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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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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新国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一审刑事判决书(2)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22
摘要:被告人徐新国于2012年3月23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被告人徐国营、李某某、张某某分别于2012年3月28日、3月23日、6月11日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上述主要犯罪事实。案发后,公安机关查封、扣押用赃款购置的汽

被告人徐新国于2012年3月23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被告人徐国营、李某某、张某某分别于2012年3月28日、3月23日、6月11日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上述主要犯罪事实。案发后,公安机关查封、扣押用赃款购置的汽车、房地产、玉石制品、现金等(详见查封、扣押物品清单一览表)。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

1、集资参与人彭某、裴某某等77人的陈述和书证借条、银行转账、取款凭证或交易明细等证明,经徐新国、欣康祺公司其他工作人员或是朋友介绍,欣康祺公司有投资项目,办理承兑汇票业务,有较高收益,欣康祺公司向他们吸收存款的方式、金额、期限、利息、返还金额等情况。

2、集资参与人李宗某、赵某某等20人的陈述和书证借条、银行转账、取款凭证或交易明细等证明,被告人徐国营介绍说欣康祺公司有投资项目、办理承兑汇票,有较高收益,欣康祺公司向他们吸收存款的方式、金额、时间、利息、返还金额等情况。

3、集资参与人史某某、尹某某等11人的陈述和书证借条、银行转账、取款凭证或交易明细等证明,张某某介绍说欣康祺公司有投资项目、办理承兑汇票,有较高收益,欣康祺公司向他们吸收存款的方式、金额、时间、利息、返还金额等情况。

4、证人崔某乙的证言证明,其系欣康祺公司财务负责人,公司全体员工开会时,徐新国让其在会上对员工说:家里要有多余的钱可以存在公司,按每月1.4%-1.5%支付利息,用途是公司经营、购买药品及承兑汇票。到2011年11月很多客户到公司要账,其才知道公司给每个客户月息3.1%,其只好让李某某给来要账的客户打借条。其从欣康祺公司账上拿钱买的房子有徐某名下的万达广场13号楼、淄博三星怡水名城的房子、徐某甲名下的解放东路现代逸城的房子、其名下的鲁能领秀城、林景山庄和淄博张店世纪花园的房子及徐新国名下荷兰庄园的房子。其中,其名下的淄博世纪花园的两套房子在2011年1月5日卖给崔某丙、崔某丁。其还用欣康祺公司1000多万元购买了寿山石。

5、证人孟某某、刘某某的证言证明,孟某某及刘某某均系欣康祺公司的员工。孟某某、刘某某通过李某某分别介绍朋友侯继武、杨纪东向欣康祺公司存款,孟某某、刘某某从中获取利息差。

6、证人王某甲的证言证明,其系欣康祺公司会计,欣康祺公司实际掌控人始终是徐新国,2003年至2006年公司业务正常,2006年开始吸收公众存款,2010年由于资金紧张开始大量吸收公众存款,直到2011年10月底资金链断裂。

7、证人王某乙的证言证明,其系欣康祺公司财务人员,2008年左右听说欣康祺公司买卖承兑汇票,并支付部分利息,2009年后开始直接吸收客户资金,返利息,一直到2011年11月份公司出事。

8、证人王某丙的证言证明,其系欣康祺公司财务人员,2010年其跟着李某某干财务后才知道欣康祺公司买卖承兑汇票的事情,客户把购买汇票的钱给公司,公司用现金买回汇票来再给客户,并支付客户部分利息;还有就是直接吸收客户资金,利息从3.1%到4%不等,这样一直到了2011年11月份公司出事,一般都是徐新国、崔某乙和徐国营接待投钱的客户,收钱都是李某某负责。

9、证人赵某甲的证言证明,其系欣康祺公司员工,欣康祺公司实际负责人是徐新国和崔某乙,2008年起,欣康祺公司开始吸收客户及个人存款,并支付比银行同期利率高的利息,欣康祺公司对外销售的药品价格大部分比进价低。

10、证人荀某某的证言证明,其系莱阳市江波制药有限公司的会计。2006-2009年,莱阳市江波制药有限公司和欣康祺公司在没有业务往来的情况下进行过承兑汇票买卖业务,但已经不欠欣康祺公司的钱了。

11、证人陈某甲的证言证明,陈某甲系欣康祺公司的员工,其曾到莱阳市江波制药公司找荀某某拿承兑汇票。

12、证人王某丁、赵某乙的证言证明,2009年与崔某乙相识以后,崔某乙陆续从王某丁个人处、赵某乙经营的福建榕宝堂艺术品投资公司购买过200多万元的寿山石等石头。

13、证人陈某乙的证言证明,陈某乙与崔某乙系朋友关系,2010年6月份,崔某乙将鲁A96H75丰田轿车借给陈某乙使用。

14、书证欣康祺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企业变更情况证实,2003年10月,欣康祺公司成立,注册资本218万元,法定代表人崔某乙,该公司的经营范围:中成药、化学药制剂、抗生素、生化药品、生物制品(除疫苗)及消杀用品、化工原料的销售,2009年8月11日注册资本变更为1518万元,2009年12月29日法定代表人变更为被告人徐国营,2012年12月21日被吊销。

15、书证徐国营、崔某乙的农业银行、工商银行、信用社银行账户明细以及银行业务回单一宗和李某某填制的欣康祺公司吸收款项记录本8本证实,欣康祺公司向集资参与人吸收存款及返还利息的情况。

16、书证中准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会计检验报告证实,欣康祺公司吸收公众存款的金额、返还金额、未还金额等相关情况。

17、书证崔某乙农业银行、合作银行账户电汇结算业务申请书、凭证回单等一宗及欣康祺公司济南市商业银行账户电汇凭证回单一宗证实,欣康祺公司用非法筹集的资金与莱阳市江波制药有限公司进行承兑汇票买卖的情况。

18、书证山东省宝玉石测试研究中心检验报告1份证实,扣押的玉石的市场参考价格为184300元至219800元之间。

19、书证山东天泰衡信资产评估有限公司资产评估报告书1份证实,扣押的鲁A96H75丰田卡罗拉评估价值为85694元。

20、书证房地产估价报告书12份证实,徐新国、崔某乙用赃款购置的房地产济南市历下区转山西路18号荷兰庄园7号楼1-501室等12套,价值共计26287619元。

21、扣押物品、文件清单、房产查封手续证实,涉案人员用赃款购置的房产、土地、车辆、玉石制品、投资收益及现金均已被济南市公安局扣押、查封。

22、书证抓获材料、发破案经过各1份证实,2012年3月23日被告人徐新国被抓获归案;被告人徐国营、李某某、张某某分别于2012年3月28日、3月23日、6月11日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各自主要的犯罪事实。

23、四名被告人的供述与以上证据基本相吻合。

另查明,2013年9月3日济南万达商业广场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济南万达公司)向济南市公安局提出财产查封异议,申请解封万达广场住宅区D区13号楼1-701室。经查,2010年5月17日,崔某乙用欣康祺公司非法筹集的资金2472940元为徐某(徐新国之子)支付购买万达广场住宅区D区13号楼1-701室房产的首付款,余款办理银行按揭贷款手续,后因徐某未按合同约定及时偿还银行贷款,济南万达公司向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2012)市民初字第3058号民事判决书确认,济南万达公司与徐某签订的关于万达广场住宅区D区13号楼1-701室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商品房买卖合同补充协议》及相关合同附件解除。2013年12月23日,济南万达公司将崔某乙用欣康祺公司非法筹集资金支付的购房首付款2472940元交到公安机关,公安机关于2013年12月30日解除对该房产的查封。

责任编辑:采集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