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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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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少龙贩卖毒品罪、寻衅滋事罪,张某某寻衅滋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3)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22
摘要:5、周宁县公安局出具的关于被告人张某某到案经过的说明,证实被告人张某某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4年12月16日被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暂时羁押于周宁县看守所,后涉嫌犯寻衅滋事罪被周宁县公安局执行刑

5、周宁县公安局出具的关于被告人张某某到案经过的说明,证实被告人张某某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4年12月16日被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暂时羁押于周宁县看守所,后涉嫌犯寻衅滋事罪被周宁县公安局执行刑事拘留。

6、周宁县看守所致周宁县公安局的函,证实周宁县看守所将2015.1.31阮某某被打一案移送周宁县公安局侦查。

7、周宁县公安局接受证据材料清单,证实周宁县公安局从周宁县看守所处获取5张监控录像光盘。

8、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江少龙、张某某姓名、出生年月日等基本身份情况。

(四)周宁县公安局制作的现场勘查笔录、现场照片,证实案发现场的情况。

(五)周宁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周公鉴(2015)22号鉴定书,证实被害人阮某某右侧第3、5肋骨骨折,伤情属轻伤二级。

(六)视听资料

1、周宁县看守所监控视频,证实被告人张某某、江少龙及同案人徐某某殴打被害人阮某某的具体情况。其中被告人江少龙有用拳头击打阮前胸、肋部,用冷水泼阮、用晾衣竿抽打并脚踢臀部;张某某有用拳头击打阮前胸。

2、周宁县公安局制作的被告人江少龙行政拘留阶段询问光盘,证实被告人江少龙因吸毒被周宁县公安局行政拘留期间交代其有贩毒毒品。

(七)同案人及被告人供述

1、同案人冯某某供述,证实2015年1月31日其与同监室的室友在监号做卫生,江少龙叫其叫让阮某某做卫生,其叫阮拖地板,阮没有反应,江就走过去用拳头在阮肩膀上打了一拳,然后叫阮把衣服脱了,用晾衣服的塑料管打阮臀部。之后,江少龙、徐某某等几个人用冷水泼阮,还让阮“啊啊”地叫。过了一会儿江少龙叫其去打阮某某,其不肯,江就用塑料管打了其屁股三下,其就用拳头打了阮手臂。之后其去做卫生,其看到徐某某用塑料管打阮臀部。其供述其打的是阮某某左手臂,阮的臀部是被徐某某、江少龙用晾衣架打的,肩部也是江少龙打的。

2、同案人徐某某证言,证实案发当天7时许江少龙让阮某某把衣服都脱光了洗澡,其盛了两脸盆的水泼到阮身上,江少龙也有朝阮泼水。之后江有拿晾衣服的塑料棍用力敲打阮臀部。阮有求江“别打、别打”。洗完澡之后,江问阮为何进来,阮讲不清楚,江觉得阮不老实,就用拳头朝阮上臂跟胸部位置打了几拳。之后冯某某叫阮做卫生,因阮卫生做得不好,冯用手朝阮某某的背部打了几下。之后张某某又问阮为何被关进来,阮说是因为住旅社被关进来的,张也认为阮在骗他,就用拳头朝阮胸部到腹部的位置打了几拳。

3、被告人张某某供述,证实2015年1月31日7时许,其还在睡觉因听到放风场外有吵闹声,就起床,走到放风场时,看到阮某某刚刚洗完澡,江少龙问阮因何进来,阮回答说是前晚喝完酒回到宾馆住的时候就被带到看守所,阮说完后大家都笑他,觉得他在说谎。于是,其就走到阮面前,问他因何进来的,阮还是回答不知什么原因被抓进来。其听完后觉得阮不老实,在说谎。为了让他老实点其就用右拳头朝阮右胸部打了一拳。其看到江和徐某某也用拳头往阮身上打。其还听说江少龙和徐某某用塑料管打阮某某。

4、被告人江少龙供述,证实2015年1月31日7时30分许,其起床时看到阮某某不讲究卫生,后在放风场时其拿了一个塑料管打了阮的臀部三、四下。8时许其叫阮脱掉衣服洗澡,因阮动作慢,其就用右拳头朝阮德左肩打了二、三拳。冯某某、徐某某也打了阮几拳。因阮洗澡时用水一点一点慢慢洒在身上,其看到后便舀几盆冷水朝阮泼去并叫阮发出“啊”的声音。其泼完后,徐某某也舀几盆冷水朝阮泼去并叫阮发出“啊”的声音。当天14时许,因阮没有做卫生其用塑料管打了他臀部三、四下。到了16时许阮就被放出去了。

本院认为,被告人江少龙多次贩卖甲基苯丙胺共计5.0998克,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被告人江少龙、张某某伙同他人随意殴打他人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均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其中,被告人江少龙在判决宣告之前一人犯数罪,应以贩卖毒品罪、寻衅滋事依法予以数罪并罚;被告人张某某在判决宣告后刑罚执行完毕前又犯新罪,应以寻衅滋事罪、故意伤害罪依法予以数罪并罚。被告人江少龙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内故意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之罪,是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在贩卖毒品一案中,被告人江少龙在因吸毒行为被行政拘留期间主动交代公安机关尚未掌握的其贩卖毒品的犯罪事实,可以认定为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在寻衅滋事一案中,被告人江少龙、张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主要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在寻衅滋事一案中,被告人张某某相对江少龙作用较小,可予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七十一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三款,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江少龙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1月11日起至2020年6月10日止)。

二、被告人张某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与原判故意伤害罪未执行的刑罚有期徒刑三年十个月零二十八天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2月5日起至2020年2月4日止)。

三、继续追缴被告人江少龙的违法所得人民币45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 判 长  巫 东

审 判 员  熊树海

代理审判员  徐妙先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肖文龙

附法律和司法解释相关条文: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四十七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

(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

(三)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

(四)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

(五)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从重处罚。

对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未经处理的,毒品数量累计计算。

第二百九十三条【寻衅滋事罪】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概念】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

第六十五条【一般累犯】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

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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