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刑事判决书

旗下栏目: 刑事判决书

郭勇贪污罪一审刑事判决书(4)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22
摘要:(13)证人王某丙的证言证明:1、2012年8月,山东联合行程公司承接了高新区管委会赴美日韩外出考察项目,济南东方车辆公司的老总王某乙随行,在筹备过程中,郭勇给其说他跟王某乙说好了,济南东方车辆公司会为这次

(13)证人王某丙的证言证明:1、2012年8月,山东联合行程公司承接了高新区管委会赴美日韩外出考察项目,济南东方车辆公司的老总王某乙随行,在筹备过程中,郭勇给其说他跟王某乙说好了,济南东方车辆公司会为这次考察活动往山东联合行程公司的账上打笔考察费,其中包括王某乙这次外出费用,剩下的钱就先挂在山东联合行程公司的账上。其将情况给李某丙、赵某乙均进行了汇报。考察过程中,有部分团员提前回国,增加的机票费用由济南东方车辆公司另行支付,考察完毕后,考察费还剩余了30万左右。济南东方车辆公司的汇款均已开具发票。2、2012年8月,美日韩团出国前,郭勇给其打电话说想在美国买个皮包,然后告知其皮包的牌子、型号、颜色等,并要求将这个皮包的费用加到这次考察团的团费里。其跟李某丙汇报后,李某丙让其按郭勇的要求办,其便将买包的费用和地接款一块汇出。购买的是一个黑色的女式包,由考察团人员刘某某从美国捎回来的。出国前,其从团费中为考察团兑换了一部分美元交给郭勇支配。3、2012年下半年,郭勇让其安排家里几个人去浙江旅游,费用核算到美日韩团结余费用里。其给赵某乙和李某丙汇报经二人同意后具体安排郭勇的家人到浙江旅游,并将费用核算到美、日、韩团结余费用里。4、2013年5月及2013年11月,其应郭勇的要求,安排郭勇与朋友到海南三亚旅游,费用全部在高新区美日韩考察团的结余团费中支出。5、2013年的一天,赵某乙曾拿着一张长条的发票,说是郭勇的,让公司处理。6、郭勇曾要求其给一个叫崔某某的订过机票,费用也是从剩余团费中支出。

(14)证人赵某乙的证言证明:1、2012年七八月份,管委会去美国、日本、韩国考察,郭勇称济南东方车辆公司会给这次考察赞助一笔费用,考察结束后,山东联合行程帐上剩余团费三十余万元,郭勇要求先挂在山东联合行程公司账上,李某丙同意要求按郭勇说的做。这些剩余的钱,是高新管委会美日韩考察团的结余团费。2、2012年七八月份,高新管委会去美日韩考察之前,王某丙向其请示郭勇要求买个皮包,钱从这次团费里出,买皮包的钱按郭勇的要求从团费里支出,其让王某丙请示一下李某丙并按郭勇说的做。王某丙后来给其说通过当地的地接社买的包。3、2012年下半年,郭勇让其安排几个亲戚去浙江旅游,费用算到美日韩团费结余费用里。其经请示李某丙同意后,安排王某丙具体办理。4、2013年上半年,郭勇称要组织几个朋友去三亚旅游,让其随行,全部费用从管委会美日韩考察团结余的考察费用里出。经李某丙同意后,其让王某丙安排具体行程。同行的有郭勇、芦某某、李某丁和舜耕山庄的姓马的一个女子。5、2013年前后,郭勇给其一张2万多块钱的发票称这是他个人的一些费用,让其从结余的美日韩考察费用处理。其经请示李某丙同意,将发票在财务报销后,将现金交给郭勇。6、2013年10月的一天下午,郭勇给其打电话让其到奥体中心南面的喜来登酒店内的金座KTV结账,把费用核算到高新区管委会美日韩考察费用结余的那部分钱里。其去了喜来登金座KTV结帐,记得是2万多块钱,开具了一张金座KTV的发票,经李某丙同意报销。7、2013年前后,郭勇拿了一张相机的发票,金额3万多元让其在结余团费里报销,经李某丙同意后,报销出现金交给郭勇。8、2013年下半年的一天,郭勇称准备带几个朋友去海南旅游,让其安排一下,所有费用从高新区管委会美日韩考察团结余的考察费用里出,并邀请其同行。因其有事没有去,具体行程经李某丙同意由王某丙安排。

