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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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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林圣兵犯行贿罪刑事判决书(3)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22
摘要:3、证人吴某的证言。其证言证明,2010年下半年,公司老板林圣兵委派他到海南东方找高某办理一艘船舶的注销过户手续。他到东方后由于高某不在东方,高某就打电话给张某,张某带他去宾馆住下,他就在宾馆等待张某办理

3、证人吴某的证言。其证言证明,2010年下半年,公司老板林圣兵委派他到海南东方找高某办理一艘船舶的注销过户手续。他到东方后由于高某不在东方,高某就打电话给张某,张某带他去宾馆住下,他就在宾馆等待张某办理注销手续的消息,在这个过程中林圣兵打电话给他说还有两艘船舶需要办证,让他跟张某谈一下,在宾馆房间里他就跟张某说了这事,张某说可以办理,需要100万元费用,他把情况告诉林圣兵,林圣兵同意后他就离开海南了。他到海南办理琼东方F8022的注销手续时接触张某之后,张某打电话给他,叫他打琼东方F8022的最后一笔尾款,他向林圣兵请示,林圣兵就叫他把50万元转到东方顺通船务公司账户。

4、证人陈某的证言。其证言证明,(1)2010年上半年,张某找他说朋友有一艘辅助船想在东方入户,希望他能帮忙,并说事成之后朋友会感谢,他就答应了。他们对那艘船检验完并发了检验证书后,张某分别在东方的高速路口和八所桥头附近二次各给了他20万元,一共40万元。2010年10月份左右,张某又找到他说朋友有两艘辅助船想在东方入户,希望他能在入户前的初次检验上帮忙,并说事成之后朋友会感谢,他就答应了。他们对那两艘船检验完并发了检验证书后,在年底的时候,张某问他要一个银行账户,说要发给小吴,让小吴给他转钱,他就把一个名为“陈某4”的账户给了张某。过了些日子,这个账户就分两次转进了40万元,每次20万元。(2)琼东方F8022、琼东方F8023、琼东方F8024号船的检验证书都是他们出具的,按照正常的程序,这三艘船舶应该由海南省船检局进行检验。因为船舶一些申请初次检验时的材料不齐全,小吴希望他在对船检验时帮忙关照,让他们的船顺利通过检验,所以给他钱。

5、证人陈某2的证言。其证言证明,2010年,她丈夫林圣兵交代她从她账户转了一笔40万元到一个账户里,并把对方的账号发给她,她就到南京市鼓楼区江东北路的农业银行把40万元转过去了。

6、证人符某的证言。其证言证明,高某是东方市顺通运输公司的老总,她曾在该公安担任出纳。因为公司业务较多,她为了工作便利开了几个个人账户,高某有的时候打钱进公司账户,有的时候打进她个人账户。她曾按照高某的要求,到农业银行取出现金交给张某。

7、证人卢某的证言。其证言证明,(1)2010年的某一天,张某对他说有个朋友有艘辅助船想在东方入户,要求他帮忙,并说事情办成之后再给他一个红包。之后,张某就拿着一份申请船名号的申请书给他,他口头向罗某局长汇报后就给张某出具了一个船号琼东方F8022的证明,张某就拿着琼东方F8022的船名号证明去船舶检验局办理船舶检验证。没过多久,张某就拿着琼东方F8022的船舶检验证书回来找他办理入户手续,他拿这个证书叫赵某制作了渔业船舶登记证、渔业船舶所有权证,他把这些证书交给张某后没多久,张某就在他办公室给了他10000元现金。大概过了一个多月,张某又跟他说琼东方F8022要办理注销手续,要求他帮忙办理,随后他又帮张某办理了琼东方F8022号船的注销手续。琼东方F8022的船舶检验证书是由白马井船检局出具的,这种船舶是不可以在东方入户的,在东方入户的船舶应该由三亚船检局进行检验。(2)根据局里讨论同意,他为东方海盛渔港管理有限公司申请的两艘渔业辅助船给出了琼东方F8023、琼东方F8024的船号证明,这两艘船也由东方渔港监督办理了渔业船舶登记证书。

