打电话给他,让他参与投标。瑞辉公司并没有生产和经营橡胶苗资质,他知道他不可能中标,但因为想把自己的橡胶苗卖出去,所以才和符方雄一块参与竞标。

5、证人文某的证言。其证言证明,他是东方三和达农业开发有限公司的法人代表,2012年和2013年三和达公司与符方雄一起参加东方市扶贫办橡胶苗采购项目的投标,三和达公司的《投标文件》是按照符方雄给的范本制作的。三和达公司没有生产和经营橡胶苗资质,二次投标都没有中标。

6、证人李某、张某、奚某、林某、玉长东、曾某、梁某、符某的证言。其证言证明,2011年至2013年,符方雄向他们购买过橡胶苗,购买的品种有600号、107、大丰95和热研7-33-97等,他们提供的橡胶苗没有检疫检验报告。

7、证人符某2、黎某的证言。其证言证明,2011年至2013年东方市扶贫办每年都向晖盛公司采购橡胶苗,晖盛公司向扶贫办提供的橡胶苗,有一部分是晖盛公司培育的,有一部分是从乐东、白沙等地采购后卖给扶贫办的。同时证明了晖盛公司的出苗情况。

8、证人苏某的证言。其证言证明,在东方市扶贫办公室与东方晖盛农业开发有限公司购买橡胶苗的过程中,他2012年、2013年二次收受了符方雄所送的4万元。

9、证人王某2的证言。其证言证明,东方市扶贫办公室从2011年至2013年跟晖盛公司采购橡胶苗,她负责有关采购橡胶苗款报账工作,2011年底和2012年底,她二次收受了符方雄的送的2万元。

(三)鉴定意见

1、海南省人民检察院琼检技鉴[2015]2号《司法会计检验报告》。证明,(1)在2011年6月至2014年1月期间,东方市扶贫开发办公室从工商银行的账户转款20笔至东方晖盛农业开发有限公司的工商银行账户,总计金额20,600,000.00元,支付购买橡胶苗款。(2)2011年6月至2014年1月,东方晖盛农业开发有限公司收到东方市扶贫开发办公室2,060万元橡胶苗款后,给符方雄转账支付购买橡胶苗款16笔,总计金额20,418,500.00元。

2、中国热带农业科学院橡胶研究所《关于东方市扶贫橡胶苗品种鉴定报告》。证明中国热带农业科学院橡胶研究所鉴定,2011-2013年度东方晖盛农业开发有限公司提供给东方市扶贫办公室的扶贫橡胶苗主要品种有热研7-33-97、RRIM600和少量大丰95。其中热研7-33-97平均为54%。

(四)被告人供述

1、被告人符方敏的供述。其供述证明,他任东方市扶贫办公室主任后,每年都有采购橡胶苗业务,他觉得有利可图,就想成立一个公司,2009年2月,以他儿子符晖、符某3和他弟弟符方雄的妻子符某4为股东成立东方晖盛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公司法人代表为符晖。符晖一直在外打工,基本上是他弟弟符方雄在操作公司的实际业务。2011年至2013年,东方市扶贫办有几批橡胶苗采购业务,他就利用招投标的机会,暗箱操作,在公开招投标中,提高投标人的标准和要求,使许多公司无法挤进来,导致两次公开招标流标,他知道二次流标后业主单位可以自行邀标,在邀标中,为了晖盛公司能够有条件参加竞标,他们降低了条件,并邀请晖盛公司和其他两家公司一起进行围标,使晖盛公司如愿以偿中标。连续三年他们都是以这种手法进行操作,从而使晖盛公司中标获得利润。2013年10月的某一天,符方雄打电话给他,说要给他40万元,他说他不在家,叫符方雄拿钱到他家交给他妻子,符方雄就拿了40万元现金给了他妻子,2014年1月份的某一天,符方雄来他家跟他吃饭,他说想买车,符方雄就说给他20万元,他把中行卡给符方雄后符方雄就把钱打进了卡里面。