(15)证人李某丙的证言证实:1、2012年七八月份,高新区管委会去美国、日本、韩国考察,剩余了37万余元的团费,郭勇要求将这笔钱先放山东联合行程公司账上,留给以后的考察团使用。其同意并告诉王某丙,这笔钱可以根据高新区管委会的要求随时退款,也可以用作以后高新区管委会其他考察团的团费,具体按高新区管委会的要求做。剩余的该部分考察费,用于后续三四个团组的支出、会务费支出及3万余元的相机支出。2、2012年11月份有一个宁波中旅开发票的团组,这个团组花了3万多元。这个金额不包括联合行程的利润,这是山东联合行程公司的实际支出成本,应该是有报价,报价包含了公司的利润。3、2013年5月及10月,赵某乙曾两次各拿着2万多元的会务费的发票,说是高新区管委会的会务费,郭勇要求从高新区美日韩考察团剩余的费用里报销。其认为剩余团费属高新区管委会所有,既然是高新区的会务费,应该按郭勇说的办,其便签字同意,让赵某乙找财务处理。4、赵某乙还曾拿来一张3万多元的相机发票称郭勇说是高新管委会买的相机,让从剩余团费中报销,其签字同意。但是财务人员说相机发票不好入账,其就想办法开了一张境外地接社发票,让财务把相机的钱报出来交赵某乙了。所用的境外发票金额为5537美元,是阿根廷一个旅行社帮忙开的。

(16)证人刘某某的证言证明:2012年8月底,其参加高新管委会组织的赴美、日、韩的外出考察团,当时的随团成员也有郭勇。由于郭勇提前回国,在旧金山的时候,当地的地陪让其给郭勇捎回一大包东西,其中有一个纸袋子包着的一个物品,像是皮包。回国后其将东西给了郭勇。

(17)证人崔某某的证言证明:其系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接待办副主任,郭勇曾送给其一副香奈儿的太阳镜和一个香奈儿的黑色皮包,东西应该是郭勇自己的钱买的,这就是朋友间给的礼物。2013年9月份的一天,郭勇邀请其到北京去玩,并帮其与女儿订了机票,机票钱其未支付给郭勇。

(18)证人胡某某的证言证明:大约在2012年8月份的时候,郭勇从美国出差回来时送给其两个香奈儿的皮包和一副香奈儿的太阳镜。买皮包和太阳镜的钱从哪儿出的其不知道。因多次搬家,这2个包和太阳镜丢失。2012年国庆节以后,其曾经陪郭勇的父母一起去浙江旅游,时间四、五天左右,旅游费用是郭勇支付的。郭勇曾经带回家一个相机,还带着镜头和闪光灯。

(19)证人李某丁的证言证明:2013年5月,郭勇让其一起到三亚散心,一起去的还有一个在市委工作的“芦大姐”,舜耕山庄贵宾楼的马某某及旅游公司的赵某乙,一共五个人。旅游费用全部是郭勇处理。2013年11月份,郭勇邀请其去海南三亚,同行还有其妻子林某、肖某乙、郭某甲及雷某,费用全部是郭勇负担。

(20)证人芦某某的证言证明:2013年5月份,郭勇邀请其去海南三亚旅游,同行的还有马某某、李某丁、赵某乙。先去包头看望崔某某,然后乘飞机去的三亚。行程全部是郭勇和赵某乙安排。事后其向郭勇提过承担费用,郭勇不让其管。2013年年底,其借郭勇要结婚的机会,给了郭勇一万元钱。

(21)证人马某某的证言证明:2013年5月份,郭勇邀请其去三亚旅游,同行的还有芦某某、李某丁及旅行社的赵总。一行人先去包头,再从包头乘飞机到三亚,在三亚的费用均是郭勇和赵总结帐。

(22)证人肖某乙的证言证明:2013年11月,其和郭勇、儿子郭某甲、李某丁和他老婆林某,还有郭勇的一个姓雷的朋友曾去海南三亚旅游,玩了两天左右,费用是谁支付的不清楚。

责任编辑:采集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