8、证人赵某的证言。其证言证明,2010年8月份,张某拿着琼东方F8022船舶的船名号证明、船舶检验证书来找卢某办理在东方的入户手续,卢某拿着这些材料叫他按照船舶检验证书的数据填写渔业船舶登记证、渔业船舶所有权证、渔业船舶证书,他把这些证书上的数据填写完后交给卢某,由卢某在证书上盖“中华人民共和国东方渔港监督”的公章。

9、证人许某的证言。其证言证明,她和张某是夫妻,2011年10月26日转入她中国农业银行卡的30万元是转给张某的,她不知道是谁转进来的。

10、证人陈某4的证言。其证言证明,户名为陈某4,卡号为6228************的中国农业账户是她开设的,她开了这个账户后就把银行卡交给了她丈夫冯某,冯某交给陈某使用。

11、证人陈某3的证言。其证言证明,他是东方海盛鱼港管理有限公司的法人代表、总经理。东方市海洋与渔业局监察大队的队长张某曾找过他,说有船想挂靠海盛鱼港管理有限公司,要求他帮忙盖海盛鱼港管理有限公司的公章,因为他们公司在张某管理范围内,张某拿申请书给他,他盖好公章后就交给张某了,申请书上的内容不是他们拟写的。他们公司没有琼东方F8023、琼东方F8024这两艘辅助船,这两艘船在哪里他也不知道。琼东方F8023、琼东方F8024的渔业船舶登记证书他没有见过。

12、证人蔡某的证言。其证言证明,旧船要在东方入户,必须经过三亚船检局进行船检,并出具船舶检验证书,然后到东方市海洋与渔业局进行申请才能拿到船号并在东方入户。

(三)被告人林圣兵的供述。其供述证明,(1)2010年,他想营业渔业运输辅助船,在福建、上海买三艘旧船,但是这三艘旧船年检已过期,且在福建、上海都办不了年检,他经多方打听,在海南可以办理渔业船舶检验证书。2010年5月,他打电话给高某叫高某联系一下,看能不能在海南办理旧船检验证书,过了两天,高某打电话告诉他说可以办理,并让他到海南商谈。他到海南后与高某商谈以120万元包干找人打点办理一艘渔业船舶检验证书、入户、船舶注销等相关手续。谈好价格后高某带他到东方市见张某,他们一起在东方市吃饭时,他问张某,这些船舶检验证书、入户证书、过户注销手续,能不能办理?张某说可以办理,他问办理一艘船舶的全部费用是多少?张某说“费用的事你跟高某谈”。吃完饭后他就和高某回海口了。在办理第一艘船琼东方F8022证书的过程中,按高某的要求,他共五次向符某的账户转了115万元。(2)因为琼东方F8022船要办理注销手续,张某就叫吴某把尾款打过去,吴某转告他后,他就联系高某确认是不是张某叫打钱,高某说是的,不然张某不给办注销手续,他就叫吴某从其账户把50万元转给高某的公司东方顺通船务公司的账户,转钱后他就打电话给高某,让高某叫张某把注销手续办好,他还打电话给吴某或张某让张某找高某结算。(3)2010年8月份,他派吴某到东方市办理第一艘船琼东方F8022的过户和注销手续,并与张某谈办理第二、第三艘船舶相关手续的价格问题,最后与张某谈好以100万元办理两艘船舶的相关手续。2010年11月底,张某打电话给吴某说先打20万元给陈局长,陈局长才带人去上海对船舶进行检验,并给吴某提供了一个名叫“陈某4”的账户,吴某把这情况告诉他后他就给“陈某4”的账户转了一笔20万元。2011年1月份,张某打电话给吴某说检验证书已经办好了,需要给陈局长再转20万元,吴某告诉他后他又往“陈某4”的账户转了一笔20万元。后来张某又打电话给吴某说,船舶入户手续已经在办了,还有60万元没有付,吴某告诉他后,他就给张某提供的“许某”的账户转了一笔30万元,转款后张某就把琼东方F8023、琼东方F8024船舶的检验证书寄给了他。

以上证据经法庭举证、质证,来源合法,客观真实,与本案具有相关性,证据间能相互印证,本院予以采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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