2、被告人符方雄的供述。其供述证明,他哥哥符方敏当上东方市扶贫办主任后,他看到扶贫办每年都有供大量的橡胶苗,就向他哥哥提出能否开一个搞农业的公司来向市扶贫办供橡胶苗,他哥哥符方敏同意后,2009年他向符某2借了50万元注册设立了晖盛公司,因为他是学校的职工不能经商,就用侄子符晖、符某3和妻子符某4的名字登记做晖盛公司的股东,公司的总经理是符晖。2009年及2010年都是由东方市扶贫办指定晖盛公司供橡胶苗,2011年符方敏对他说以后要以招标方式供苗了,要他去了解招标流程,在2011年、2012年、2013年中,东方市扶贫办只要一需要橡胶苗,符方敏就会提前告诉他,后他去找东方瑞辉实业开发有限公司和东方三和达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参与竞标,中标后晖盛公司就跟东方市扶贫办签订合同并去购苗及供苗。2011年6月至2013年8月晖盛公司与市扶贫办签订的《橡胶苗采购合同书》上乙方法人代表“符晖”的名字都是他签的。晖盛公司采购橡胶苗的任务是由他找儋州、乐东、白沙的有大型橡胶苗圃的私人老板采购的,哪家便宜他就采购哪家,橡胶苗直接交付给指定的村落。2011年至2013年期间,他一共采购了100多万株橡胶苗,晖盛公司赢利大约100多万元。2012年,他分20万元给他大嫂符某1,2013年他三次给他大嫂符某1共计20万元,2014年1月份时,符方敏说要买一辆新车,需要20万元,并拿了一张中行卡交给他,2014年1月23日早上,他在中国银行转了20万元进符方敏的账户。

以上证据经法庭举证、质证,来源合法,客观真实,与本案具有相关性,证据间能相互印证,本院予以采信。

本院认为,被告人符方敏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600,000元,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被告人符方雄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财物600,000元,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行贿罪。公诉机关指控二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关于被告人符方敏在开庭审理中提出的“指控他受贿的60万元中有20万元是他向符方雄借的。”的辩解意见及其辩护人提出的“最后一笔20万元是借款”的辩护意见与被告人符方雄提出的“指控的数额里面有20万元是他哥哥符方敏向他借的。”的辩解意见及其辩护人提出的“起诉书认定2014年1月23日被告人符方雄通过中国银行转账给被告人符方敏的20万元为行贿行为,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符方雄行贿的金额为40万元而不是60万元。”的辩护意见。经查,《司法会计检验报告》与证人符某1的证言及被告人符方雄、符方敏在侦查机关的供述相互证实2014年1月23日有橡胶苗款1,013,000.00元转入被告人符方雄的账户,同日,被告人符方雄将20万元转入被告人符方敏的账户,被告人符方雄是基于被告人符方敏为东方晖盛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在橡胶苗采购项目中谋取到不正当利益后才根据符方敏的需要送给符方敏20万元。故二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对此的辩解、辩护意见据理不充分,本院不予采纳。关于被告人符方敏的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符方雄分几次送给符方敏的40万元中,零散给的2万、8万、10万中含有对父母的赡养费。”的辩护意见。经查,证人符某1的证言与被告人符方雄、符方敏在侦查机关的供述相互证实符方雄通过符某1送给符方敏的40万元是东方晖盛农业开发有限公司获得利益后符方雄送给符方敏的好处费。故辩护律师对此的辩护意见据理不充分,本院不予采纳。关于被告人符方雄的辩护人提出的“本案的行为应为晖盛公司的法人犯罪行为,不是符方雄的个人行贿行为,应以晖盛公司法人行贿定性。”的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符方敏、符方雄的供述与证人符某3、符某4、符某2及《司法会计检验报告》能相互证实被告人符方雄在成立东方晖盛农业开发有限公司时即具有利用被告人符方敏的职务之便获得东方市扶贫办公室的橡胶苗采购业务的目的,从东方晖盛农业开发有限公司的出资、经营管理、风险承担、利益分配等各方面均可得出晖盛公司实质是以公司之名,行个人之实。故被告人符方雄的辩护人提出的此辩护意见据理不充分,不应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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