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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旗下栏目: 刑事判决书

徐新国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一审刑事判决书(3)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22
摘要:2013年10月16日,崔某丙和崔某乙向济南市公安局提出财产查封异议,申请解封淄博市张店区淄博世纪花园居住区五星园6号楼4单元14层西户、8号楼3单元3层东户。经查,2008年4月6日崔某乙以38.879万元购买淄博市张店区淄

2013年10月16日,崔某丙和崔某乙向济南市公安局提出财产查封异议,申请解封淄博市张店区淄博世纪花园居住区五星园6号楼4单元14层西户、8号楼3单元3层东户。经查,2008年4月6日崔某乙以38.879万元购买淄博市张店区淄博世纪花园居住区五星园6号楼4单元14层西户,2011年1月5日崔某乙与崔某丙签订房地产转让协议,转让价格40万元。2008年4月6日,崔某乙以35.4465万元购买淄博市张店区淄博世纪花园居住区五星园8号楼3单元3层东户,2011年1月5日崔某乙与崔某丁签订房地产转让协议,转让价格60万元。2013年12月31日,公安机关解除对上述房产的查封。

2014年10月8日,张某某提出财产查封异议,申请解封张某某名下的济南市市中区舜德路1号天泰·太阳树二期7号楼2-901室、2-107室两套房产。经查,徐新国和张某某系情人关系,2006年底开始同居。2006年张某某分两次借给徐新国共80万元,之后张某某和其亲属陆续通过邱某某向欣康祺公司投钱,至2009年12月5日,张某某和其亲属借给徐新国本息共计190万元,该笔借款于2010年12月5日重新转单书写为徐新国欠张某某190万元。2010年4月19日至9月5日,徐新国通过徐国营账户多次转给张某某共计113.8804万元,9月8日,徐新国指使李某某从徐国营账户转给张某某175万元,从徐国营账户向陈某丙账户转款100万元,该100万元于次日转给张某某,9月9日,张某某以285.28万元购买了济南市市中区舜德路1号天泰·太阳树二期7号楼2-901室、2-107室。因2009年12月5日徐新国累计向张某某借款190万元,并形成190万元借条1份,2010年12月5日重新转单书写190万元借条1份,且该190万元借款仍然记录在李某某记录的账本上,借款状况为未归还。徐新国通过徐国营和陈某丙账户转账给张某某用于购买房产的275万元,未在李某某记录的账本中体现,并非偿还之前的190万元借款。结合徐新国和张某某的资金往来情况和情侣关系分析,可以认定张某某购买的济南市市中区舜德路1号天泰·太阳树二期7号楼2-901室、2-107室系徐新国用赃款购买。

对徐新国提出公安机关扣押的皖SJ3477丰田轿车系张某某用其还款购置的辩解,以及2014年10月8日张某某申请解封扣押于公安机关的皖SJ3477丰田轿车的异议。经查,皖SJ3477丰田轿车,原本登记在张某某名下,车牌号原为鲁A819K5,2012年2月10日过户在张某某亲属方某名下,车牌号为皖SJ3477。该车辆系张某某于2010年6月11日在济南市购买,购买该车的款项虽来源于被告人徐国营的农业银行账户,但有被告人李某某所记账目和银行交易明细为证,该款确系欣康祺公司支付张某某的借款利息及偿还姜某某的还款。

认定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并经庭审质证和查证属实的下列证据证实:

1、证人崔某乙、崔某丙、崔某丁的证言和书证商品房买卖合同2份、房地产转让协议2份证实,2008年4月6日崔某乙以38.879万元、35.4465万元购买淄博市张店区淄博世纪花园居住区五星园6号楼4单元14层西户、8号楼3单元3层东户,2011年1月5日,崔某乙与崔某丙、崔某丁签订房地产转让协议,转让价格分别为40万元、60万元。

2、证人张某某的证言和书证借条2份证实,其与徐新国系情人关系,2006年底始一直同居。2006年先借给徐新国40万元,后来又借给他40万元,还说服自己亲属陆续借钱给徐新国,是以邱某某的名义借给徐新国的,最后利息加上其本人的本金,再加上亲属的利息和本金,共计190万元。2010年6月,张某某购买丰田皇冠轿车一部,价格为37.223万元。

3、证人邱某某的证言和书证借条2份证实,邱某某系新华制药股份有限公司商业分公司经理,其与欣康祺公司有业务往来。邱某某及其亲属在欣康祺公司投有资金200余万元,其中其弟媳陈某丙投有大约20余万元。张某某与徐新国系情人关系,2009年12月5日,其借用张某某的190万元实际上是张某某投给欣康祺公司的钱,2010年12月5日重新书写了1份实际借款人为徐新国的190万元借条。另徐新国通过陈某丙给张某某转过100万元。张某某在欣康祺公司的借款登记在邱某某(新华邱)名下。

4、书证李某某记录的账目及银行交易记录证明,2010年6月11日,欣康祺公司通过徐国营的农业银行账户偿还“新华邱”(邱某某,实际出借人为张某某)借款及利息20.2万元;偿还姜某某借款及利息20万元,该20万元又转入张某某账户;当日,张某某消费37.223万元。李某某记录的账目中没有记载2010年9月8日欣康祺公司支付175万和100万的记录。

5、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证明,其负责欣康祺公司集资款的账目记录及转账事项,只要是与集资有关的账目其均在账本上记录,不是的就不记。2010年6月11日,通过徐国营农业银行账户支付给张某某的20.2万元及支付给姜某某的20万元,均是偿还利息或借款,且在账目上有记录。2010年9月8日徐新国安排其支付175万给张某某和支付100万给陈某丙的款项,在账目上没有记录。

6、证人陈某丙的证言和书证银行卡取款凭条、存款凭条、存款业务回单各1份证实,2010年9月8日,徐新国找陈某丙帮忙,通过其农业银行的账户转给张某某100万元。

7、书证工商银行转账凭证1份、农村合作银行电汇凭证1份、崔某乙书写的收到条2张证实,2011年1月5日,崔某乙收到崔某丙房款40万元、收到崔某丁房款60万元。

8、书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2012)市民初字第3058号民事判决书证实,济南万达公司与徐某签订的关于万达广场住宅区D区13号楼1-701室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商品房买卖合同补充协议》及相关合同附件已被判决解除。

9、书证济南市公安局协助查询财产通知书一宗、农业银行账户明细一宗证实,2010年4月19日至9月5日,徐新国通过徐国营账户多次转给张某某共计113.8804万元,9月8日徐新国通过徐国营、陈某丙账户两次转给张某某共计275万元。

10、书证商品房买卖合同2份证实,2010年9月9日,张某某购买了济南市市中区舜德路1号天泰·太阳树二期7号楼2-901室、2-107室。

11、书证济南市公安局扣押物品清单、齐鲁银行电汇凭证各1份证实,2013年12月23日,济南万达公司将崔某乙用欣康祺公司非法筹集资金支付的购房首付款2472940元交到公安机关。

12、济南市公安局协助解除查封通知书证实,2013年12月30日、31日,公安机关对济南市万达广场住宅区D区13号楼1-701室、淄博市张店区淄博世纪花园居住区五星园6号楼4单元14层西户、8号楼3单元3层东户解除查封。

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责任编辑:采集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