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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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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某某贪污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22
摘要: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历城刑初字第422号 公诉机关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杨某某,男,1963年5月15日出生于济南市历城区,汉族,大学专科文化,自2006年2月先后任济南市某镇农委党总支书记兼林业站站长、农业

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历城刑初字第422号

公诉机关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杨某某,男,1963年5月15日出生于济南市历城区,汉族,大学专科文化,自2006年2月先后任济南市某镇农委党总支书记兼林业站站长、农业综合服务中心主任兼林业站站长,住济南市历城区。因涉嫌犯贪污罪、挪用公款罪、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罪,于2014年8月14日被刑事拘留,同月2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济南市历城区看守所。

辩护人苑晓军、许珊,山东睿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检察院以济历城检公刑诉(2014)47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某某犯贪污罪、挪用公款罪、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罪一案,于2014年12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4年12月18日立案受理,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月13日、15日、28日、2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侯方超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某某及其辩护人苑晓军、许珊到庭参加诉讼。在审理过程中,公诉机关以本案需要补充侦查为由,于2015年2月13日要求延期审理,同年3月12日提请本院恢复法庭审理。同年4月20日,公诉机关以济历城检公刑变诉(2015)1号变更起诉决定书指控被告人杨某某犯贪污罪、挪用公款罪、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罪。本院于4月2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诉讼参与人到庭情况同上。现已审理终结。

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

一、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罪

2014年6、7月份,被告人杨某某得知纪律检查部门要对其任职的济南市某林业站的账目等问题进行调查,便要求林业站报账员张某乙将林业站2006年以来的账外资金收支凭证和账簿进行整理,张某乙将整理好的凭证和账簿交给了被告人杨某某。为逃避依法查处,被告人杨某某于2014年7月5日17时30分左右,将林业站账外资金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在林业站院内予以烧毁。

二、挪用公款罪

2014年1月21日,被告人杨某某利用职务便利,私自从济南市某镇林业站账外资金中支取公款8万元,借给李某甲进行营利活动。2014年1月26日,被告人杨某某将8万元公款归还。

三、贪污罪

被告人杨某某在担任济南市某镇林业站站长期间,采取收入不入帐的手段,于2013年5月将收取的林业站房屋租赁费6000元,据为己有。

公诉机关就起诉指控的上述事实向法庭出示了物证照片、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杨某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公共财产;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故意销毁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被告人杨某某的行为分别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之一的规定,应当以贪污罪、挪用公款罪、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某犯数罪,应当对其数罪并罚。提请本院依法惩处。

被告人杨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及事实无异议,辩解在纪律检查机关找其谈话时,主动承认了上述犯罪事实,请求从轻处罚。

辩护人提出以下辩护意见:1、杨某某确有销毁本单位账外资金账目的行为,但所谓账外资金即小金库的流水记录不是一般意义上的会计账簿,凭证也不具有会计凭证的属性和功能,不属于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和账簿,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杨某某犯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罪,不能成立。2、2014年1月21日,李某甲以购买挖掘机为由向杨某某借款,杨某某指使张某乙从林业站账外资金中支取了8万元给李某甲。李某甲收到资金后,于当日购买了房屋,没有用于购买挖掘机。1月26日,李某甲将借款全额归还,使用账外资金5天。李某甲在借款时明确讲是用于购买挖掘机,主观上是以营利为目的,这一点无疑,但在款项的具体使用上,是用于购买了住宅。购买住宅这一行为,符合个人使用而不是营利行为。公诉机关指控杨某某挪用公款8万元,不能成立。3、被告人杨某某在纪律检查机关找其谈话时,主动交代了公诉机关指控的全部犯罪事实,并积极退缴贪污所得6000元赃款,应依法认定被告人杨某某具有自首情节,建议对其判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并适用缓刑。

经法庭审理查明:

一、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事实

自2006年2月起,被告人杨某某先后任济南市某镇农委党总支书记兼林业站站长、农业综合服务中心主任兼林业站站长,负责某镇林业站的全面工作。期间,被告人杨某某安排林业站的报账员张某乙对林业站的账外资金进行管理。林业站的账外资金来源有:采取签订虚假合同、阴阳报表手段套取的国家荒山绿化工程、护林房工程、科技示范园等项目的结余资金及护林员工资、林业站自有房屋的租赁费、其他罚没款等。

2014年6、7月份,被告人杨某某得知纪律检查部门要对其任职的济南市某镇林业站的账目等问题进行调查,便要求林业站报账员张某乙将林业站2006年以来的账外资金收支凭证和账簿进行整理,张某乙将整理好的凭证和账簿交给了被告人杨某某。为逃避依法查处,被告人杨某某于2014年7月5日17时30分左右,将林业站账外资金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在林业站院内予以烧毁。

认定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

1、中国共产党济南市某镇文员会任命文件三份、证明一份、享受科级待遇审批表一份及济南市某林业局出具的林业站工作职责一份证明:被告人杨某某自2006年2月份起,任某镇农委党总支书记兼林业站站长,具备国家工作人员身份。

2、证人殷某某的证言证明:其于2003年3月起担任济南市某镇副镇长,负责分管农业、水利、林业工作,杨某某自2006年2月起担任某镇林业站站长,主持林业站的全面工作。

3、证人张某乙的证言证明:被告人杨某某任林业站站长后,即安排其管理林业站的账外资金。账外资金来源主要有采取阴阳报表手段套取的国家荒山绿化工程、护林房工程、科技示范园等项目的结余资金及护林员工资、林业站自有房屋的租赁费、其他罚没款等。关于账外资金的收支情况其都有账目记载并制作相关凭证装订成册,有正式单据的将单据附后,没有正式单据的就写个白条附后。帐外资金都存放在其母亲江某某和其对象邢某某的活期存款账户上,这两个账户上没有其个人及其家人的个人存款,全部是公款。2014年6月27日上午,杨某某对其说有人告他到省纪委了,告的主要内容是房子问题、苗木问题及护林员的问题。杨某某让其把护林员工资的账目及发放明细单独整理出来备查,其他的账本及凭证都给他,说要销毁。其将账外资金的账目及凭证整理后,交给了杨某某,至于杨某某如何处理的其不清楚。

4、书证江某某名下账号尾数为100699021活期存款账户明细及邢某某名下账号尾数为200562741活期存款账户明细证明:某镇林业站账外资金的收支情况,交易额已经达到100万元以上。

5、侦查人员于2014年8月12日在某镇林业站内的垃圾堆处拍照证明:被告人杨某某在某镇林业站内的垃圾堆处将林业站账外资金账目及有关凭证销毁。

被告人杨某某的当庭供述,与以上证据所证明的事实相一致,足以认定。

责任编辑:采集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